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学籍身份信息变更管理工作,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号)《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教学〔2014〕11 号)《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修订)》(陕能院教〔2021〕28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生学籍信息,是指我校在籍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专科学生学籍中的考生号、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和身份证号码等身份信息。
第三条
学生申请变更学籍身份信息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声明所提交的材料属实并承担所有后果和责任。凡弄虚作假违反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学校也将对学生本人做出相应处理。
第四条
学生学籍身份信息变更包括更正和更改两种情况,其中更正是指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一)(二)项所列之情形;更改是指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之情形。
第五条
新生入学报到后,须登录学校教务管理系统核对学生个人信
息页的资料,认真校对由招生部门提供的考生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和身份证号码等身份信息,有与招生录取名册不符的,可向学校教务处提交更正学籍身份信息的申请。出现学生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都与招生录取名册不符的不予受理。新 生 必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登 录 中 国 高 等 教 育 学 生 信 息 网(www.chsi.com.cn),查询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和身份证号、院校名称、学籍状态等。如学籍身份信息有误或无
本人的学籍电子注册信息,必须及时报告学校教务处(查询时间与办法以当年学校的通知为准)。
(一)因高考报名时填报、录入错误而导致信息不符的,由学生本人向招生就业处提交书面申请、高考报名时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招生就业处统一报送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由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负
责更正。
(二)因姓名中有生僻字在学信网注册时无法识别和显示的, 由学生本人向教务处提交《陕西省高校在校生学籍信息变更申请表》,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号须与录取数据一致。
(三)高考报名后,经户籍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批准依法变更身份信息而导致与学籍身份信息不符的,由学生本人向教务处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陕西省高校在校生学籍信息变更申请表》;
2.身份信息变更前后的户口簿、身份证等原件、复印件及其扫描电子文件。本人在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申请更名时的申请材料复印件;
3.高考(中考)准考证(加盖教务处公章);
4.学信网学生学籍信息截图;
5.五年一贯制学生提供省级招生部门录检表及中学学籍档案。
6.姓名变更的,除提供 1 至 5 项材料外还需补充提供本人在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申请更名时的申请材料复印件;
7.身份证号码变更(或双重户口注销)的,除提供 1 至 5 项材料外还需补充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制式身份证号码变更证明(或双重户口注销证明),涉及出生日期变更的提供医院出具的原始医学出生证明。
涉及跨省变更的,还需生源省份招生主管部门出具不存在“高考移民”的证明。
8.身份证号码因重号错号情况需修改的,提交当地公安户籍部门开具的“公民身份号更正证明”、新旧身份证和户口簿等原件、复印件,新旧身份证须为同一发证机构。
9.变更民族的,须提交由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证明,其中由少数民族变更为汉族的,须同时提交由生源省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开具的高考录取时没享受少数民族政策录取的证明。
第六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不予受理学籍身份信息更改申请:
(一)非学生本人提出的。
(二)不能提供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材料的。
(三)证明材料涉嫌弄虚作假的。
(四)学生入学未满三个月或毕业当学期提出学籍信息变更的。
(五)曾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又再次提出新的变更申请的。
(六)学生已毕业、结业、退学(肄业)的。
第七条
符合学籍身份信息变更条件申请的,将相关材料交至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经二级学院报教务处学籍管理人员初审,由教务处副处长复审材料,教务处处长审核签字,属学校权限内的,由主管校领导签字审批;需报上级主管部门的,学校行文统一报送省教育厅进行审批。符合学籍信息变更条件的,经审核批准后,由教务处统一变更, 并将变更后的学籍信息正式备案。未通过审核批准的,学籍信息仍以原招生录取数据为准。
第八条
学生学籍信息变更正式备案后,学校不再受理学生再次变更学籍信息的申请。
第九条
学生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更正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律按招生录取数据进行学籍管理和发放学历证书。
第十条
学校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学生更改学籍信息、提供虚假证明和未按相关规定操作的,所更改的学生学籍信息无效,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起开始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