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加强我校校内秩序的管理,维护我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建立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新时代专门人才的校园秩序,依据《陕西省高等学校校园治安综合治理若干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校园是指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管理区域,包括教学区、学生区、家属区等。本规定所称的各单位是指全校各学院(部)、职能处室。
第二条 校园治安综合治理是在学校党政领导下,依靠专门机构和师生员工,采取综合管理和防控措施,为学校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秩序。
第三条 校园治安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校区各单位和全体师生员工均有维护校园治安秩序的责任。
第四条 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是:采取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校园综合防控能力,维护校园教学、科研和生活良好秩序;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和督促整改安全隐患,预防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查处违法违纪,打击违法犯罪,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和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条 凡在本校工作、学习、居住、施工、务工、来访的人员及其他人员,均适用本规定。
第六条 我校各大门依据本校制定的门卫管理制度由保卫处统一管理。教职工、学生、家属、第三方人员、暂住人员,必须通过人脸信息比对进出校园。外来人员进入我校,须由校内人员电话告知门卫,并登记个人信息。
第七条 因业务需要入校的来访人员,需由业务单位人员向校内责任单位提交申请,校内责任单位领导审批,保卫处同意后,方可放行。
第八条 进入校园的各种机动车辆须遵守《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校内车辆管理(试行)办法》,按照指定路线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按划定的停车位置停放车辆。校园内严禁乱停机动车,严禁酒后开车,严禁练习驾驶机动车,严禁鸣笛。违反规定造成交通事故,由肇事者负全部责任。
第九条 在学生进出校园高峰期骑自行车、小三轮车等非机动车出入学校大门须下车推行。在校园内骑自行车不准骑快车,不准骑车打闹,不准撒把骑车。自行车按指定停放位置停放摆好,严禁自行车在校园乱停放。
第十条 国内外记者进入校园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相关的介绍信,并在进校前经学校领导或党政办同意后,由宣传部人员陪同进入校园采访。进入校园采访的记者须遵守学校规定,不得以记者的名义和身份从事与记者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十一条 加强对学生宿舍的管理。建立宿舍楼专人管理、值班制度,认真执行出入、会客、留宿、携物、人走上锁等项规定,重点加强对女生宿舍住地的管理。
第十二条 切实做好消防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完成每年一度的“119”消防月宣传活动,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工作,重点做好要害部位、建筑顶楼、高层公寓等防火安全保障工作,认真组织好重大节日和寒、暑假前安全大检查工作,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火灾和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 加强对校内流动人员的管理。校内的各种施工、经营摊点和各类培训班等,是容易发生治安问题的场所,要对这些场所加强安全监督检查,严格进行管理。校内流动人员登记造册,做到底数清,管得住。
第十四条 加强对学校重点要害部位和重要设施的管理。落实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保卫制度,加强夜间值班巡查,使用防火、防盗报警系统,严防盗窃、破坏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 加强对师生员工的法制教育。教育大家自觉遵纪守法,维护校园治安秩序;对违反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的人员,要视情节给予处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处置。
第十六条 经批准在校园经营的商业网点、餐饮点、食品店及其它经营活动,必须持有工商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并在相关单位备案,在指定地点、部位经营,不得擅自扩大经营面积。校园内严禁无照经商、摆摊设点或串楼叫卖推销商品,宿舍楼、办公楼、教学楼不得摆摊设点搞经营服务;在校园临时组织经营活动,必须经相关单位同意,由党政办审批后在指定地点活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在校园组织经营性活动。
第十七条 严禁在校园制作、贩卖、复制、出租、传播、观看反动淫秽和有封建迷信色彩的音像制品、书刊、图片及其他物品;严禁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刮刀等公安机关明令禁止的管制刀具。
第十八条 校区内各单位的通知、启事、告示、广告、横幅等宣传品应在相关单位审批后在指定地点张贴或悬挂。校园禁止张贴大小字报,禁止张贴、悬挂散布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宣传品和印刷品,不得在校内建筑物、教室、宿舍、课桌、厕所乱写乱画,不得乱贴、散发广告。
第十九条 在校园内组织集会、演讲、讲座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提前向学校相关部门报批并向宣传部报备;未经批准禁止在校园组织集会、演讲、讲座;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的正常生活秩序。
第二十条 严禁在校园、宿舍楼、教学楼、办公楼等公共场所乱摔、乱抛酒瓶等物品;严禁赌博、酗酒、围攻、起哄、谩骂、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严禁骗取、敲诈、偷窃学校公物或他人财物。
第二十一条 爱护公物和设施。严禁折花摘果、破坏绿地。
第二十二条 校园内不提倡养犬。如校园内发生犬伤人或其它因犬引发的事故造成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由养犬户承担。
第二十三条 校园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严禁邪教组织进校园。禁止非法组织和境外任何组织在校园集会或组织活动。
第二十四条 在校园举办集体大型活动,主办单位需提前办理报批手续,并到保卫处备案。组织单位和保卫处按规定安排专人负责维持活动现场秩序,参加活动的人员和观众必须自觉遵守公共秩序,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活动场所起哄、吵闹、斗殴,扰乱活动场所内外秩序。
第二十五条 教学楼、办公楼、实训楼、培训楼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安全防范,楼内办公室、实验室等不得留宿人员。存放贵重物品的库房、重点部位、实验室、办公室等场所要健全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严防盗窃、破坏及灾害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 加强礼堂、报告厅、图书馆、食堂、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禁止在活动场所内打架斗殴,聚众闹事和进行其他非法活动。
第二十七条 校园内严禁燃放烟花炮竹。校园内严禁点明火,因需要点明火必须经保卫处、后勤保障处批准。非灭火需要,严禁挪用消防器材,严禁动用消防设施,严禁堵塞消防通道。
第二十八条 严格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处按规定限额存放现金,不准在办公室存放大额现金。
第二十九条 对校内思想反动、行为恶劣、有犯罪嫌疑、治安危害较大的重点人员,要及时掌握情况,预防犯罪。对处于劳动改造的人员要根据有关法规,本着改造、教育的目的,对其进行依法监管。校内不得藏匿各种嫌疑人和刑事案犯,严禁知情不报,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者,学校可视其情节给予处分。属于违反法律的行为,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旅行,解释权归保卫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