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费用支出的暂行管理办法

作者:网站管理员 时间:2013-10-23 点击数:

为了加强财务集中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支出,理顺学院本部与各校区的财务关系,提高办事效率,结合我院三校区异地办学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 学院党政机关、教学、招生、宣传、就业、后勤保障、基本建设、车辆运行及工资、津贴、课时费等全院性支出,原则上由费用发生部门申请,所属处(室)、系(部)负责人、分管院级领导、院长、逐级审批后,由财务处审核办理。

二、 临潼、西安校区的小额日常费用(临潼2000元及以下、西安1000元及以下),由各校区费用发生部门申请,部门所属处(室)、系(部)负责人、校区综合办主任逐级审批,在各校区财务科审核办理。各校区以上支出,学院财务处要定期事后检查,检查中发现的不合理开支等事项,各校区要限期纠正。

临潼、西安校区需要开支的超限费用(临潼2000元以上,西安1000元以上),水电、供暖等常规性费用除外,由费用支出部门事先强调指出项目费用预算,校区综合办主任、部门所属处(室、)系(部)负责人、分管院级领导、院长、财务处长逐级审批后,由各校区财务科审核办理。

三、 学院教职工、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咸阳校区由院长审批后,财务处审核办理。临潼、西安校区,先由校区综合办主任、院长、财务处长逐级审批后,由各校区财务科审核办理。

四、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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