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校园治安管理规定
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加强我院校内秩序的管理,维护我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建立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新时代专门人才的校园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凡我院教师(包括外籍教师)、学生、科研人员、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家属,以及到我院各类务工人员都应当遵守本条例,自觉维护我院的正当权益和正常秩序。
第二条 我院各大门依据本院制定的门卫管理制度由保卫处统一管理。我院师生员工进入校门时,必须凭校徽、工作证、学生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方可出入。非我院人员(家属、临时学习、工作、务工等人员)须凭临时出入证进入。外来人员进入我院,须经门卫登记许可后,方可进入。教学区、生活区均实行验证制度。
第三条 外来机动车辆、三轮车一般禁止入内。因公需要进入学院内部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门卫检查登记同意后,方可进入。进入院内应低速并按指定路线和区域行驶。严禁在院内鸣笛及在教学区、操场停车、练车。各种出租车辆原则上不许入内,接送老人、伤病员除外,具体情况由门卫值班人员掌握。
第四条 凡携带物品出院门者应持有关部门的出门证(或证明),私人物品须持单位证明,经门卫检查核实后方可出院,否则,门卫有权拒出,以至扣留物品。
第五条 国内新闻记者来我院采访,须凭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等,征得我院党委宣传部同意后,方可进入采访。国外、港、澳、台等新向记者,须与外事办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进入采访。来我院投宿、探亲的外国友人、港、澳、台侨眷,须到外事办进行登记。凡进入我院的各类人员都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我院的规章制度,不能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能危害社会治安。
第六条 院内的启事、告示、广告、通知等应按学院的规定张贴在特设的广告栏内,严禁在墙壁、灯柱、树干等处随意张贴,凡有违反者,由爱卫会根据《卫生管理规定》进行处罚。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经宣传部、保卫处审查同意。否则,禁止散发。
各单位、部门悬挂的各种标语,事后应自行清除。院内各单位及部门编印的《快报》《简报》《资料》《通讯》等各类油印刊物由党政办审批;学生班级、社团编的小报、刊物由学生处审批;公开或内部出版、发行的各种报刊,由宣传部审核,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禁止编印。
禁止院外人员在院内随意张贴宣传品。严禁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诽谤他人的大小字报。严禁在院内进行各种迷信、宗教宣传活动。不得擅自使用高音喇叭,高音喇叭的使用时由教务处负责审批,严格控制使用时间、音量及播放的内容,不得随意播放。
第七条 学生不得在公寓留宿外来人员,严禁留宿异性。
第八条 院内举行的集会、演讲、讲座,应提前向学院有关部门申请,批准后方可举行。
第九条 除双休日和节假日,其他时间院内各单位一般不得举行娱乐活动。特殊情况需报批。
第十条 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院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
第十一条 在院内设置临时或永久性建筑物,应报总务处审批:设置电视录像、安装音响广播需报宣传部审批。
第十二条 师生员工组织的社会团体,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校内学生社团组织由团委负责管理、学生工作部审批报党委宣传部备案;教工社团组织由工会负责管理、报宣传部审批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成立社团,不能进行活动。各社团组织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校纪校规,不能进行有越社团宗旨的活动,必须接受学院的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禁止无照人员在院内经商。凡来我院的小商小贩违反规定的,院保卫处有权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责令离开院内。
第十四条对高档物品、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监督保管部门应认真执行贮存和使用等管理制度。经常进行检查,出入库和使用都必须有登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不安全因素。违反本条规定,造成事故的,学院将追究有关部门及当事人的责任,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理以至诉诸法律。
第十五条消防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消防监督条例》,认真贯彻“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方针,建立健全消防组织和制度,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禁止损坏和随意搬动消防器材。对有意破坏、损坏者,学院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并根据其情节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院内自行车要集中存放和统一管理。严禁乱放乱停,自行车棚应按学院规定的标准收费,不能私自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院内各部门使用的临时工、民工,必须严格把关,用工规范,并到保卫处登记,及时办理暂住证、等有关证件,不办手续者不得使用。
第十八条家属区所有人员必须服从家委会的管理,家委会有权给予批评教育甚至处罚。
第十九条对院内思想反动、行为恶劣、有犯罪嫌疑、会治安危害较大的重点人物,要及时掌握情况,预防犯罪。对处于劳动改造的人员要根据有关法规,本着改造、教育的目的,对其进行依法监管。院内不得藏匿各种选犯和刑事案犯,严禁知情不报,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全院师生员工及家属,人人都有维护学院利益的责任和义务,不允许任何单位、个人违反国家法规,徇私舞弊,毁坏学院声誉。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者,学院可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本人对处理不服可以向上级申诉。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旅行,解释权归保卫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