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专业设置要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 以促进就业为导向, 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 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 特别是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 适应区域经济、 各行业对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 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二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专业设置管理, 指导各二级教学单位设置和调整专业,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 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教职成〔2015〕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专业申报和管理工作归口教务处。
第二章 专业设置原则
第四条 专业设置和调整, 要围绕国家重大发展战略与陕西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以及专业发展趋势,瞄准专业发展前沿,把握专业发展方向,遵循专业发展规律,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 眼前与长远、 数量与质量的关系; 以学校专业发展实际为基础, 建立健全专业体系, 大力推进专业建设与创新型经济发展、 和谐社会建设重要领域的对接,大力推进产学研合作。
第五条 专业设置和调整, 要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有利于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部局, 有利于行业建设的需要, 有利于培置生源和毕业生就业, 有利于体现学院的办学特色, 有利于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六条 专业的设置和调整, 必须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教职成〔2015〕10号) 及相关要求, 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如有国家及行业需要而专业目录又不能满足专业设置时, 可向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提出增加目录外专业申请, 同意后再按程序报批。
第三章 专业设置条件与要求
第七条 在上级主管教育部门已批准设置专业数的基础上, 学院年度增设的专业数一般不超过3个。
第八条 增设专业应优先能源、 医学行业, 并兼顾区域经济社会其他领域的需要。
第九条 设置专业应紧密围绕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实际需求, 注重结合自身的办学优势, 重点发展与学校办学定位和特色相一致的专业。
第十条 增设专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符合学校发展规划中关于专业建设的构想。
(二) 有详实的专业设置可行性报告;
(三) 有科学、 规范、 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四)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所必需的教师队伍(一般不少于10人, 其中专业课教师不少于4人)和教学辅助人员,且“双师型” 教师应具有一定比例(40%) ;
(五) 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和校舍、 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 图书资料等办学条件;
(六) 有保障开设本专业可持续发展的规划和相关制度。
第四章 专业设置程序
第十一条 增设专业, 应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开展行业、 企业、 就业市场调研, 做好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
(二)组织行业企业专家进行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三) 制定专业建设规划;
(四)制定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人才培养方案和相关教学文件。
第十二条 每年3月份各二级教学单位提交增设专业申请(附专业设置可行性报告、 专家鉴定意见等), 经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审议, 院长办公会审定。 对于学院确定增设的专业, 按教学研究课题立项, 拨出专款用于专业筹建。第十三条 每年6月以前相关二级教学单位应提交拟增设专业的申报材料, 经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院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后,由教务处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四条 增设专业的二级教学单位应向教务处提交以下资料:
(一) 增设专业的申请报告
(二) 增设专业申请表(按教育部统一格式如实填写)
(三) 专业设置可行性报告;
(四)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五) 有保障开设本专业可持续发展的规划和相关制度。
第五章 专业管理
第十五条 专业管理是涉及学院发展, 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教育教学管理工作。 专业管理应遵循教育发展规律, 按照“扬优、 支重、 改老、 扶新” 的原则, 以加强实践, 突出特色, 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培养适应生产、 建设、 管理、 服务第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作为专业管理中心任务。
第十六条 建立专业带头人管理制度。 专业带头人必须是在专业上有较高的专业素养, 在教学上有丰富的教学经验, 在教学管理上有一定能力的专职专业教师。 专业带头人员负责建全新办专业的教学文件或修订, 完善老专业的教学文件(包括人才培养方案、 课程标准、 实训(验)实习大纲、实训(验)指导书等)及各项规章制度等专业教学管理文件,并严格执行。
第十七条 专业带头人应按照学院审定的专业建设规划和院(部)的工作安排, 负责新办专业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八条 学院要加大资金投入, 改善新办专业的办学条件。 新专业招生后, 连续三年每年投入一定资金用于新办专业的实验实训基地及图书资料建设。 学院鼓励教师投入新专业的建设, 为教师外出调研、 进修学习、 收集资料、 进行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等给予资金支持。
第六章 专业设置评议
第十九条 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专业评议, 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和学校办学定位、发展规划及专业设置等, 定期对专业设置情况进行审议。 原则上每三年完成一轮专业评议工作, 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
第二十条 对于办学条件严重不足、 教学管理混乱、 教学质量低下, 责令所属二级教学单位限期整改; 对于人才培养明显不适应社会需求, 就业率连续2年低于60%、 对口就业率连续2年低于50%, 毕业生长期供大于求的, 将减少生人数或暂停招生; 对于须参加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 应届毕业生考试通过率连续3年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不适应市场人才需求且整改无望的专业可予以撤销。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新办专业的评议工作。 新专业招生一年后, 连续三年要从办学指导思想、 人才培养目标、 师资队伍建设、 教学设施、 教学文件建设、 教材建设、 教学改革、专业管理、 学生质量等十个方面进行评议, 肯定成绩, 寻找不足。 对于硬件不足部分, 学校要加大资金投入。 对于软件不足部分, 学校将责承二级教学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限期整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