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教师休息室是广大教师教学、交流、休息的公共场所,每名教师都有爱护公物的责任和维护室内卫生的义务。
第二条:严禁将家属、朋友及其他人员带入休息室,非本校教职员工,不得随意进出教师休息室。
第三条:严禁私自增设电源负荷,使用其他电器设备,违反规定,造成火灾、公物损坏及人员伤害的,责任自负。
第四条:禁止在休息室内高声喧哗、攀谈,影响他人休息,不得随意翻动他人教材、资料、作业等物品。
第五条:严禁学生进入教师休息室,如发现有陌生人员进入休息室,应当上前盘问阻止,避免发生公物损坏、私人物品丢失或防空事件的发生。
第六条:当教室休息室出现公物损坏、供水不及时、卫生保洁不到位等情况时,可直接联系教休室负责人或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