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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8-07-18

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院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院财产安全,保障学院教学、科研、生产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高等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能处室、二级学院负责人是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职能处室、二级学院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立各级、各岗位、各场所、各部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四条 保卫处检查、监督和指导职能处室、二级学院开展消防安全工作;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 学院法定代表人是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院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召开学院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与职能处室、二级学院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六)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 保卫处处长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院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六)牵头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七)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院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七条 学院保卫处,是学院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业务主管机构,对全院消防安全管理实施检查、监督与考核,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院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院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院批准后实施;

(二)制作并组织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监督检查校内各职能处室、二级学院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状况;

(四)加强和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处理校内消防设施、器材的报警,组织对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

(五)确定学院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检查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六)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

(七)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八)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并对其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九)监督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

(十)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十一)建立健全学院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台账;

(十二)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定期向学院主管领导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十三)与公安消防部门进行对接,并协助其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相关单位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十四)学院消防安全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院职能处室、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熟悉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贯彻执行消防法规,落实学院消防安全责任制,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符合消防法规和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建立和完善本单位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和专()职消防安全员队伍,并将专()职消防安全员的具体工作计入其年度总工作量,组织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四)确定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组织与下属机构和岗位、场所、部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组织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制度,并督促其落实;

(五)组织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组织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各类问题;

第九条 学院职能处室、二级学院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具体实施和开展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负责拟定本单位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消防安全制度及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组织实施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具体负责组织本单位防火检查、火灾隐患整改以及消防安全工作台帐和档案资料建设工作;

(三)具体负责组织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管,防止丢失、防止遭人为破坏,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的畅通;

(四)具体负责组织建立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队伍、义务消防员队伍,并组织做好其培训工作;

(五)制定并组织消防预案的实施与演练;

(六)及时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协助单位消防责任人做好消防安全责任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七)接受保卫处的检查监督,根据保卫处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做好消防隐患整改工作。

学院职能处室、二级学院其他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宣传、教育和管理职责。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十条 学院职能处室、二级学院须明确消防安全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院及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及规定;

(二)具体做好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台帐和档案资料建设工作,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和完善;

(三)具体负责本单位日常消防安全检查,负责对本单位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同时对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如实做好记录并妥善保管备查;

(四)及时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及时报告本单位主管领导,并按照要求整改到位;

(五)组织初始火灾的扑救;

(六)联络学院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做好消防安全信息的上传下达,积极配合学院组织开展的日常检查、督促工作;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

(八)协助公安消防以及学院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

第十一条 消防安全责任范围和区域的划分,按照“谁管理、谁负责”及“谁使用、谁负责”等原则,学院各职能处室、二级学院对本单位使用、管理的楼栋(层)或房间负责,学生宿舍由后勤保障处负责,公用教学楼由后勤保障处负责、其他公用楼栋(层)或房间由使用单位和后勤保障处共同负责;凡是消防安全责任划分不清的楼栋(层)或房间,由使用方提出,相关职能部门和保卫处参与,召开协调会,明确楼栋(层)或房间具体消防责任范围和责任人。

第十二条 学院后勤保障处负责全校输电线路、供电设备、设施的防火工作,学院保卫处负责消防地栓、壁栓等的维修、保养工作。

第十三条 学生宿舍的防火安全是学院防火安全工作的重点,后勤保障处应当加强管理,确定专人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及其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后勤保障处应与学生及宿舍管理人员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

(二)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工作方案、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健全防火档案;

(三)建立有学生参与的义务消防组织,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组织消防演练;

(四)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严格用火、用电管理,禁止违章使用明火,禁止违章私自接拉电线,禁止使用热得快、电磁炉等高功率电器,禁止超负荷用电;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新建设施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的畅通;

(六)加强夜间宿舍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重点防火单位(部位)认定制度。根据公安消防部门的规定,公安消防部门和学院将下列单位(部位)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一)一级消防防火重点单位(部位):图书馆、国家重点实验室;

(二)二级消防防火重点单位(部位):财务处、国资处、后勤保障处、体育场、菊园四楼礼堂、菊园餐厅、学生宿舍、二级学院下设实验室、网络信息中心;

(三)三级消防防火重点单位(部位):资源与测绘学院、建筑工程学院、机电与信息学院、化学工程学院、护理学院、医学院、经济管理学院、继续教育学院、体育部、基础部;

(四)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场所(部位)。

保卫处指导和督促相关单位对重点场所、重点部位、按照有关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规范明显的防火标志,制定具体明确的防火制度,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学院消防安全检查制度。由学院防火安全委员会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与、保卫处组织实施,每年在全校范围内开展三次以上大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职能处室、二级学院防火检查及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备、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危险物品保管及使用安全情况;

(八)生产、实验安全情况;

(九)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在检查中如发现火灾隐患,及时下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

第十六条 学院职能处室、二级学院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各单位要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每周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和消火地栓、壁栓情况;

(四)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联动控制系统、防烟排烟系统、消防供电以及配电系统情况;

(五)防火门和活动式防火分隔设施情况;

(六)灭火器配置及有效情况;

(七)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八)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人员消防安全知识的掌握情况;

(九)消防安全重点场所、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十)易燃易爆、有毒剧毒、有腐蚀强腐蚀等危险物品的保管使用情况;

(十一)消防值班情况和设备运行及记录情况;

(十二)防火巡查情况;

(十三)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四)生产、实验安全情况;

(十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情况;

(十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学院职能处室、二级学院、楼栋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如实、认真地填写检查记录,并妥善保管备查。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位、场所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十七条 重点场所、重点部位防火巡查制度。学院职能处室、二级学院对各自所负责的重点场所、重点部位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场所、部位可以根据需要定期组织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备、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齐全、完整、良好、有效;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场所、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单位分管领导。巡查时发现初起火灾,巡查人员应立即报警,并及时组织就地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重点单位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第十八条 火灾自动报警、灭火系统管理制度。

(一)使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有关人员应对报警、灭火系统的正常工作负责,按上级消防部门有关规定选派思想好、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值班、维修工作,并对其工作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二)值班、维修人员必须履行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实行24小时双人双岗制,经常巡视设备运转情况,做好系统运行、报警、检查、故障维修情况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和保卫部门;

(三)值班人员必须经常巡视烟感探测器有无脱落,报警器故障显示功能、火警声光显示功能、各区域报警灯显示功能和烟感器的感应报警功能是否正常;

(四)对报警系统要做好防尘、防潮、防人为损坏工作,发现故障及时作记录,上报有关领导并通知维修人员修理;

(五)除值班维修人员外,未经使用单位负责人及保卫部门的同意,任何人都不得按动报警系统,否则按消防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各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期限内及时予以整改到位,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整改并督促落实到位: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埋压、圈点、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四)占用、堵塞、封闭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用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有毒剧毒等危险品生产、储存、使用等场所场地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部位)吸烟、使用明火的;

(十)违章乱接乱拉电源电线和违章使用电器的;

(十一)消防设备、设施管理人员、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二)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保卫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三)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和保卫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单位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应当将整改情况以书面的形式报到保卫处存档备案。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同时分别向学院及保卫处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和解决方案。同时,隐患单位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应将危险场所、部位停止使用或者停业整顿。

第二十条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保卫处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对师生员工特别是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重点场所的工作人员,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规;

(二)本单位、本楼栋、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安全防护措施;

(三)消防设备、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的方法。

保卫处应当加强对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让学生了解防火、灭火的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的方法。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实验前的安全技能和操作知识培训;

(五)聘请专家每学期至少对学生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学院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重点场所的有关工作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下列人员必须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安全员;

(三)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保管人员;

(四)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五)实验室、机房以及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六)其他依法规定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 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职能处室、二级学院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防范措施与应急处置预案;

(二)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三)地下室不得用作学生宿舍、临时工住房和实验室;

(四)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燃放鞭炮烟花、烧纸和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有力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避免发生消防安全隐患。

第二十二条 大型活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职能处室、二级学院在校内举办文体、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与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活动的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活动场所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与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活动现场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活动方可举办。凡依法应当报请当地公安机关审批的,须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举办。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消防安全制度。

(一)各职能处室、二级学院对楼栋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二)学院楼栋工程建设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保卫处参加;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接受保卫处的监督和检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和保卫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工程竣工后,建设工程的有关消防安全的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保卫处备案;

(三)各职能处室、二级学院对楼栋进行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应当承担原配置的消防器材、设施的保护,出现丢失和人为损坏,由相关单位负责维修、补充和更换。

第二十四条 火灾扑救、报告和调查制度。

(一)单位、楼栋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报警并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力量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即刻向分管领导和保卫处报告,较大以上火灾同时报告院长和分管院领导;

(二)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楼栋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消防机关和安全机构查明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分清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关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和处置火灾现场。

第四章 消防器材、设施配置和维护

第二十五条 学院按照《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安部、教育部等的要求,配齐配足学院负责部分消防器材和设施;自主经营创收部门的消防器材、设施的配置由自主经营创收部门负责。

第二十六条加强对消防器材、设施的管理,职能处室、二级学院和保卫处分别承担下列责任:

(一)职能处室、二级学院(自主经营创收部门除外)责任范围内,属于自然老化失效的消防器材、设施的更换和维修,由保卫处负责;

(二)在学院消防器材、设施配置和更换到位后,职能处室、二级学院责任范围或管理区域内消防器材、设施的保管和维护应明确责任人,出现丢失、人为损坏以及管理不善等情况,由相关职能处室、二级学院负责;

(三)自主经营创收部门的消防器材、设施的增设、更换和维修,由自主经营创收部门负责;

(四)在学院基础设施建设、维修以及环境卫生维护等过程中,如擅自使用或破坏消防设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院防火安全委员会将追究其责任并责成修复被损坏的消防设施;

(五)设置在建筑物中用于防火、灭火、人员疏散、抢险救援的系统、设施,单位应当选派工作责任心强、懂业务的专、兼职安全员担任值班或者维护,使消防系统、设施始终处于完整良好状态,并做好消防系统、设施的运行、检查、维修情况记录和交换班情况记录。

第五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二十七条 学院、各职能处室、二级学院、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组织机构,设置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救护组、现场控制组等,明确指挥长和副指挥长,实行统一指挥;

(二)关于应急处置,明确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通迅联络、安全救援和现场控制的程序和措施。临危不乱,有效应对;

(三)明确火灾扑救后需要做的工作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应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院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六章 消防经费

第三十条 学院日常消防经费用于学院负责部分灭火器材、地栓、壁栓、应急灯、安全疏散标志等的配置、维修、更新,消防和应急疏散演练备用设施、材料的配置,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开展等,保障校内消防安全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三十一条 保卫处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本单位所负责部分消防经费的投入,保障日常消防工作的需要。


 

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校园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师生人身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卫处是校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他单位和相关部门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共同协助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单位应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所属师生员工道路交通安全意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凡在学院内行驶、停放的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驾驶员,应服从学院统一管理,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驾驶人员管理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应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交通管理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严禁酒后驾驶,不得将车辆交与非驾驶员驾驶,防止发生交通事故。

第六条校内发生交通事故,要尽快抢救伤者,及时报警并向保卫处报告,不得肇事逃逸。

第三章机动车及停放管理

第七条学院教职工的机动车量需要在保卫处校卫队登记注册,纳入学院机动车档案管理。

第八条校园内机动车辆限速5公里每小时,禁止使用远光灯,禁止鸣笛。

第九条单位或个人对已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辆应按公安部门规定及时报废。

第十条学院内机动车应在指定的停车位停放。禁止在非停车点乱停乱放。

第十一条学院举行大型活动,由保卫处负责指定临时停车地点及指挥调度。各部门、各单位组织考试、会议、演出等大型活动必须落实专人负责车辆安全工作及保证交通畅通。

第十二条大型客车需经保卫处批准后方可入校,并在指定地点落客。

第十三条对于停放在校区内的车辆,其驾驶员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关好车门、车窗,车内不得放置贵重物品,以防丢失被盗。

第十四条非本学院车辆,未经同意,不许在校区停放过夜,特殊情况须向保卫处校卫队报告,同时要遵守学院管理规定,引发事故的由当事人负责。

第十五条校园内禁止非教工人员驾驶摩托车进入。

第四章非机动车管理

第十六条非机动车辆进出校门时,须自觉下车推行,进出校门时应主动接受校卫队员的检查。

第十七条校区道路上禁止骑车带人,学院所属人员要自觉做到不带人,对违反者进行批评教育,不服从管理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校园内禁止骑车猛拐、骑快车;不得双手脱把,互相追逐或曲折行驶或做危险动作,违反上述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由骑车人负全部责任。

第十九条非机动车存放在车棚、停车区域等指定地点,不得停放在人行便道上,同时应自觉摆放整齐,对不服从车辆管理的行为,按校园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非机动车的铃、闸、锁必须齐全有效;停放时锁好自行车以防丢失。

第二十一条自觉服从校卫队员的疏导和指挥,主动维护校内正常的交通秩序。

第五章道路及设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进入校园后须服从执勤人员的指挥、检查和管理,按照校区交通标志、标线行驶和停放,严禁在行车道上乱停乱放,阻碍交通。

第二十三条禁止占用绿地和便道停放车辆,如因工作需要,需经保卫处批准。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院内道路上无证驾车、教练和试刹车。

第二十五条学院交通主干道、消防通道、各交通路口禁止停放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第二十六条学院内设立的交通设施,未经保卫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移动或损坏。

第二十七条学院内交通道路,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设置管线时,施工部门须事先报告保卫部门同意,并设置警示标志牌,竣工后,及时修复路面和有关交通设施,并清理施工垃圾。

第六章车辆出入校门管理

第二十八条外来机动车辆进出校门,必须听从校卫队员指挥,在门口停车线外停车接受校卫队员询查,经门禁系统记录车牌信息后,方可进入,离开校园时按时缴费。凡营运性机动车辆未经校卫队许可不准进入校园。

第二十九条凡携带大件物品出校门者,须凭主管单位的发放的出门证和个人有效证件,主动接受校卫队员检查并做好登记,经校卫队员同意后方可带出。

第三十条本校教职工需在校卫队进行车牌车主登记后,方可免费驾车进出校园。

第三十一条在学院内举办的各种会议、活动的外单位车辆临时进入校门,由主办单位提前三天,重大活动提前一周,向保卫部门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入校园。

第三十二条来校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工程抢险、军车、警车等特种车辆进校时,校卫队员应主动疏通,确保安全通行。

第三十三条为学院生产、施工、生活等服务的校外车辆,由主管部门申请,需经保卫部门审核后,办理有关手续方可进入校门。超大、超重的货物运输车辆不准入校,却因需要进入的,必须征得后勤保障部门同意,车主(或单位)负责能对道路损毁修复并达到标准的,可按指定路线行驶。

第七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四条在学院内道路上发生一般交通事故,驾驶人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同时报保卫部门,一般可以自行调解的事故,可请求由保卫部门进行情况调查和事故处理。双方不接受调解或事故比较大时可报警处理。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一般按学院指定的大门进出。特殊情况从其它大门进出,需经保卫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在学院内道路上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驾驶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并迅速报告保卫部门,由保卫部门做好现场保护,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事故情况调查和处理。

第八章监督与处理

第三十七条在学院内行驶的机动车,如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交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八条在学院登记的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注销其门禁系统的注册信息,并严禁进入校园。(1)不遵守学院交通安全规定的或明知故犯的;(2)不服从指挥、管理,谩骂执勤人员的;(3)在校内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肇事逃离的。

第三十九条损坏学院公共设施或道路的,将追究其责任,并按所需价值赔偿。

第四十条外来车辆不服从学院管理规定的,拒绝其进校或责令其驶离学院;如造成交通事故的,交公安交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一条在学院内警告三次以上的违章车辆,本人须向保卫处提出书面保证,否则注销其车辆信息。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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