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德集中学习教育手册 ( 一 )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师德师风的重要论述摘编
长期以来,我国广大教师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默默耕 耘、无私奉献,用爱心、知识、智慧点亮学生心灵,培养了一 批又一批优秀人才,为我国教育事业发展、为国家发展和民族 振兴作出了突出贡献。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师是立教之本、兴教之源,承担 着让每个孩子健康成长、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任。希望全国 广大教师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带头践行社会 主义核心价值观, 自觉增强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荣誉感和责 任感,学为人师,行为世范,做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 人;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加强学习,拓宽视野,更新知识, 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教育教学质量,努力成为业务精湛、学生 喜爱的高素质教师;牢固树立改革创新意识,踊跃投身教育创 新实践,为发展具有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现代教育作出贡献。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教育事业发展 最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提升教师素质, 改善教师待遇,关心 教师健康,维护教师权益,充分信任、紧紧依靠广大教师,支 持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
全社会要大力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使教师成为最受 社会尊重的职业。
祝全国广大教师身体健康、工作顺利、生活幸福!
致全国广大教师的慰问信 (2013年9月9 日 ) 《人民日报》 2013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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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是提高人民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 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重要基石,是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 有决定性意义的事业。教师是人类历史上最古老的职业之一, 也是最伟大、最神圣的职业之一。人们常说: “教师是太阳底 下最崇高的职业。 ” 自古以来, 中华民族就有尊师重教、崇智 尚学的优良传统,正所谓 “国将兴,必贵师而重傅;贵师而重 傅,则法度存”。在古代,孔子被推崇为 “大成至圣先师” , 被誉为 “万世师表”。在中华民族5000多年文明发展史上,英 雄辈出,大师荟萃,都与一代又一代教师的辛勤耕耘是分不开 的。
新中国成立65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教育事业,建成了 世界最大规模的教育体系,保障了亿万人民群众受教育的权利, 极大提高了全民族素质,有力推动了经济社会发展。长期以来, 广大教师自觉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书育人,呕心沥血,默默 奉献,为国家发展和民族振兴作出了 巨大贡献,赢得了全社会 广泛赞誉和普遍尊重。
当今世界,科技进步日新月异,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特别 是经历了历史上罕见的国际金融危机,各国纷纷调整发展战略, 更加注重科技进步和创新驱动。 当今世界的综合国力竞争,说 到底是人才竞争,人才越来越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 资源,教育的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地位和作用更加突显。 “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实现、 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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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 归根到底靠人才、靠教育。源源不断的人才资源是我国 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的重要潜在力量和后发优势。希望广大教 师认清肩负的使命和责任,努力为发展具有中国特色、世界水 平的现代教育,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作出更大贡 献!
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 “ 一个学校能不能为社会主义建设 培养合格的人才,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 文化的劳动者,关键在教师。 ”教师重要,就在于教师的工作 是塑造灵魂、塑造生命、塑造人的工作。 一个人遇到好老师是 人生的幸运,一个学校拥有好老师是学校的光荣,一个民族源 源不断涌现出一批又一批好老师则是民族的希望。 国家繁荣、 民族振兴、教育发展,需要我们大力培养造就一支师德高尚、 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需 要涌现一大批好老师。
那么,怎样才能成为好老师呢?今天,我想就这个问题同大 家做个交流。
每个人心目中都有自己好老师的形象。做好老师,是每一 个老师应该认真思考和探索的问题,也是每一个老师的理想和 追求。 我想,好老师没有统一的模式,可以各有千秋、各显身 手,但有一些共同的、必不可少的特质。
第一,做好老师,要有理想信念。 陶行知先生说,教师是 “千教万教,教人求真”,学生是 “千学万学,学做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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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肩负着培养下一代的重要责任。正确理想信念是教书育人、 播种未来的指路明灯。不能想象一个没有正确理想信念的人能 够成为好老师。唐代韩愈说: “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 ” “传道”是第一位的。 一个老师,如果只知道 “授业” 、 “解 惑”而不 “传道”,不能说这个老师是完全称职的,充其量只 能是 “经师” 、 “句读之师”, 而非 “人师”了。 古人云: “经师易求,人师难得。 ”一个优秀的老师,应该是 “经师” 和 “人师”的统一, 既要精于 “授业” 、 “解惑”,更要以 “传道”为责任和使命。好老师心中要有国家和民族,要明确 意识到肩负的国家使命和社会责任。
我们的教育是为人民服务、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为 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党和人民需要培养的 是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好老师的理想信念应该以这 一要求为基准。广大教师要始终同党和人民站在一起, 自觉做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 忠诚于党和人 民的教育事业, 自觉把党的教育方针贯彻到教学管理工作全过 程,严肃认真对待自己的职责。要注重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理论体系的学习,加深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认同、理论 认同、情感认同,不断增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 积极引导学生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好老师 应该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 的积极传播者,帮助学生筑梦、追梦、圆梦,让一代又一代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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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人都成为实现我们民族梦想的正能量。
广大教师要用好课堂讲坛,用好校园阵地,用 自 己的行动 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用 自 己的学识、 阅历、经验点燃学 生对真善美的向往,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润物细无声地浸润 学生们的心田、转化为日常行为,增强学生的价值判断能力、 价值选择能力、价值塑造能力,引领学生健康成长。
第二,做好老师,要有道德情操。老师的人格力量和人格 魅力是成功教育的重要条件。 “师也者,教之以事而喻诸德者 也。 ”老师对学生的影响,离不开老师的学识和能力,更离不 开老师为人处世、于国于民、于公于私所持的价值观。 一个老 师如果在是非、 曲直、善恶、义利、得失等方面老出问题,怎 么能担起立德树人的责任?广大教师必须率先垂范、 以身作则, 引导和帮助学生把握好人生方向,特别是引导和帮助青少年学 生扣好人生的第一粒扣子。
“师者,人之模范也。 ”教师的职业特性决定了教师必须 是道德高尚的人群。合格的老师首先应该是道德上的合格者, 好老师首先应该是以德施教、 以德立身的楷模。 师者为师亦为 范,学高为师,德高为范。老师是学生道德修养的镜子。好老 师应该取法乎上、见贤思齐,不断提高道德修养, 提升人格品 质,并把正确的道德观传授给学生。
师德是深厚的知识修养和文化品位的体现。 师德需要教育 培养,更需要老师自我修养。做一个高尚的人、纯粹的人、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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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了低级趣味的人,应该是每一个老师的不懈追求和行为常态。 好老师要有 “捧着一颗心来,不带半根草去”的奉献精神, 自 觉坚守精神家园、坚守人格底线,带头弘扬社会主义道德和中 华传统美德, 以自己的模范行为影响和带动学生。
好老师的道德情操最终要体现到对所从事职业的忠诚 和热 爱上来。好老师应该执着于教书育人。我们常说干一行爱一行, 做老师就要热爱教育工作,不能把教育岗位仅仅作为一个养家 糊 口的职业。有了为事业奋斗的志向,才能在老师这个岗位上 干得有滋有味,干出好成绩。如果身在学校却心在商场或心在 官场,在金钱、物欲、名利同人格的较量中把握不住自己,那 是当不好老师的。
现在,很多地方做老师还比较清苦,特别是农村基层小学 老师很辛苦,收入不高,物质生活不是很宽裕,有些家庭负担 较重的老师生活还比较困难。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关心广大老 师特别是生活工作有困难的老师,努力为他们排忧解难。 同时, 老师要有 “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 的精神,兢兢 业业做好工作。做老师,最好的回报是学生成人成才,桃李满 天下。想想无数孩子在自己的教育下学到知识、学会做人、事 业有成、生活幸福,那是何等让人舒心、让人骄傲的成就。
第三,做好老师,要有扎实学识。老师自古就被称为 “智 者”。俗话说,前人强不如后人强,家庭如此, 国家、 民族更 是如此。 只有我们的孩子们学好知识了、学好本领了、懂得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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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 了,他们才能更强,我们的国家、 民族才能更强。扎实的知 识功底、过硬的教学能力、勤勉的教学态度、科学的教学方法 是老师的基本素质,其中知识是根本基础。 学生往往可以原谅 老师严厉刻板,但不能原谅老师学识浅薄。 “水之积也不厚, 则其负大舟也无力。 ”知识储备不足、 视野不够,教学中必然 捉襟见肘,更谈不上游刃有余。
国外有教育家说过: “为了使学生获得一点知识的亮光, 教师应吸进整个光的海洋。 ”在信息时代做好老师, 自 己所知 道的必须大大超过要教给学生的范围,不仅要有胜任教学的专 业知识,还要有广博的通用知识和宽阔的胸怀视野。好老师还 应该是智慧型的老师,具备学习、处世、生活、育人的智慧, 既授人以鱼,又授人以渔,能够在各个方面给学生以帮助和指 导。
陶行知先生说: “出世便是破蒙,进棺材才算毕业。 ”这 就要求老师始终处于学习状态,站在知识发展前沿,刻苦钻研、 严谨笃学,不断充实、拓展、提高自己。过去讲,要给学生一 碗水,教师要有一桶水,现在看,这个要求已经不够了,应该 是要有一潭水。
第四,做好老师,要有仁爱之心。教育是一门 “仁而爱人” 的事业,爱是教育的灵魂,没有爱就没有教育。好老师应该是 仁师,没有爱心的人不可能成为好老师。高尔基说: “谁爱孩 子,孩子就爱谁。只有爱孩子的人,他才可以教育孩子。 ”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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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风格可以各显身手,但爱是永恒的主题。 爱心是学生打开知 识之门、启迪心智的开始,爱心能够滋润浇开学生美丽的心灵 之花。老师的爱,既包括爱岗位、爱学生, 也包括爱一切美好 的事物。
有人说,好老师的眼神应该是慈爱、友善、温情的,透着 智慧、透着真情。好老师对学生的教育和引导应该是充满爱心 和信任的,在严爱相济的前提下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让学生 “亲其师” 、 “信其道”。好老师要用爱培育爱、激发爱、传 播爱,通过真情、真心、真诚拉近同学生的距离,滋润学生的 心 田,使自己成为学生的好朋友和贴心人。好老师应该把自己 的温暖和情感倾注到每一个学生身上,用欣赏增强学生的信心, 用信任树立学生的自尊,让每一个学生都健康成长,让每一个 学生都享受成功的喜悦。
有爱才有责任。好老师应该懂得,选择当老师就选择了责
任,就要尽到教书育人、立德树人的责任,并把这种责任体现 到平凡、普通、细微的教学管理之中。正是因为爱教育、爱学 生,我们很多老师才有了用一辈子备一堂课、用一辈子在三尺 讲台默默奉献的力量,才有了在学生遇到危难时挺身而出的勇 气,才有了敢于攻克新知新学的锐气。老师责任心有多大,人 生舞台就有多大。
老师还要具有尊重学生、理解学生、宽容学生的品质。 离 开了尊重、理解、宽容同样谈不上教育。 “学而不厌、诲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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倦”,有教无类, 因材施教,教也多术,就是要求老师具有尊 重、理解、宽容的品质。这本身就是一种伟大的教育力量。 受 到尊重、得到理解、得到宽容,是每一个人在人生各阶段都不 可缺少的心理需要,儿童和青少年更是如此。 一些调查材料反 映,尊重学生越来越成为好老师的重要标准。好老师应该懂得 既尊重学生,使学生充满自信、 昂首挺胸,又通过尊重学生的 言传身教教育学生尊重他人。
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老师面对的是一个个性 格爱好、脾气秉性、兴趣特长、家庭情况、学习状况不一的学 生,必须精心加以引导和培育,不能因为有的学生不讨自己喜 欢、不对自己胃口就冷淡、排斥,更不能把学生分为三六九等。 对所谓的 “差生”甚至问题学生,老师更应该多一些理解和帮 助。老师在学生心目中具有重要位置,老师无意间的一句话, 可能造就一个天才,也可能毁灭一个天才。好老师一定要平等 对待每一个学生,尊重学生的个性,理解学生的情感,包容学 生的缺点和不足,善于发现每一个学生的长处和闪光点,让所 有学生都成长为有用之才。
我看了不少优秀教师的事迹,很多老师一生中忘了自 己、 把全部身心扑在学生身上,有的老师把自己有限的工资用来资 助贫困学生、深恐学生失学,有的老师把自己的收入用来购买 教学用具,有的老师背着学生上学、牵着学生的手过急流、走 险路,有的老师拖着残疾之躯坚守在岗位上,很多事迹感人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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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催人泪下。这就是人间大爱。 我们要在广大教师中、在全 社会大力宣传和弘扬优秀教师的先进事迹和高尚品德。好老师 不是天生的,而是在教学管理实践中、在教育改革发展中锻炼 成长起来的。衷心祝愿每个教师都能成为符合党和人民要求、 学生喜欢和敬佩的好老师,希望每个孩子都能遇到好老师。
我国人口多、国土广、地区差异大,有2.6亿学生和1400万 教师,搞好教育事业任务艰巨。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教育,2012 年以来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比例达到 4%,这是很大的一件事。 我国经济总量虽然已经是世界第二, 但我国还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 段,各种教育资源历史积累不足,地区之间教育发展不平衡, 教育总体条件还不是很理想,教师特别是基层教师收入总体水 平不高,办学条件标准不高,教育管理水平亟待提高。这就要 求我们坚持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坚持把教育放在优 先发展的战略位置,继续大力推动教育改革发展,使我国教育 越办越好、越办越强。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教师为本。努力培养造 就一大批一流教师,不断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是当前和今 后一段时间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紧迫任务。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战略高度来认识教师工作的极端 重要
性,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基础工作来抓,满腔热情关心教 师,改善教师待遇,关心教师健康,维护教师权益, 充分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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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紧依靠广大教师,支持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使教 师成为最受社会尊重的职业。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鼓 励有志青年到农村、到边远地区为国家教育事业建功立业。要 加强教师教育体系建设,加大对师范院校的支持力度,找准教 师教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寻求深化教师教育改革的突破口和 着力点,不断提高教师培养培训的质量。要让全社会广泛了解 教师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让尊师重教蔚然成风。
这些年,媒体报道了个别老师道德败坏、贪赃枉法的事, 对这些害群之马要清除出教师队伍,并依法进行惩处,对侵害 学生的行为必须零容忍。
“三寸粉笔,三尺讲台系国运; 一颗丹心,一生秉烛铸民 魂。 ”今天的学生就是未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主 力军,广大教师就是打造这支中华民族 “梦之队”的筑梦人。 希望全国广大教师把全部精力和满腔真情献给教育事业,在教 书育人的工作中不断创造新业绩。
在同北京师范大学师生代表座谈时的讲话 (2014年9月9 日 ) 《人民日报》 201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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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教育事业,广大教师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希望你们 牢记使命、不忘初衷,扎根西部、服务学生,努力做教育改革 的奋进者、教育扶贫的先行者、学生成长的引导者,为贫困地 区教育事业发展、为祖国下一代健康成长继续作出自 己的贡献。
给 “国培计划 ( 2014 ) ”北京师范大学贵州研修班参训教师的回信 (2015年9月9 日 ) 《人民日报》 2015年9月10日
李保国同志35年如一 日,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长期奋战在扶贫攻坚和科技创新第一线,把毕生精力投入到山 区生态建设和科技富民事业之中,用 自 己的模范行动彰显了共 产党员的优秀品格,事迹感人至深。李保国同志堪称新时期共 产党人的楷模,知识分子的优秀代表,太行山上的新愚公。广 大党员、干部和教育、科技工作者要学习李保国同志心系群众、 扎实苦干、奋发有为、无私奉献的高尚精神, 自觉为人民服务、 为人民造福,努力做出无愧于时代的业绩。
对李保国同志先进事迹作出的批示 (2016年6月) 《人民日报》 2016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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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决定着人类的今天,也决定着人类的未来。基础教育 在国民教育体系中处于基础性、先导性地位,必须把握好定位,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从多方面采取措施,努力把我国 基础教育越办越好。广大教师要做学生锤炼品格的引路人,做 学生学习知识的引路人,做学生创新思维的引路人,做学生奉 献祖国的引路人。
教师是传播知识、传播思想、传播真理的工作,是塑造灵 魂、塑造生命、塑造人的工作,理应受到尊敬,要在全社会弘 扬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
一个人遇到好老师是人生的幸运,一个学校拥有好老师是 学校的光荣,一个民族源源不断涌现出一批又一批好老师则是 民族的希望。 自古以来, 中华民族就有尊师重教、崇智尚学的 优良传统。 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一支宏大的师德高尚、业务 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需要一 大批好老师。长期以来,广大教师为教育事业付出了辛劳、奉 献了力量、贡献了才智,要在广大教师中、在全社会大力宣传 和弘扬优秀教师的先进事迹和高尚品德。希望广大教师认清肩 负的使命和责任,教育和引导学生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 中国共产党,教育和引导学生心中要有国家和民族、意识到肩 负的责任,牢固树立为祖国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意识,立志成 为党和人民需要的人才。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满腔热情关心教师, 让广大教师安心从教、热心从教、舒心从教、静心从教,让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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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教师在岗位上有幸福感、事业上有成就感、社会上有荣誉感, 让教师成为让人羡慕的职业。
在北京市八一学校考察时的讲话 (2016年9月9 日 ) 《人民日报》 2016年9月10日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承担着神圣使命。传道者自 己 首先要明道、信道。 高校教师要坚持教育者先受教育,努力成 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更好担起学 生健康成长指导者和引路人的责任。要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坚 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 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 引导广 大教师以德立身、 以德立学、 以德施教。
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16年12月7 日 ) 《人民日报》 2016年12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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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大年同志秉持科技报国理想,把为祖国富强、 民族振兴、 人民幸福贡献力量作为毕生追求,为我国教育科研事业作出了 突出贡献,他的先进事迹感人肺腑。
我们要以黄大年同志为榜样,学习他心有大我、至诚报国 的爱国情怀,学习他教书育人、敢为人先的敬业精神,学习他 淡泊名利、甘于奉献的高尚情操,把爱国之情、报国之志融入 祖国改革发展的伟大事业之中、融入人民创造历史的伟大奋斗 之中,从自己做起,从本职岗位做起,为实现 “两个一百年” 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智慧和力量。
对黄大年同志先进事迹作出的指示 (2017年5月) 《人民日报》 2017年5月26 日
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人才培养,关键在教师。教师队伍 素质直接决定着大学办学能力和水平。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 国,需要一大批各方面各领域的优秀人才。这对我们教师队伍 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同样,随着信息化不断发 展,知识获取方式和传授方式、教和学关系都发生了革命性变 化。这也对教师队伍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建设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高素 质教师队伍是大学建设的基础性工作。要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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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和接班人的高度,考虑大学师资队伍的素质要求、人员构成、 培训体系等。 高素质教师队伍是由一个一个好老师组成的,也 是由一个一个好老师带出来的。 2014年教师节时我同北京师范 大学的师生代表座谈时就如何做一名好老师提出了4点要求,即: 要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 我今 天再强调一下。
古人说: “师者,人之模范也。 ”在学生眼里,老师是 “吐辞为经、举足为法”,一言一行都给学生以极大影响。教 师思想政治状况具有很强的示范性。要坚持教育者先受教 育, 让教师更好担当起学生健康成长指导者和引路人责任。评价教 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应该是师德师风。 师德师风建设应该是 每一所学校常抓不懈的工作, 既要有严格制度规定,也要有日 常教育督导。 我们的教师队伍师德师风总体是好的,绝大多数 老师都敬重学问、关爱学生、严于律己、为人师表,受到学生 尊敬和爱戴。 同时,也要看到教师队伍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对 出现的问题,我们要高度重视,认真解决。要引导教师把教书 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做到以德立身、 以德立学、 以德施 教。
在北京大学师生座谈会上的讲话 (2018年5月2 日 ) 《人民日报》 2018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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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广大教师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书育人,呕心 沥血,默默奉献,为国家发展和民族振兴作出了重大贡献。教 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人类文明的传承者,承载着传播知 识、传播思想、传播真理,塑造灵魂、塑造生命、塑造新人的 时代重任。全党全社会要弘扬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努力提高 教师政治地位、社会地位、职业地位,让广大教师享有应有的 社会声望,在教书育人岗位上为党和人民事业作出新的更大的 贡献。
在实践中,我们就教育改革发展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 新观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坚持党对教育事业的全面领导, 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坚持优先发展教育事业,坚持 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扎根中国大地办教育,坚持以人民为 中心发展教育,坚持深化教育改革创新,坚持把服务中华民族 伟大复兴作为教育的重要使命,坚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基础 工作。这是我们对我国教育事业规律性认识的深化,来之不易, 要始终坚持并不断丰富发展。
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对教师队伍建设提出新的更高 要求,也对全党全社会尊师重教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人民教师 无上光荣,每个教师都要珍惜这份光荣,爱惜这份职业,严格 要求自己,不断完善自己。做老师就要执着于教书育人,有热 爱教育的定力、淡泊名利的坚守。 随着办学条件不断改善,教 育投入要更多向教师倾斜,不断提高教师待遇,让广大教师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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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从教、热心从教。对教师队伍中存在的问题,要坚决依法依 纪予以严惩。
在全国教育大会上的讲话 (2018年9月10日) 《人民日报》 2018年9月11日
办好思想政治理论课关键在教师,关键在发挥教师的积极 性、主动性、创造性。 思政课教师,要给学生心灵埋下真善美 的种子, 引导学生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 第一,政治要强,让 有信仰的人讲信仰,善于从政治上看问题,在大是大非面前保 持政治清醒。 第二,情怀要深,保持家国情怀,心里装着国家 和民族,在党和人民的伟大实践中关注时代、关注社会,汲取 养分、丰富思想。 第三,思维要新,学会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 唯物主义,创新课堂教学,给学生深刻的学习体验, 引导学生 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学会正确的思维方法。第四,视野要广, 有知识视野、 国际视野、历史视野,通过生动、深入、具体的 纵横比较,把一些道理讲明白、讲清楚。 第五, 自律要严,做 到课上课下一致、 网上网下一致, 自觉弘扬主旋律,积极传递 正能量。 第六,人格要正,有人格,才有吸引力。 亲其师,才 能信其道。要有堂堂正正的人格,用高尚的人格感染学生、赢 得学生,用真理的力量感召学生, 以深厚的理论功底赢得学生, 自觉做为学为人的表率,做让学生喜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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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座谈会上的讲话 ( 2019 年3月18 日 ) 《人民日报》 2019年3月19 日
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全国广大教师迎难而上, 奋战在抗击疫情和 “停课不停学、不停教”两条战线上,守护 亿万学生身心健康,支撑起世界上最大规模的在线教育,为抗 击疫情作出了重要贡献。今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 脱贫攻坚之年,全国广大教师用爱心和智慧阻断贫困代际传递, 点亮万千乡村孩子的人生梦想,展现了当代人民教师的高尚师 德和责任担当。希望广大教师不忘立德树人初心,牢记为党育 人、为国育才使命,积极探索新时代教
育教学方法,不断提升教书育人本领,为培养德智体美劳 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满腔热情关心教师,让教师真正成为
最受社会尊重和令人羡慕的职业,在全社会营造尊师重教 的 良好风尚。要统筹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和教育教学工作,确 保全面复学、正常复学、安全复学。
在第三十六个教师节到来之际向全国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致以节日的 祝贺和诚挚的慰问 (2020年9月9 日 ) 《人民日报》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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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是教育工作的中坚力量。有高质量的教师,才会有高 质量的教育。做好老师,就要执着于教书育人,有热爱教育的 定力、淡泊名利的坚守,就要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 实学识、有仁爱之心。广大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政治要强、 情怀要深、思维要新、视野要广、 自律要严、人格要正。要把 师德师风建设摆在首要位置, 引导广大教师继承发扬老一辈教 育工作者 “捧着一颗心来,不带半根草去”的精神, 以赤诚之 心、奉献之心、仁爱之心投身教育事业。要加强中西部欠发达 地区教师定向培养和精准培训,深入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 要在全党全社会大力弘扬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推动形成优秀 人才竞相从教、广大教师尽展其才、好老师不断涌现的良好局 面。
在看望参加政协会议的医药卫生界教育界委员时的讲话 (2021年3月6 日 ) 《人民日报》 2021年3月7 日
教师是教育工作的中坚力量,没有高水平的师资队伍, 就 很难培养出高水平的创新人才,也很难产生高水平的创新成果。 大学教师对学生承担着传授知识、培养能力、塑造正确人生观 的职责。教师要成为大先生,做学生为学、为事、为人的示范, 促进学生成长为全面发展的人。要研究真问题,着眼世界学术 前沿和国家重大需求,致力于解决实际问题, 善于学习新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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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技术、新理论。要坚定信念,始终同党和人民站在一起, 自 觉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
在清华大学考察时的讲话 (2021年4月19 日 ) , 《人民日报》 2021年4月20日
你们以黄大年同志为榜样,立足本职岗位,凝聚团队力量, 在教书育人、科研创新等方面取得了可喜成绩,我感到很高兴。
好老师要做到学为人师、行为世范。希望你们继续学习弘 扬黄大年同志等优秀教师的高尚师德, 同全国高校广大教师一 道,立德修身,潜心治学,开拓创新,真正把为学、为事、为 人统一起来, 当好学生成长的引路人,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 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 家不断作出新贡献。
给全国高校黄大年式教师团队代表回信 (2021年9月8 日 ) 新华社 2021年9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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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自成立以来,为我国钢铁工业发展作出了积 极贡献,值此建校70周年之际,谨向你们并向全校师生员工、 广大校友表示热烈的祝贺和诚挚的问候!
民族复兴迫切需要培养造就一大批德才兼备的人才。希望 你们继续发扬严谨治学、甘为人梯的精神,坚持特色、争创一 流,培养更多听党话、跟党走、有理想、有本领、具有为国奉 献钢筋铁骨的高素质人才,促进钢铁产业创新发展、绿色低碳 发展,为铸就科技强国、制造强国的钢铁脊梁作出新的更大的 贡献!
给北京科技大学老教授的回信 (2022年4月21 日 ) 新华社 2022年4月22 日
得知你们以李四光、程开甲等老一辈科学家为榜样,在海 外学成回国投身科教事业,在各自岗位上努力报效祖国、服务 人民,取得丰硕成果,我感到很欣慰。值此南京大学建校120周 年之际,谨向你们并向全校师生员工、广大校友致以热烈的祝 贺和诚挚的问候!
你们在信中表示,生逢伟大时代是人生之幸, 留学归国青 年要心系 “国家事” 、肩扛 “国家责”,这些话讲得很好。希 望同志们大力弘扬留学报国的光荣传统, 以报效国家、服务人 民为自觉追求,在坚持立德树人、推动科技自立自强上再创佳
师德集中学习教育手册 ( 一 )
绩,在坚定文化自信、讲好中国故事上争做表率,为全面建设 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积极贡 献智慧和力量!
给南京大学留学归国青年学者的回信 (2022年5月18 日 ) 新华社 2022年5月19 日
北京师范大学 “优师计划”的同学们:
你们好!来信收悉。入学一年来,你们通过课堂学习和支 教实践,增长了学识,开阔了眼界,坚定了到基层教书育人的 信念,我感到很欣慰。值此北京师范大学建校120周年之际,谨 向全校师生员工、广大校友致以热烈的祝贺和诚挚的问候!
北京师范大学是我国最早的现代师范教育高等学府,为国 家培养了一大批优秀教师。希望你们继续秉持 “学为人师、行 为世范”的校训,珍惜时光,刻苦学习,砥砺品格,增长传道 授业解惑本领,毕业后到祖国和人民最需要的地方去,努力成 为党和人民满意的 “四有”好老师,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 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贡献力量。
教师节即将来临,祝全国广大教师节日快乐!
习近平给北京师范大学 “优师计划”师范生的回信 (2022年9月7 日 ) 《人民日报》 2022年9月8 日
师德集中学习教育手册 ( 一 )
中国农业大学科技小院的同学们:
你们好!来信收到了,得知大家通过学校设立的科技小院, 深入田间地头和村屯农家,在服务乡村振兴中解民生、治学问, 我很欣慰。
你们在信中说,走进乡土中国深处,才深刻理解什么是实 事求是、怎么去联系群众,青年人就要 “自找苦吃”,说得很 好。新时代中国青年就应该有这股精气神。 党的二十大对建设 农业强国作出部署,希望同学们志存高远、脚踏实地,把课堂 学习和乡村实践紧密结合起来,厚植爱农情怀,练就兴农本领, 在乡村振兴的大舞台上建功立业,为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青春力量。
在五四青年节到来之际,我向你们、 向全国广大青年致以 节 日的祝贺!
习近平给中国农业大学科技小院的同学们的回信 (2023年5月1 日 ) 新华社 2023年5月3日
师德集中学习教育手册 ( 一 )
强教必先强师。要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建设教育强国 最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健全中国特色教师教育体系,大力培 养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 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弘扬尊师重教社会风尚,提高教师政治地 位、社会地位、职业地位,使教师成为最受社会尊重的职业之 一,支持和吸引优秀人才热心从教、精心从教、长期从教、终 身从教。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引导广大教师坚定理想信念、 陶 冶道德情操、涵养扎实学识、勤修仁爱之心,树立 “躬耕教坛、 强国有我”的志向和抱负,坚守三尺讲台,潜心教书育人。
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2023年5月29 日 )
新华社 2023年5月29 日
师德集中学习教育手册 (二)
师德优秀典型先进事迹
目 录
人民教育家先进事迹 1
于 漪 1
卫兴华 28
高铭暄 32
教育系统时代楷模先进事迹 46
李保国 46
黄大年 48
曲建武 50
钟 扬 52
张玉滚 54
陈立群 55
卢永根 57
朱有勇 60
张桂梅 63
师德集中学习教育手册 (二)
人民教育家先进事迹
于 漪
于漪,女,汉族,1929年2月7日出生, 中共党员,上海市杨 浦高级中学名誉校长, 曾任全国语言学会理事、全国中学语文教 学研究会副会长。长期躬耕于中学语文教学事业,坚持教文育人, 推动 “人文性”写入全国《语文课程标准》。主张教育思想和教 学实践同步创新,撰写数百万字教育著述,许多重要观点被教育 部门采纳,为推动全国基础教育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曾荣获 “全国先进工作者” “全国三八红旗手” “全国教书育人楷模” 等荣誉称号,2019年9月1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授予
于漪 “人民教育家”国家荣誉称号。
颁奖词:她已是90岁的耄耋老人,有着60年的教学生涯。她
依然活跃在语文教学改革的第一线,坚守 “在讲台上用生命唱 歌”。她深爱着学生,痴迷着语文教学。 “我做了一辈子教师,
但一辈子还在学做教师! ”她用这样的话语不断地鞭策着自己,
也勉励着更多的青年教师。于漪,师者的楷模。
2019年9月29日上午,北京人民大会堂金色大厅,气氛热烈 庄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颁授仪式在这里 隆重举行。在雄壮激昂的《向祖国致敬》乐曲声中,中共中央总 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亲自给上海市杨浦高级中 学名誉校长于漪佩戴上金色的 “人民教育家”奖章。
这是共和国首次颁发 “人民教育家”这一国家荣誉称号,于 漪作为基础教育界的唯一代表获此殊荣。她的教育事迹和贡献必 将永远写在共和国史册上!
一、信仰
中华民族艰苦奋斗的精神和深厚灿烂的文化使我激动 不已, 我常为自己是中华民族的一员而感到自豪和骄傲,更始终意识到 自己重任在肩,要终身进取,做一名 “合格”的教师。
——于漪
“树中华教师魂,立民族教育根” ,是她教育生命的原动力
于漪从教68年,从一名普通教师成长为共和国的人民教育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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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重要的动力何在?高度自觉的使命与信仰!
自打从教那天起,于漪就有明确的使命追求。母校江苏省镇 江中学的校训 “一切为民族”伴随她终身。 “求学为什么?从愚 昧走向文明,就要立志为解救苦难的民族于水深火热之中 … …” 当年老师激昂的话语引导着于漪的人生追求。 “ ‘一切为民族’ 这五个大字掷地铿锵,镌刻在我心中,成为我铸造师魂的基因。 ”
她念兹在兹的是民族复兴、国家富强。 “过去,正是我们民 族的奋斗精神与无数先贤的奉献牺牲,才有中国人民站起来的新 中国;今天,祖国的繁荣和民族的振兴依然需要我们每一个人全 身心地投入与付出。作为中华儿女,我深感自己肩负的历史责任, 天下兴亡,匹夫有责。 ”
她说, “树中华教师魂,立民族教育根”是自己终生奋斗的 目标、始终不变的精神追求。 “我一个肩膀挑着学生的现在,一 个肩膀挑着祖国的未来。 ” “我的理想是做一名合格的教师。所 谓合格,就是不负祖国的期望、人民的嘱托。 ”
崇高的信仰,推动着于漪一步一步攀登上教育的 “珠穆朗 玛”。
生活是信仰的重要源泉。生于1929年的于漪,早年饱受艰辛。 “国家被侵略,遭灾难,普通老百姓家同样遭殃,受罪,童年快 乐美好的生活被炮火打得烟消云散。社会现实的教育历历在目, 难以忘怀。 ”爱党爱国,为民族振兴而不懈奋斗,早已成为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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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精神基因。
炮火连天中,于漪辗转求学:先是以优异成绩考入江苏教育 学院附属师范学校;一年后因学校调整,再考入省立淮安中学; 读了一个学期,淮安中学搬迁,又考入刚刚复校的镇江中学。
初中教国文的黄老师,每堂课都全身心投入,走进教材与文 中的人同悲同喜,身历其境, 自己感动,然后再向学生放射文字 波、情感波。他的课堂深深感动了于漪。
高中数学毛老师,不但教给了于漪严密的逻辑思维,而且教 会了她严谨的做人道理。一次数学期中考,同桌的女同学要于漪 帮帮忙,免得再不及格。 同学之间讲义气,考试时于漪把一道题 的解法写在纸条上递给她时,被毛老师发现了,他一把抓走了纸 条。试卷发下来,她俩都是零分。 “谁知毛老师还不罢休,把我 找去说了一顿。有几句至今我还记得: ‘你这是帮助同学吗?歪 门邪道。她有困难,不懂,你可以跟她一起学,讲给她听,还可 来问我。用这种投机取巧不诚实的方法,不是帮她,是害她。你 好好想想。 ’离开办公室时,他又加了一句: ‘学习和做人一样, 老老实实,懂吗? ’”这件事于漪刻骨铭心, “从此,我做任何 事情都要想一想:是否 ‘老老实实’?是否想 ‘投机取巧’? ”
上了复旦大学,于漪碰到了许多 “大先生”。一年级国文老 师是方令孺教授,课堂上旁征博引,信手拈来, “引导我们超越 阅读的具体文章,认识世事, 了解人情,视野一下子拓宽了”。
师德集中学习教育手册 (二)
教世界教育史的曹孚教授,上课时 “手无片纸, 口若悬河,各个 国家教育的发生、发展、特点、利弊,讲得具体生动,有理有据, 似乎他在那些国家办过教育一般”。
这些老师,言传身教,为于漪树立起一个个求学、做人教书 的标杆,激发了她人生使命和教育信仰的形成。
没有对民族文化的血肉亲情,就难有 “为中华民族而教” 的高度自觉的教育信仰
于漪说, “对自己的母语不热爱,很难有浓烈的民族情、爱 国情” “一个中国人,特别是求学的学生,对自己的母语应该有 一种血肉亲情”。
是的,人生使命、教育信仰,也必须建基于文化自觉之上。 古典诗词是走进中国文化世界的重要途径。 当年有一本别人看不 上眼的石印本《千家诗》,于漪爱不释手。她说通过读这本诗集, 自己领略了家乡山山水水的非凡美丽、祖国大地山川的气象万千。
但仅凭古典诗词,尤其是仅凭个人的兴趣爱好读书,是难以 系统性地把握中华文化精髓的。走进中华文化深处的那扇门在哪 里?
中国作家中,于漪最喜欢鲁迅。偶然间,她听说鲁迅为青年 学生开过一张必读书单。她想办法了解到了这张书单,其中列了 《唐诗纪事》《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等12种书。 “这是 一张很有见地很精到的书目单,教你读书要知门径,全局在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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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重得体,领会人物的精神风貌。这张书目单让我领会到读书与 做人一样:要识大体,知先后,知人论世,知世论人。 ”于漪说, 这12种书她 “并未一一读”,常读一读的是《世说新语》,常翻 一翻的是《四库全书简明目录》。这样对中国文学、中华文化就 算入 “门”了。
但这还不够。
要让文化与自己的身心打成一片,则 “必须专心致志地研读 几部大作家的著作,随着他们的人生足迹走一遍,才能真正领会 他们的心路历程,领会他们生命的光辉”。为此,于漪先后通读 了辛弃疾、杜甫和陶渊明三位大家的著作, “深深进入他们的精 神世界”。
同时,为提高思想认识水平,她还读了许多思想哲学方面的 书。不但读,她还提倡背一点经典。 “今天,我们要初步具备中 华文化修养,粗知义理,从小应背哪些书呢?我想应该是构成中 华文化不朽的原典。 ”她列了三本书:《论语》《中庸》《老 子》。不但要读和背,而且要 “力行”。她说,读经典要做到把 自己的 “思想活体”放进去,从而获得生命的力量。
这就超越了一般的文学欣赏、文化研究,而进入以文学文化 滋养生命、丰富生命、提升生命的境界。教育信仰由此而坚定, 而纯粹!
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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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是为未来培养人才,要跟着时代前进,怎么会够呢?我 鼓足生命的风帆,孜孜不倦地追求,顺境不自傲,受 挫更刚强, 有使不完的劲。
——于漪
1986年,著名语言学家张志公阅读于漪《学海探珠》手稿, 拍案赞叹: “于漪教书简直教得着魔了! ”
“着魔了”三个字,道尽了于漪如痴如醉的教育人生。无论 如何不能做一个误人子弟的教师
过了 “而立之年”,于漪从历史改行教语文。 “b、p、m、f 不认识,汉语语法没学过” ,语文教学的大门在哪里?
“基础教育做的是地底下的工作,打做人的基础,没有什么 惊人之笔,但是它关系到国家的千秋万代,关系到学生的青春。 一个孩子只有一个青春啊! ”于漪告诫自己,无论如何不能误人 子弟。她每天晚上9点以前工作,9点以后学习,两三年下来,把 中学语文教师该具备的语法、修辞、逻辑知识,该具备的文、史、 哲知识,该了解的中外名家名著过了一遍。她还立下规矩,不抄 教学参考书,不吃别人嚼过的馍。独立钻研,力求自己先懂,再 教学生,绝不以其昏昏,使人昭昭。
但课堂的化境哪能轻易抵达?为 了向 习惯 “开刀”,于漪 “以死求活”。她把上课的每句话都写下来,先修改,背下来, 再口语化。每天到学校的路上,就把上课的内容 “过电影”,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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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子里放一遍 … …她要让自己的语言变成蜜,黏住学生;要把每 一节课都当成一件艺术品,去精心琢磨。
多年的积累,在1977年的《海燕》电视直播教学中得以爆发。 上海万人空巷,人们纷纷守在电视机旁,争睹她上课的风采。 时 人评价:这哪是在上课,分明是于漪用生命在歌唱!
1978年,于漪成为上海市首批特级教师。他人击掌相贺,于 漪却 “深感惶恐”。她随身备着两把尺子,一把量己之短,一把 量人之长,越量越找到自己的不足,越比越觉得自己有向前奔跑 的动力。她更加勤奋学习,学习的深度、高度、广度早已超越学 科圈子。她更加努力实践,在教学第一线摸爬滚打,从20世纪70 年代末到80年代后期,上了近2000节公开课。更难得的是,于漪 的课从来不重复,即使是同一篇课文教第二、第三遍,也绝不重 复。
一个学生曾对她说: “于老师,你的课我很喜欢听,但是我 自己没有学会。 ”这句话于漪琢磨了很多年,上的课不能随着声 波消失就销声匿迹,要教到学生心中,成为他们素质的一部分。 “就是这样一句话,促使我一直在研究课堂教学如何突破原来的 框框。 ”
与破解、攻克各种各样的问题形影相随
在于漪的教育生涯中,她带过许多 “乱班乱年级”,她喻之 为 “考问感情与责任”的难题: “生命本来没有名字,没有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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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贱之分,坏习气不是胎里带出来的,我做教师的责任是帮助他 们洗刷污垢,要像对其他同学一样满腔热情满腔爱。 ”
学校把一名屡次逃学、偷窃、打群架的学生放到于漪带的班 级。这名学生与父亲争执被打后离家出走。于漪焦急万分,与几 名学生找了他一天。找到后,怎么办?送他回家,只有两个可能, 一是再逃走,一是旧毛病复发,依然故我。带他回自己家,他会 偷,怎么办?
一想到这里,于漪立刻自责起来: “对他有如此的戒心,缺 少起码的信任,还谈什么教育什么爱护? ”感情上的事来不得半 点虚假。教师对学生是全心全意、半心半意,还是三心二意,学 生心知肚明。
于漪把这名学生接到家里,于漪上班,他上学。学校放学, 他跟着于漪回家做作业。于漪以心换心, 以情激情, 以理疏导。 经过多次 “拉锯战”,这名学生逐步安静下来,走上正道。后来, 于漪生了一场重病,住院治疗。这名学生已经工作,探望时看到 于漪打吊针,哽咽地说: “于老师,你不能死啊 … …”他没有什 么生动的语言,反反复复地说着这句话。
于漪很感动: “我的学生不一定是最优秀的,但他们都是家 庭的宝贝、国家的宝贝,我当教师,要把他们当宝贝一样来教育。 不求他们能显赫,但一定要成为社会的好公民,服务国家,服务 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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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漪的成长总是与破解、攻克各种各样的问题形影相随。20 世纪80年代中期,于漪被任命为上海市第二师范学校的校长。学 校当时是什么样?教师上班稀稀拉拉,迟到是常事;有的师生涂 脂抹粉,心思不在教与学,赌博、酗酒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 …
“学校是育人的神圣殿堂,理应是一方净土,摒弃邪恶、污 浊和庸俗,播撒做人的良种。 ”于漪决定恢复坐班制,学校教职 工必须准时上下班。面对时尚潮流的影响,她组织师生围绕 “什 么是当代师范生真正的美”等开展专题讨论,在畅所欲言的基础 上达成共识:社会上流行的,学校也不一定都提倡;学校风气如 果降低到社会的一般水平,那是教育的失败。
学生不爱惜粮食,泔水缸里的剩饭剩菜溢得满地。于漪气急
了,到伙房里拿了个脸盆,用手把一个个包子、大块大块的饭捞 起来,到一个个教室去讲: “任何人都不能暴殄天物,这是素质 问题、 品德问题 … …”事后,学生在周记里写道: “我从来没见 过于校长如此激动,我们不好,不懂事,浪费粮食的行为可耻, 以后要注意节约。 ”
“一身正气,为人师表”逐渐成为全校师生的精神支柱。焕 发新颜的上海市第二师范学校吸引了来自上海各区县优秀的初中 生报考,为上海的基础教育培养了大批人才。
在教育的大海中畅游的于漪,在现实生活中的脚步是不轻松 的。 胃溃疡、肝炎、心脏病 … …都曾 “光顾”过她。每天,她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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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把大把的药;每天,她意气风发,要么伏案疾书,要么四处奔 走,从不停歇。近年来,于漪每年都准备一本专用的挂历。挂历 上,几乎每一个日子都画上了圈。但这远不是全部。退休后,她 逐字逐句审阅了从小学到高中12个年级的上海语文教材和教参。 至今,她有时上午要听4节课,下午开展说课、评课。她曾经腰 椎骨折,卧床3个多月,一能坐起就深入学校指导课题和论文, 走进课堂听课评课。
于漪曾为她的《语文教学谈艺录》拟过一个小标题,叫作 “跑步前进”。总是勇担使命、坚守信仰,总是 “先天下之忧而 忧”,总是在与时间赛跑, 已成为她生活乃至生命的姿态。
三、思想
古今中外所有留名史册的一流教育家几乎都具有这样的共性: 他们从来不是关在自己的书房里闭门造车、空谈教育,也不是囿 于个人之局部经验而沾沾自得,而是在实践中去思考、去发现、 去探索科学的教育规律,最终在理论上有所建树,逐步构建起他 们的理论体系。
——于漪 于漪1951年从复旦大学教育系毕业,一头扎进杨浦中学的时
候,这所当时在上海名不见经传的中学并没有意识到,一个纤弱 文静的小姑娘,竟然满怀教育家的光辉理想,要做一件伟大的事 一一站在巨人的肩膀上,从中国文化、时代和实践的土壤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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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培育一部活生生的 “教育学”。
“ ‘人文说’是我向当今教育贡献出的一颗赤诚之心” 于 漪的教育思想是从语文开始发端的。
1949年以来,语文界提出了语文学科的 “工具说”。 “文革”
后,语文教育依然十分强调工具性,甚至有纯工具化的倾向。
1979年,敏锐的于漪先声夺人,发表《既教文,又教人》一
文,大胆提出语文教育要有思想内容与表达形式辩证统一的整体 观念。
然而,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语文教育 “工具化”引导下的 片面教学与引进的标准化考试一拍即合,语文教学陷入题海训练, 学生没有兴趣,老师迷茫。
许多人把鞭子打在了高考上,于漪却不这么认为。 “支配群 体性教学行为的其实是不正确的语文教育观念。 ”她进行综合分 析后,发现关键是对语文学科的性质认识不清楚,是 “语文课就 是基础工具课”的思潮在起作用。
那么语文到底该如何定位呢? 当 时给语文学科定的各种 “性”,如文化教育、审美教育等,超过了10种。
于漪在广泛深入学习研究国内外有关母语方面的文献后提出, 各民族的语言都不仅是一国符号体系,而且是该民族认识世界、 阐释世界的意义体系和价值体系。语言不但有自然代码的性质, 而且有文化代码的性质;不但有鲜明的工具属性,而且有鲜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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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属性。工具性和人文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体的两个侧 面。她还主张, “人文性”较之 “思想性” “情意性” “文学性” 等更为合适, 由此突破了原有的 “工具性和思想性”的框架。
这些思想,在1995年《弘扬人文 改革弊端》一文中发表, 在语文教育界引起巨大反响。工具性与人文性相统一,是语文课 程的基本特点,得到越来越多人的认可,并最终体现在2001年印 发的教育部《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中。
这里的人文精神,于漪认为,既有中国传统意义上的人文思
想,也有现代意义上的人文思想。
“这是我在自身学术理论上的一次重要跨越。 ”于漪说, 有了这个思考和发现,对语文教育教学其他问题的思考和阐释, 就有了原点和强有力的支撑。
由此出发,语文教育就是教文育人。 要实现 “教文育人” 的大目标,需要3个基础:一是 “目中有人”的教育理念,也就 是对育人要有全面具体的认识; “ ‘目中有人’的教育理念指导 着我一生的教育实践活动,成为我语文教学目的观—— ‘教文育 人’的第一依据”。二是时代的要求和使命意识,要有 “以天下 为己任”和 “以教育为己任”的忧患意识和责任感。三是语文教 学培养目标的整体性。
从实践中走来的于漪,从 “人文说”和 “教文育人”的教育 教学观出发,逐步构建了完整而系统的语文教育体系,一直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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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中国语文课堂教学的前线,扎根本土,直指时弊,具有鲜活的 独创性。她用生命唱出了一部地地道道的 “中国语文教育学”。
教育就是要增强人的精神力量
于漪是有宏观思维和前瞻性思维的。这决定了她不单单是一 位语文教育家,还是一位从语文教育走出来的人民教育家。
在普通中学任教的于漪,与各种类型各种层次的学生长期相
处,真正懂得了没有爱就没有教育,教育没有选择性。这奠定了 她以所有学生发展为本的人文精神的实践基础。而更多的思想来 自现实问题。
“教书”是为了什么?20世纪80年代初,不少人认为 “教书” 是具体任务, “育人”则很抽象,是班主任的事。于漪便大声疾 呼: “育人”是大目标, “教书”要为 “育人”服务。任何学科 教学都应有教育性,有教育性的教学,就赋予知识、能力以灵魂、 以意义,能促进学生的发展。
育人是要 “育”什么?对此,于漪较早提出了 “全面育人 观”:全面发展是实施素质教育最本质的反映。社会文明程度越 高,越需要全面发展的人。人的生命体本身也蕴含着全面发展的 潜能,教育的任务就是把学生的潜能变成发展的现实。德性与智 性是生命之魂。德智体美劳各育应有机融合。
教育的根本目的是什么?针对教育功利化倾向,于漪说,古 今中外研究教育的大家都认为教育的本质是完善人的精神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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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教育不能忘记教育最终为人的精神生活服务。知识和能力是 获取精神力量的阶梯,不是精神力量的全部。学生求学读书是为 明做人之理,明报效国家之理。如果教出来的学生只知以个人为 中心, 以追名逐利、享乐为目的,缺少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 会责任感,那是教育的失败,有辱历史赋予的重要使命。
在因材施教上,于漪有一句名言:知心才能教心。学生处在 变化发展中,要不断研究学生成长中的3个世界:生活世界、知 识世界、心灵世界。 3个世界要和谐发展。不仅要把握学生年龄 段的特点,更要把握时代、社会、家庭因素在他们身上的影响与 反映。教育要努力发现每个学生心中那根 “独特的琴弦”,在沟 通理解上多下功夫。
于漪的教育学就是这样, 既唱 “神曲”,又唱 “人歌”, 所以能服人。
办教育必须确立制高点
于漪在长期的教师、校长和培养青年教师的工作生涯中积累 了教师职业发展方面的理论和实践的财富,形成了一部活生生的 “教师学”。
“没有教师,人就不能成才;没有教育,社会就会一片黑 暗。 ”她进一步指出,教师的崇高职责就是在学生心灵深处滴灌 生命之魂。她特别强调,教师是 “过去历史上所有高尚而伟大的 人物跟新一代”之间的中介和桥梁,教师职业是继承人类传统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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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未来的职业,关系国家的千秋万代,关系千家万户。教师必 须是一个思想者,身上要有时代的年轮。教师的智力生活一刻也 不能停滞。她主张,教师要学一点哲学,要有文化判断力。
她还说,没有一个职业像教师那样意义非凡,教师的思想、 情感、价值观无时无刻不在起作用。没有一个工作像教师那样对 人的一辈子起作用。教师对学生的作用不可能是 “零”,不是正 面作用就是负面作用。教师首先在人格上要 “表里俱澄澈”,做 到在学生看来是个里里外外通透的、可敬的、高尚的人。
… …
2014年,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 “四有”好老师的标准,为老师 们明确了努力的目标。在于漪看来,要做 “四有”好老师,关键 在于内心的深度觉醒,把自己的命运前途与国家的命运前途、老 百姓的命运前途紧密联系在一起, “一旦觉醒,人就会变得聪明 起来,就会站在比较高的地方思考问题,而且心中总是有一团火, 有旺盛的经久不衰的内驱力”。
于漪在治理上海市第二师范学校过程中,形成了对校长素质 的认识和一整套办教育、办学校的思想方法。
什么样的人可以当校长?
于漪说,要德、才、识、能兼备。
一身正气,为人师表,是校长应具备的基本素质。校长要 “养吾浩然正气”。在当今,就是要有坚定的社会主义信念,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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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教育事业赤胆忠心,有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堂堂正正, 光明正大,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办事。校长应具有相当程度的职 业敏感,跟随时代奋力前进;具备正确的教育思想,努力探索并 力求通晓基础教育的规律;还应具有管理的才能,具有民主作 风 … …
什么样的校长能够成为教育家?
于漪说,校长要成为教育家,必须是文化人、文明人,身上 有书卷气,有丰富的智力生活,学而不厌。校长思维要十分活跃, 审时度势,因时辨势,遵循教育规律,独立思考,努力创新。
校长在教育教学领域执着追求,宏观上能打开视野,居高临
下,微观上能扎扎实实,一丝不苟,在实践中既能积累和创造行 之有效的经验,又能从理论高度阐述和揭示基础教育育人的规律, 就能成为办学的行家里手,成为师生憧憬的、献身教育的教育家。
于漪是这样想的,这些也是她作为人民教育家的行动缩影。
关于如何办教育,最为著名的是她1990年就提出来的 “三个 制高点”思想:办教育必须确立制高点。首先,要站在时代的制 高点上;其次,要站在战略的制高点上;再其次,要站在与基础 教育发达国家竞争的制高点上。这一思想一举突破了学校的微观 定位,把学校办学使命与国家民族命运紧紧联系起来,大气磅礴、 语振四座。
21世纪初,一些学校重有形成果,轻无形文化。对此,于漪
师德集中学习教育手册 (二)
一针见血地指出: “对学校文化建设重视不重视,建设到怎样的 程度,影响乃至决定学校的形象、质量和生命力。 ”
于漪认为,学校文化是学校的灵魂。每所学校的精神支柱可 以迥然有异,但都必须紧扣育人的宗旨,代表先进的文化。它应 该是社会文化中最主流、最健康、最奋发向上和符合教育规律、 符合师生身心发展的。要使它成为全校师生追求的目标,思想言 行的准绳,情感、态度、价值观判断的标尺。
于漪的办学思想,句句都是指导教育实践的箴言。
近年来,最让于漪椎心忧思的是教育教学改革中 “西方话语” 的盛行。从20世纪90年代起,她就多次表态: “绝不让自己的教 育实践沦为外国理念的论据。 ”
于漪认为,中国的基础教育质量在世界上也是上乘的。要从 基础、从历史、从国情等多个角度来看中国基础教育发展。对于 出现的问题,要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来看待。树立自 信,不是故步自封、拒绝学习外国,而是要深入、全面地研究学 什么、怎么学。要根据我们国情决定取舍、改造、创新,要以我 为主。 “我们有独特的历史,独特的文化,独特的国情,中国教 育必须有中国人自己的灯火,走中国人自己的路。 ”
2014年,85岁高龄的于漪吐露了一个夙愿:
“我这名年已耄耋的教师,心中翻腾着一个强烈的愿望,那 就是急切盼望当代能创建有中国特色的教育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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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教育学有磅礴之气,和谐之美,它蕴含中国至圣先贤 的教育智慧,包蕴近现代尤其是当代教育的鲜活思想和先进理念, 人类进步教育的种种创造融化其中,不见痕迹。这部教育学是中 华优秀文化教育传统与时代精神的高度整合,投射出民族智慧的 芳香,充满育人成长成才的活力。 ”
于漪教育学诚如斯言!
四、风范
一颗狭小的心有浩浩荡荡的学子,有多情的土地,有伟大的 祖国,胸怀就会无限宽广,无处不是学习的机会,无处没有智慧 的闪光。
——于漪
做了一辈子教师的于漪,一辈子行走在努力修炼、锻造学识 与人格的路上。
与时俱进,勇立时代潮头
于漪的人格魅力很大程度源于思想的魅力。她的思想总是与 时俱进,洋溢着时代的气息。
1984年,她发表《锐意改革,开拓前进》一文,发出一连串 时代追问: “怎能从根本上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怎 能有效激发他们旺盛的求知欲?怎能与时代的要求合上节拍 … …”
时过境迁,这些追问仍引发人们的关切与反思。
21世纪初,社会环境急剧变化,于漪敏锐意识到重构学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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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取向是教育面对现代社会挑战的关键问题:今天需要重构学 校的价值取向。我们既要讲 “义”,又要讲 “利”。有钱是买不 来现代化的,有钱也不完全能够办好学校。
于漪常说,时代在前进,教育必须与时俱进。然而人们不禁 要问,于漪为何总能立于时代潮头,为何在关键的时代节点上总 能敏锐、准确地触摸到时代跳动的脉搏?
上海市教委教研室原主任王厥轩将这份敏锐与洞察力归因于 强大的学习能力。
上海市市北中学原校长陈军也认为, “于漪始终与时代同行, 在思维方式的完善方面,她长于吸取多元文化精髓,使思维既有 缜密的特点,又有开拓的风貌”。
坚守而不保守,兼容并包、不断完善的学习方式和思维方式, 构成了于漪永葆活力的思想源头。
“仁爱”之情造就大胸怀、大气度、大力量 “
爱”是于漪教育人生的主题词。
于漪对爱的理解与认识,从最初 “有选择之爱”到 “超越亲 子之爱”,再到仁爱,历经了漫长的过程。
初当教师的于漪, “爱”只是空泛的概念。后来于漪明白, “天工造物十分奇妙,每个学生都有自己的独特性 … …每个学生 的生命都值得尊重,都必须关心”。
于漪将这种众生平等之爱称为 “师爱超越亲子之爱”——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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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身上的事都是她心上的事,学生都是她的儿女。 师爱的最高境 界叫作 “仁爱”。
于漪的 “仁爱”品格是贵贱贤愚无论的 “有教无类”。于漪 的 “仁爱” ,是将学生的幼稚、不成熟、偏激、毛病当作常态, 去爱护,去发现闪光点。想办法把不懂的变懂,把差劲的变好, 这正是于漪的 “本事”。
于漪的 “仁爱”品格是直面问题的坚韧之爱。没有这种坚韧 的爱,她不可能在教育教学中年年月月、任劳任怨, “引着、拽 着、扶着、托着、推着学生向前”。
于漪的 “仁爱”品格更是为师的大爱大德大情怀。她眼中的 学生是国家未来的希望,是每个家庭的希望。 因此, “用仁爱、 大爱促进了学生的全面发展,为国家培养了优秀的人才,通向了 个人的教育梦,也通向一个更大的中国梦”。
择高处立、胸怀天下的 “先生之风”
一个人的人格魅力往往不仅仅取决于时间与经验的累积,更 取决于站立的高度。
于漪的人格境界、格局之高,源于扎实学识所赋予的思想起 点之高。她思考教育问题总在很高的位置,在宏观上有较为科学 的总体设想。
于漪境界、格局之高,还在于她往往能跳出学科、专业的局
限,每每从社会、国家全局全域整体、系统地观察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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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漪境界、格局之高,更在于跳出个人之 “小”, 自觉担当 起国家民族的重任。她曾用诗一般的文字抒发自己的思想嬗变, “一颗狭小的心有浩浩荡荡的学子,有多情的土地,有伟大的祖 国,胸怀就会无限宽广,无处不是学习的机会,无处没有智慧的 闪光”。
登高望远,于漪将自己的工作、前途、命运与民族的前途、 命运,国家的前途、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 “休戚与共、血肉相 连时,你就可以站得高看得远,你从平凡工作中能够洞悉不平凡 的意义和价值。 ”
这正是我们从于漪身上得到的不平凡启示。
一身正气、为人师表
于漪一直秉持做老师、教学生 “吾善养吾浩然之气”,因为 社会上总会有一些歪风邪气,必须要 “一身正气、为人师表”。
她做校长爱憎分明, 自觉维护教育的神圣和纯净。正气并非 虚空,而是看得见,摸得着,在思想、 品德、气质、言行上均有 所表现”。
面对矛盾,于漪常说, “社会上各种各样的矛盾基本上是以 我为中心的,学校里各种各样不和谐的声音都是 ‘老子天下第 一’,因此 ‘以己之短, 比人之长’是非常必要的” “办教育的 人,谦虚是基本的素质”。于漪这样说,也这样做。
于漪崇 “真”,敢讲真话。她的 “真话”总能一针见血地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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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表面和谐背后的矛盾与问题,痛快淋漓、力透纸背,彰显实事 求是、独立思考的精神硬度。
“ 一些学校的口号和标语让人心惊肉跳,让人心寒,什么
‘眼睛一睁就是竞争’ ‘现在不吃苦以后就抢不到别人的饭碗’, 这哪里还有和谐友善? ”
当很多教师教学热衷于参考资料、电脑下载教案、媒体炒作 信息、教育时尚操作,于漪及时予以警醒: “讲坛不必在乎高低, 但为师者的思想需要有高度,脊梁骨需要有硬度。 ”
于漪的 “真话”包含着她作为 “人民教育家”的良苦用心。 在指出不合理现象的同时,她更给出中肯的建设。 当价值冲突、 观念混乱、方向不明时,于漪用 “真话”建言, “我们不能只点 洋蜡烛,心中永远要有一盏中国的明灯” “课堂教学要德智融合” “教育归根结底不是要解决学生未来的吃饭问题,而是要解决学 生的灵魂问题”。
她的是非分明、坦荡正气、求真务实,她对错误价值观的批
评, 以及对教育神圣和纯净的极力维护,归根到底是无我的品格 使然。在于漪身上, 因为无私而坦荡, 因为无我成就了大写的 “人”。
五、贡献
我在几十年的教育工作历程中,克勤克俭,做了一些工作。 说到底,我就是坚守了新中国教师的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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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漪 68年始终以人民为中心,全心全意服务人民,68年不断丰富
的教育实践和深刻的教育思想,成就于漪大写的流光溢彩的教育 人生。
用博大的胸襟和朴实的教诲创造了一个又一个育人 “奇 迹”
经师易得,人师难求。前两年,一名毕业多年的学生从大洋 彼岸给于漪写信: “于老师,感谢您将中华文化之精妙和为人之 基准播种于我少年心田。 ”68年来,于漪用博大的胸襟和朴实的 教诲创造了一个又一个 “奇迹”,培养了一个个大写的 “人”。
作为班主任,她将极差、极乱的班级带成了先进集体;作为 校长,她使名不见经传的学校成为全国先进;作为 “导师”,她 培养了一批全国知名的教学能手、德育名师。
于漪总是想方设法为青年教师搭建平台。她首创了师徒 “带 教”方法——师傅带徒弟、教研组集体培养、组长负责制,有效 促进了青年教师成长。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她先后培养了三代 特级教师。
如今,90岁高龄的她仍主持着上海市语文学科德育实训基地 的工作,还担当着国家级骨干教师培训的重任。
于漪几乎获得了党和政府所能给予人民教师的所有荣誉,但 她从没有为名利所羁绊、 因掌声而止步。她说, “人是要有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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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的。 ‘我是共产党员’ ‘这是组织交给的任务’,这两句话, 给了我无穷的动力”。
矢志不渝为教育决策建言献策,提供思想养料
自1977年起,于漪连续五届当选上海市人大代表,她积极参 与制定地方性法规,审议决定上海市重大事项,对于提高教育经 费预算、改善基础教育办学条件发挥了重要作用。
“最难忘却的是1988年上海市九届人大第一次会议上提交的 关于增加教育经费的议案。 ” 由于大批返沪知青的孩子正好到入 学年龄,小学生骤增,而那年教育经费预算增幅为5.7%,差距很 大,导致小学要改成 “两部制”,即半天在学校求学,半天在家。 “两部制弊端甚多。我是教师,对学生有特殊的感情。 ”于漪在 会上慷慨陈词,陈清利弊。会议决定修改教育预算,增幅改为8%。 那年教育预算执行的结果,增幅达13%。
多年来,于漪是素质教育坚定的倡导者、实践者、坚守者。 面对教育功利化现象,她提出了 “全面育人观” “教在今天,想 在明天”的理念。21世纪,于漪提出语文学科要 “德智融合” , 真正将立德树人落实到学科主渠道、课堂主阵地,获得广泛认可。
传播先进教育思想,准确解读和宣讲国家重大政策,并身体 力行
数十年来,于漪总是基于丰富的教育教学实践,准确地解读、 宣讲,并身体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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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邓小平同志提出 “三个面向”。随后,于漪倾心撰 写《锐意改革,开拓前进》一文,引发了基础教育领域如何贯彻 落实 “三个面向”精神的广泛讨论。直到2012年,于漪还在强调 “三个面向”的意义和价值非比寻常。
于漪有着强烈的理论渴求,又总是为解决实践中的问题而研
究,是一名始终不曾离开教育教学一线的研究者。
2005年,上海刚刚制定 “两纲”,于漪开百余场宣讲课, “要让学生在现代化大潮中树立理想信念,不迷失方向,有家国 情怀,就必须树民族精神之根,立爱国主义之魂”。
她密切关注着中国教育的变化与发展,倾力写下几百万字著 作。 目前已出版的著作有《岁月如歌》 (手稿珍藏本) 、《卓越 教师第一课》《教育的姿态》《语文的尊严》《于漪知行录》 《于漪新世纪教育论丛》 ( 6卷) 。主编有《教育魅力——青年 教师成长钥匙》 (2013年度教师喜爱的100本书之TOP10中第一本, 已印刷11次 ) 、《走进经典 ——语文阅读新视野》 ( 6册 ) 、 《 “青青子衿”传统文化书系》 ( 12册) 、《现代教师自我发展 丛书》 (共18本 ) 、《现代教师学概论》等。2018年8月,《于 漪全集》 (8卷21本) 正式出版。
2018年12月28日,于漪获得 “改革先锋”称号。回到上海后, 她认为需要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 展。2019年教师节期间,她在病床上勉励广大青年教师: “我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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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十年的教育工作历程中,克勤克俭,做了一些工作。说到底, 我就是坚守了新中国教师的本分。 ”10月1日上午,于漪早早打 开电视,在上海家中收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庆祝大会。 “我感受到体内潜藏的力量要在新时代更好地迸发出来。正如习 近平总书记所讲的,中国的昨天已经写在人类的史册上,中国的 今天正在亿万人民手中创造,中国的明天必将更加美好。 ”
《左传》云: “太上有立德,其次有立功,其次有立言,虽 久不废,此之谓不朽。 ” “三不朽”一直是中国传统知识分子追 寻人生价值和意义的最高标杆。于漪近70年教书育人之 “德、功、 言”成果蔚为大观,无愧于 “人民教育家”国家荣誉称号,必将 影响、激励更多后来者。
《人民教育》记者 余慧娟 赖配根 李帆 施久铭 任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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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兴华
卫兴华,男,汉族,192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中国人民 大学经济学系原主任、教授, 曾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经济学科评 议组成员、中国《资本论》研究会副会长、全国综合性大学《资 本论》研究会会长。长期从事《资本论》研究,为马克思主义政 治经济学中国化作出重要贡献,主编的《政治经济学原理》教材 是全国影响力和发行量最大的教材之一。提出的商品经济论、生 产力多要素论等,在经济学界影响广泛。 曾荣获 “最美奋斗者” 等荣誉称号。2019年9月17 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授 予卫兴华 “人民教育家”国家荣誉称号。 因病医治无效,于2019 年12月6日1时52分在北京逝世,享年95岁。
立学为民 治学报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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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兴华从事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和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教学和 研究工作已经60余年,在我国经济学界地位和学术影响力非同一 般。
1925年,卫兴华出生在山西省五台县的一个农民家庭。小学
时,老师给他取名 “卫显贵”,希望他将来荣华富贵。从小目睹 日军暴行的他,在读中学补习班时,把名字改为 “卫兴华”,立 志抗击日寇、振兴中华。
1946年,卫兴华参加了党的地下工作,1947年在解放区正式 入党。后被捕入狱。他在狱中严守党的秘密,出狱后转到北平继 续从事地下工作。此后,卫兴华先后在华北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 学习,1952年中国人民大学政治经济学教研室研究生毕业后留校 任教至今。
在长期的理论研究工作中,卫兴华提出了诸多前瞻性的理论 观点:较早提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理论,较早系统研究和论述了 社会主义经济运行机制理论,较先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 … …
卫兴华始终认为, 自己的研究工作要与国家的需要结合起来。
他运用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分析现实经济生活中的问题。上 世纪50年代,他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地租理论,分析初级农业合作 社的地租形态和土地报酬问题;运用马克思主义的价值规律理论, 分析我国的价格体系、按质论价等问题。 改革开放后,他转向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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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究,并系统研究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政治经济学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经济学院教授刘元春说,卫兴华老师 的著述并非只停留在对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解读上,更重要的 是紧扣时代脉搏,运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研究现 实问题,推进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中国化、时代化。
60余年来,卫兴华笔耕不辍,发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 理论体系研究》等文章1000多篇,出版《走进马克思经济学殿堂》 等著作40多部,成为中国最多产的经济学家之一。他主编的《政 治经济学原理》教材是全国影响力和发行量最大的教材之一。
这位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国化的奠基人之一,于2013年获得 世界马克思经济学奖。
如何让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精髓传承下去,是卫兴华做学问 的一项重要使命。
在多年教学中,他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结合。他认为,对马克 思主义经济学的教学和阐释,要结合国内外的经济社会实际,让 学生们真正认识到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科学性,且具备与时俱进 的品格。
2015年底,卫兴华获吴玉章终身成就奖,他把100万元奖金 无偿捐赠,用于支持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教学研究、人才培 养及优秀成果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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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兴华94岁高龄时,虽病痛缠身,但仍坚守在教学一线,担 任博士生导师,每天坚持学习、工作。
中央财经大学教师何召鹏是卫兴华的学生,他说在跟随卫老 读博士期间,卫老已接近90岁高龄,依然坚持每隔一到两周上一 次专题讨论课,一讲就是两三个小时。 “即使卧病在床,他也坚 持工作。他把我叫到床边探讨学问、写论文,让我拿着笔和纸, 他来说,我来记。 ”
在卫兴华二儿子卫宏的记忆中,父亲除了上课就在自己的书 房待着。 “学生登门和他探讨问题时,他最随和。 ”
卫兴华卧室床头柜边,有张黑白照片,这是当年他从事党的 地下革命工作时与两位同事的合影,他一直保存着。
“当时参与地下革命的很多同志都牺牲了。我活了下来,就 要用全部的精力去做一个学者应该做的事,为祖国建设奉献力 量。 ”卫兴华说, “我还在燃烧! ”
刘元春表示,立学为民、治学报国的精神在卫兴华身上体现 得淋漓尽致。 “卫老与时俱进的创新品格,持之以恒、脚踏实地、 日复一 日的奋进精神,值得新一代学者传承。 ” “为学当如金字 塔,要能博大要能高。 ”卫兴华这样寄语年轻学人。
据新华社电 记者 阳娜、马晓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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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铭暄
高铭暄,男,汉族,1928年5月出生, 中共党员, 中国人民 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 当代著名法学家 和法学教育家,新中国刑法学的主要奠基者和开拓者。作为唯一 全程参与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制定的学者、新中国第一位刑法学博 导、改革开放后第一部法学学术专著的撰写者和第一部统编刑法 学教科书的主编者,为我国刑法学的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作出重 大贡献。 曾荣获 “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全国优秀教 师” “全国师德先进个人” “国家图书奖” “吴玉章优秀科研奖” “切萨雷 · 贝卡里亚” 奖等荣誉称号。2019年9月17日,国家主 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授予高铭暄 “人民教育家”国家荣誉称号。
探寻至善的法治
亲历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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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先生曾说: “我将刑法学视为至爱,须臾也不离,真正结 下了不解之缘。 ”在先生辉煌的学术人生中,最为耀眼的部分莫 过于亲历并见证了中国刑法立法的孕育诞生与发展完善。1954年 10月,先生26岁时受命参加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律室组建 的刑法典起草班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设计第一部刑法典。每每 谈及这段历史,先生内心总是充满了激动,有时也会自我调侃, “有这样的经历,刑法这碗饭我肯定是要吃了”。
从1954年到1979年,草案先后有38稿出炉,其中都凝结着高 先生的智慧和心血。 由于各种原因,在这25年中,只有10多年能 够正常进行刑法典的起草工作。在此期间,先生提出了大量立法 意见和建议。其间,他还负责汇编各类立法资料,包括解放区、 中华民国法律及苏联、东欧、法国和德国等国刑法,其中包括收 集最高人民法院从中国一万多起刑事案件总结出来的司法经验材 料, 以便规定罪名、刑种和量刑幅度。
“文革”期间,中国人民大学被撤销,高先生交予法律系内 部资料室保存的刑法典多个草案稿及相关法律意见汇集等珍贵资 料被付之一炬,他也先后被下放到京郊炼油厂和江西余江 “五七” 干校劳动锻炼。但先生矢志不渝于新中国刑法典的起草工作。
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决策和 部署之后,刑法典起草工作再次被提上国家立法工作日程,此时 高先生已过天命之年,但他很快就投入到刑法典起草工作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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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今,先生仍然准确记得,1979年7月1日16时05分,第五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全体与会代表一致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
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诞生了!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对刑法的补充和修改工作 也渐渐被提上议事日程。 自1981年至今,无论是单行刑法的制定、 1997年的全面修订,还是至今十个刑法修正案的出台,高先生参 与 了绝大多数刑事法律的立法活动,提供了大量具有前瞻性和科 学性的立法咨询意见,受到我国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和评价。
1979年刑法典出台后, 由于当时刑法学界尚未从 “文革”冲 击形成的学术荒芜状态中走出来,为了促使刑法典的精神和条文 内容更好地被大家理解,高先生作为唯一全程参与1979年刑法典 创制的学者,及时编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 一书。他在该书中详细记述了立法过程中的各种不同意见,客观 忠实地阐释了1979年刑法典各条文的立法原意,对理论界和实务 界准确理解与正确适用刑法提供了重要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被高先生的恩师李浩 培先生盛誉为 “中国刑法学界的一部重要著作,任何人欲谙熟中 国刑法,是必须阅读的”。这本书作为刑法学子的入门必读,一 度成为手抄热门。
为全面反映1980年之后的刑法立法过程,2012年,时年已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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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高龄的高先生又出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诞生和发 展完善》,85万余字的巨著将新中国刑法立法进程、背景、法条 要义给予全面深刻的阐释。
这85万余字,全是高先生一笔笔写出来的,这种治学精神令 人高山仰止。
海纳百川
“徒法不足以自行。 ”有了刑法典,还需要能够适用法律的 刑法人才。刑法学界很多人都能背诵高先生的个人信条 “教育乃 我之事业,科学乃我之生命”。66年,先生把自己的青春和心血, 全部倾注给了我国的法学教育事业。
几十年来,高先生一直坚持在教学第一线,他教过本科生, 培养过硕士生、博士生,指导过博士后研究人员,还亲自为进修 生、电大生、业大生、高级法官班学员、高级检察官班学员授课。
高先生把培养合格的人才视为自己的神圣职责,对所指导的 研究生,他创造性地总结出 “三严” “四能” “五结合”的人才 培养之道。 “三严” ,是指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训 练; “四能” ,是指培养学生的阅读能力、翻译能力、研究能力、 写作能力; “五结合” ,是指使学生做到学习与科研相结合、理 论与实践相结合、全面掌握与重点深入相结合、研究中国与借鉴 外国相结合、个人钻研与集体讨论相结合。
高先生在刑法领域首倡 “综述研究”方法。后来,这一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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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及其他各个部门法领域,对法学教育领域作出了重要贡献。对 此,刑法学家、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曾满怀深情地回忆: “我对刑法真正产生兴趣是在1983年的上半年, 当时高铭暄教授 给我们年级讲授刑法总论。高铭暄教授的刑法总论打破了我此前 形成的刑法无理论的偏见,尤其是对犯罪构成理论的介绍,对我 具有较大的吸引力。在刑法总 论讲授中,高铭暄教授布置让我 们每人做一篇综述,正是通过综述的方法,使我进入刑法学研究 的大门,成为刑法学术活动的起点。 ”
作为新中国第一位刑法学博导,高先生目前已经培养了博士 生64人。作为新中国刑法学科的创始人之一,他所培养的学生也 成为中国刑法学界的领军人物。先生指导学生,并不在意知识的 灌输,而在于方法的启蒙。他指导学生有教无类,又注重因材施 教,对所有弟子一视同仁,尊重每个弟子的特点、个性和兴趣。
在高先生的弟子中,学术观点不同甚至激烈争辩者,不为少 数。这也恰恰体现了先生 “海纳百川”的治学态度。他曾言,刑 法学者应当独立思考,坚持学理探讨,具有高度的科学信念。学 术上没有禁区,应当勇于探索,敢于创新,坚持真理,修正错误。
在追求真理的探索之路上,高先生鼓励学生创新。在刑法学 犯罪构成问题上,到底是引进德日刑法理论中的 “三阶层”体系, 还是坚持我国已有的犯罪构成理论,学界曾经一度出现激烈的观 点争鸣。在2009年和2010年,面对学界对犯罪构成理论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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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亲自作文《论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合理性暨对中国刑法学体 系的坚持》予以回应。在这场争论中,面对学生之间的不同观点, 高先生坦言 “如果说的有道理,我还是尊重人家自由的学术观点, 只要言之有理、持之有据。我是这么讲,学术归学术,关系归关 系,有不同意见是好事,真理越辩越明”。正是这种宽厚包容, 使得众多后生弟子都更加敬爱先生,无不将先生尊为人生难得的
良师益友。
高先生常对学生说: “师不必贤于弟子,弟子不必不如师。 ” 他的学生大多有两个无比幸福的深刻记忆:其一,在诚惶诚恐地 向先生递交论文时,老师都是先亲手端上一杯清香绿茶,再谈论 文。其二,你可能在不经意的闲谈时提起自己的生日,而恩师便 会悄悄记下,当你生日来临之时,手机短信里会出现一句 “某某 生日快乐! ”谁会想到,这样的祝福竟然来自恩师。
高先生的热忱与关怀,足以鼓舞学生秉承师志,献身学术、 献身法治。
扛鼎之作
恢复法制建设之初,我国各大法律院校急需一本专业权威的 教材,而这项任务既紧迫,又艰巨。1981年,一批在全国刑法学 界享有盛誉的刑法学者云集北京。受司法部委托, 他们共同编 写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刑法学》,高先生被推荐为该书主编。
经过高先生和其他作者的共同努力, “文革”十年动乱后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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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权威的刑法教科书——《刑法学》,于1982年由法律出版社 正式出版,并于1984年作局部修订后再版,前后发行百余万册。
因其突出的学术贡献,《刑法学》荣获1988年国家级优秀教 材一等奖和司法部优秀教材一等奖 “双重殊荣”,在新中国刑法 学发展史上起到了奠基的重要作用。
为适应日益发展的刑法学教学和科研需要,1987年,在当时 国家教委的组织下,高先生又受命主持编写一部供高等院校法学 专业适用的新教材。这部名为《中国刑法学》的教科书于1989年 面世,1992年11月荣获第二届全国高等学校优秀教材特等奖。
从1981年至1996年,高先生共主编过本科、 自学高考、业大、 电大等不同层次的全国性刑法学教材6部,堪称中国当时主编刑 法学教材层次最高、数量最多的学者。
在1997年刑法典修订后,短短三年时间,高先生主编修订出 版了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指定教材《刑法学 (新编 本) 》、普通高等教育 “九五”国家级重点教材《新编中国刑法 学》、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刑法学》、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 心课程教材《刑法学》等四部重量级教材,再次引起学界的注目 和读者的赞赏。
在从事刑法学教材建设的过程中,高先生创造性地提出了刑 法学教材建设的基本理论。他指出,要编好一部教材,除了贯彻 “三基” (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资料) 和 “三性” (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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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系统性、相对稳定性) 的写作要求外,还必须处理好刑法学 体系与刑法典体系、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全面论述与重点突出 以及编写教材与便利教师使用教材的关系。
高先生著述等身。1993年,他主编的《新中国刑法科学简史》 出版,填补了新中国刑法学发展史研究的空白。1994年10月,他 主编的刑法学法学巨著《刑法学原理》三卷本全部出版,堪称中 国刑法学的扛鼎之作。
《刑法学原理》以其高品位的学术水平和突出的实用价值, 荣获 “全国高等学校首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 1996年再度荣膺国家图书最高奖项---第二届国家图书奖。
直至92岁高龄,高先生仍担任主编, 出版《当代刑法前沿问 题研究》一书,对实务中虚假诉讼罪以及考试舞弊犯罪进行研究, 更不乏网络犯罪以及人工智能问题。
高先生始终强调,学者的责任和使命就在于追求真理,而 “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是实践”。先生一生之学问,都紧密关注 中国实际。他曾谈起在参与立法的调研中,有时要与服刑人员谈 话, “这些实际的状况, 当时对我是有冲击、有震撼的。不能以 书本知识来代替实际状况,还是要脚踏实地, 了解一些实际状况, 知道中国的一些具体国情、社情”。
高先生认为,刑法立法是一门高深的学问,光有政策的指导 和理论的贯通是不够的。在制定和修改刑法中,立法技术也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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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他指出,立法规定要方便公民学习法律和司法机关适用法 律,不能让人对法律规定无所适从。
根据自己参与刑法立法的多年经验,高先生提出,在刑法立 法技术方面,要注意四个问题:一是表述要明确;二是术语要统 一、规范,避免刑事立法文本中出现政治口号、俗语等;三是界 限要分清、协调好刑法内部条文之间的关系; 四是内容要可行。
在全面修改刑法典的研究过程中,高先生还进一步指出,分 则条文要多采用叙明罪状,对犯罪特征的表述力求明确、具体, 注意各种法定刑之间的协调平衡,实现罪刑均衡。
对于我国立法取得的巨大成就,高先生将刑法立法的经验予 以梳理,归纳为九点——
第一,刑法立法要从中国实际出发,立足于本国国情;第二, 刑法立法要有理论依据、宪法依据和政策依据;第三,刑法立法 只宜规定成熟的东西,不成熟的不要定,能写多少写多少,逐步 完备;第四,刑法立法要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便于执行;第 五,要做好立法前的充分准备工作;第六,实行民主的立法程序; 第七,要吸收各方面的专家参加立法工作;第八,要密切注意法 律执行中的问题,适时进行修改、补充;第九,为搞好刑法立法, 必须学习相关法律、学习相关的政治和法学理论。
对于刑法的修订,高先生认为,在修改刑法的指导思想上必 须强调四个方面:一是要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的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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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的正当发展,惩治破坏各种经济成分的 犯罪活动;二是要跟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步伐,运用刑法 手段铲除中国政治生活中的各种弊端及腐败现象,使中国的政治 制度和政治生活更趋民主化和科学化;三是要总结刑法典施行以 来的丰富经验,将其吸收到刑法典中; 四是要注意世界各国刑法 改革的总趋势,借鉴和吸收国外刑事立法的成功范例和刑事司法 的有益经验。
关于刑法立法完善的方向,高先生认为同样应当注意把握四 个方面:一是在刑法的打击锋芒上,应着重于惩治严重经济犯罪 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二是在定罪量刑的基础上,应当由 行为社会危害性中心论,转向以行为社会危害性为主、兼顾罪犯 的人身危险性;三是在刑罚制度上,应由较严厉的和较封闭的刑 罚,适当地向缓和开放的刑罚转变; 四是在犯罪的适用范围上, 应由只注重国内犯罪,向同时也注重国际犯罪和跨国、跨地区犯 罪转变。
而对于司法,高先生非常重视研究刑法分则中的具体问题与 司法实务中的疑难问题,形成了具有务实性、前瞻性的研究风格。 基于他精湛的专业造诣,他常常受邀参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民检察院疑难案件的探讨和司法解释的草拟,每年探讨论证案件 达数十件,所参与研究的司法解释包括了盗窃罪、贪污罪、抢劫 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的认定以及减刑、假释的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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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世纪90年代就提出引入判例指导制度解决刑事立法与刑 事司法的脱节问题。对于量刑的规范化,高先生认为,定罪是否 准确固然重要,量刑是否适当也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两者不可 偏废。随着民主与法制的发展,司法经验的积累,量刑的精确化 问题应该提上议事日程,予以充分重视。他也提出在条件成熟时 应当引入数学量刑法、电脑量刑。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启动量刑规范化改革,无疑印证 了高先生早年提出这一建议的前瞻性。
合作交流
身处改革开放的年代,高先生十分注重引领中国刑法学界走 向国际舞台。他曾多次出访美、英、德、意、法、奥、 日、俄、 瑞士、澳、新、荷、 比、西、韩、土、埃等国,从事讲学、考察 及学术交流,积极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借鉴吸收发达国 家的先进经验。
1984年,高先生和中国刑法学界同人参加了国际刑法学协会 在开罗举行的第十三届国际刑法大会。先生晚年回忆这段经历仍 称之为 “向往已久”,这是中国刑法首次接触国际刑法学协会。
1987年,受中国法学会的指派,高先生参加了当年5月在意 大利举行的国际死刑问题学术研讨会,并在会议期间发表了中国 刑法学界对待死刑的主流观点,阐述了中国在防止犯罪问题上的 积极成效,这一发言使国际刑法学界对中国刑法刮目相看, 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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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争相报道。
此外,高先生还专门向时任国际刑法学协会秘书长的巴西奥 尼教授表达了中国刑法学界拟申请加入国际刑法学协会的意愿, 得到了协会领导的首肯。之后, 由中国法学会报请国务院领导批 准,中国刑法学界于1988年正式加入国际刑法学协会并成立中国 分会,这一举措对于中国刑事法学界走向现代化和国际化,作出 了非常重要的贡献。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高先生于1999年至2009年,连续两届担 任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 (并于1988年至1996年至2011年,先后 担任中国分会副主席、主席) 。
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于2004年在北京与中国法学会共同 成功举办了第17届国际刑法大会,受到了国内外的高度评价,对 中国刑事法学界走向国际舞台和国际社会刑事法治的进步产生了 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2009年,土耳其伊斯坦布尔举办第18届国际刑法大会。高先 生因连续两届担任协会副主席而需卸任。但因中国分会的地位和 高先生的威望,他在卸任协会副主席后随即被协会聘请为名誉副 主席。
2015年4月15 日, 当地时间11时30分,在卡塔尔首都多哈第 十三届联合国预防犯罪与刑事司法大会会场上,国际社会防卫学 会主席路易斯 · 阿罗约 · 萨巴特罗将一项国际性大奖—— “切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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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 · 贝卡里亚奖”隆重授予高铭暄先生。 国际社会防卫学会设立 “切萨雷 · 贝卡里亚奖”, 旨在表彰全世界在刑事法领域为推动 实现法治精神与人道关怀作出巨大贡献的贤达之士。高先生的获 奖缘于他 “在中国基于人权保障与人道主义刑事政策发展现代刑 法学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他的教学研究培养造就了一大批资深学 者,他们活跃在各世界知名高校,如今已成长为国际学术界的栋 梁之材”。高先生是获得该项大奖的亚洲第一人。
鉴于在学术上的巨大成就和为推动刑法学国际交流所作的杰 出贡献,2016年11月22日, 日本早稻田大学举行仪式授予高先生 名誉博士学位。在早稻田大学130多年的历史中,总共授予名誉 博士学位仅137人。这项殊荣是对高先生在中国刑法学研究以及 刑法学国际交流所做贡献的高度肯定。
在事后举行的庆祝活动上,高先生动情地说,他从事这份职 业所追求的目标,就是使中国刑法学能够早日跻身于世界之林, 让世界承认中国刑法学也有其特色和独到之处;在学习西方刑法 学的好理论、好经验的同时,要考虑如何消化和应用,归根结底 还是要从我们的国情出发,不囫囵吞枣,也不生搬硬套。
高先生语重心长地告诫年轻学子,一定要重视刑法学的国际 合作交流,要热心、尽心、耐心,增强勇气、提高底气,既学习 他国的长处,又要敢于宣传自己,不卑不亢,达到双赢。
70年前,站在天安门西南侧翘首观看开国大典的学子,如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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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是满头银发、精神矍铄的一代学术大家。他是新中国刑法学的 主要缔造者,是新中国第一代法学教育家的代表,是新中国建设 的 “最美奋斗者”,更是学生们衷心爱戴的老师、工作生活的楷 模和永远的精神力量。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时延安; 中国矿业大学 (北京) 文法学院教师 陈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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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系统时代楷模先进事迹
李保国
李保国,男,汉族,1958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二级教授、 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山区开发与经济林栽培技术推广工作。李 保国同志生前是河北农业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李保国同志把 太行山区生态治理和群众脱贫奔小康作为毕生追求,每年深入基 层200多天,让140万亩荒山披绿,带领10万农民脱贫致富。 常年 高强度工作让李保国积劳成疾,2016年4月10日凌晨,58岁的他 突发心脏病,经抢救无效去世。李保国同志去世后被追授 “全国 优秀共产党员” “时代楷模” “全国优秀教师” “全国脱贫攻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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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范”等荣誉称号。
2016年, 习近平总书记对李保国同志先进事迹作出重要批示 指出:李保国同志35年如一 日,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长期奋战在扶贫攻坚和科技创新第一线,把毕生精力投入到山区 生态建设和科技富民事业之中,用 自己的模范行动彰显了共产党 员的优秀品格,事迹感人至深。李保国同志堪称新时期共产党人 的楷模,知识分子的优秀代表,太行山上的新愚公。广大党员、 千部和教育、科技工作者要学习李保国同志心系群众、扎实苦干、 奋发作为、无私奉献的高尚精神, 自觉为人民服务、为人民造福, 努力做出无愧于时代的业绩。
《时代楷模发布厅》:http://tv.cctv.com/2016/05/27/VIDEuzLrulXz1nfALReTIyTQ16052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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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大年
黄大年,男,汉族,1958年8月出生, 中共党员,著名地球 物理学家。生前系国家 “千人计划”专家,国家 “千人计划”专 家联谊会第三届执委会副会长,吉林大学地球探测科学与技术学 院教授、博士生导师。2009年,黄大年同志毅然放弃国外优越条 件回到祖国,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取得了一系列重大科技成果, 填补了多项国内技术空白,2017年1月8日不幸因病去世,年仅58 岁。黄大年同志被追授 “时代楷模” “全国优秀教师” “杰出科 学家” “至诚报国归侨楷模” “吉林省特 等劳动模范” “吉林 省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
2017年5月, 习近平对黄大年同志先进事迹作出重要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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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大年同志秉持科技报国理想,把为祖国富强、 民族振兴、人民 幸福贡献力量作为毕生追求,为我国教育科研事业作出了突出贡 献,他的先进事迹感人肺腑。要以黄大年同志为榜样,学习他心 有大我、至诚报国的爱国情怀,学习他教书育人、敢为人先的敬 业精神,学习他淡泊名利、甘于奉献的高尚情操,把爱国之情、 报国之志融入祖国改革发展的伟大事业之中、融入人民创造历史 的伟大奋斗之中,从自己做起,从本职岗位做起,为实现 “两个 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智慧和 力量。
《时代楷模发布厅》:http://news.12371.cn/2017/05/27/VIDE1495839241918664.shtml
曲建武
曲建武,男,汉族,1957年7月出生, 中共党员,大连海事 大学公共管理与人文学院 2013级辅导员、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 工作30多年来,始终情系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积极传播先进思想 文化,不断探索工作规律,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作出突出 业绩。荣获 “时代楷模” “全国师德标兵” “全国优秀教师” “全国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等荣誉称号。
曲建武同志爱党爱教,淡泊名利, 以别样的人生诠释热爱教 育和服务学生的至诚情怀。从1982年毕业留校担任辅导员以来, 无论从教从政、身处何地何职,始终心怀为党的事业奋斗的坚定 信念和为学生服务的宗旨,倾心倾力投身到他所钟爱的人民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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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他不忘初心,立德树人, 以丰富的经验身体力行贯彻党的 教育方针。在教学中主动承担本科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 的教学任务,将培育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教学全过程, 将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融入教学活动,课上与课下、网上与网 下相结合,使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润物无声、入脑入心。他潜心钻 研,敬业进取, 以学研结合深入探求思想政治工作规律,开通微 信、博客坚持为公众答疑解惑,成为全国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领军人物和权威专家。他爱生如子,无私奉献, 以家庭般的温暖 悉心呵护学生成长。倡导并出资建立爱心基金,经常深入宿舍和 学生家中,帮助解决学习生活和成长中遇到的各种困难,用长者 的温情和师者的深情引领学生在爱国奋斗、服务人民中成长成才、 建功立业。
《时代楷模发布厅》:http://tv.cctv.com/2017/12/30/VIDEzr3VA6XjzfhEXJ9yxqol171230.shtml
钟 扬
钟扬,男,汉族,1964年5月出生, 中共党员,生前担任复 旦大学党委委员、研究生院院长、生命科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 师,系中组部第六、七、八批援藏干部,教育部 “长江学者奖励 计划”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曾获国务院政 府特殊津贴、全国先进工作者、全国对口支援西藏先进个人等荣 誉。2017年9月25 日,在出差途中遭遇交通意外事故不幸去世, 年仅53岁。
钟扬同志对党无比忠诚,对事业无限热爱,胸怀科研报国理
想,毕生致力于生物多样性研究和保护,足迹踏遍青藏高原,收 集上千种植物的4000万颗种子,弥补世界种质资源库缺乏西藏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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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的严重不足,为人类储存下绵延后世的 “基因”宝藏;他全心 全意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从教30多年来始终将学生放在第一位, 立德树人,爱生如子,甘为人梯, 当好学生成长成才的引路人, 培养出的一大批学生已成长为国家急需的科技骨干;他身体力行 党的民族政策,投身援藏,不辱使命,深入偏远少数民族地区开 展教育科技精准扶贫,帮助西藏大学申请到第一个生态学博士点, 带出了西藏第一批生物学教育部创新团队,填补了西藏高等教育 一系列历史性空白;他矢志不渝为人民服务,积极投身国家生态 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在生态保护和科普教 育方面贡献卓著,把生命最宝贵的时光献给了祖国最需要的地方 和他最钟爱的教育科研事业。
《时代楷模发布厅》:http://tv.cctv.com/2018/03/30/VIDERwupRvxHHbUCNGdrNIvh180330.shtml
张玉滚
张玉滚,男,汉族,1980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河南省南 阳市镇平县高丘镇黑虎庙小学校长。他自师范院校毕业后,扎根 深山17年,先后教了500多名孩子,培养出16名大学生。他任教 的小学曾因交通困难,学生每学期的课本都由他用一根扁担挑进 大山,一挑就是5年。多年的乡村教学工作,练就了他过硬的技 能:手执教鞭能上课,拿起勺子能做饭,握起剪刀能裁缝,打开 药箱能治病。他用自己的全心付出,照亮了山区农村孩子们的求 学之路,也照亮了孩子们的心灵之路。他用高尚的品格诠释了师 德的内涵,展现了新时代人民教师的光辉形象。张玉滚同志曾荣 获 “时代楷模” “全国岗位学雷锋 标兵” “全国师德标兵” “全国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
《时代楷模发布厅》:http://tv.cctv.com/2018/09/07/VIDEgOpDMLLLO9JTkrUkJzgw180907.shtml
陈立群
陈立群,男,汉族,1957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贵州省黔 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台江县民族中学校长、原浙江省杭州 学军 中学校长。 陈立群同志信仰坚定、潜心育人,从教近40年,担任 中学校长34年,始终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致力于培养德智体 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他乐教善教、思维创 新,倡导宏志教育,将爱国情、报国志、强国行融入教学和管理, 引导学生立德成人、立志成才。他不忘初心、至诚为民,退休后 婉拒民办学校高薪聘请,远赴黔东南贫困地区义务支教,3年多 来培养出一支优秀教师骨干队伍,学校办学质量大幅跃升。他心 有大爱、无私奉献,始终把帮助贫困家庭孩子求学成长作为己任, 支教期间翻山越岭、走寨访户,家访并资助100多户苗族贫困家
卢永根
卢永根,男,汉族,1930年12月出生于香港,作物遗传学家,
中国科学院院士,华南农业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前校长。卢
永根同志对党和国家忠诚不渝,从教60多年来,始终将爱国奋斗 精神贯穿教学科研和立德树人全过程,用一生至诚至真的执着行 动和无私奉献的崇高精神,忠实履行了人民教师和教育工作者为 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初心使命,为我国教育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 曾荣获 “全国模范教师” “全国教育系统劳动模范” “2017年度 感动中国人物”和全国 “最美奋斗者”等荣誉称号。2019年8月 12日,卢永根同志因病医治无效逝世,享年89岁。 习近平总书记 通过中央办公厅转达了对卢永根同志逝世的哀悼,并向其家属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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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慰问。2019年11月15日,中央宣传部追授卢永根同志 “时代楷 模”称号,2020年12月3 日, 中共中央授予卢永根同志 “全国优 秀共产党员”称号。
卢永根同志爱党爱教、为国家事业矢志奋斗,入党70年来,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把入党日子作为自己另一个生日,罹患重 病住院期间,仍坚持与师生共同参加支部学习,是一名永葆初心 的优秀共产党员,从教愈甲子,将毕生献给所钟爱的教育和科研 事业。
卢永根同志潜心钻研、为造福人民勇于攀登,始终心怀人民 群众饱暖,半个多世纪来奋战在高等农业教育最前沿,致力于水 稻遗传育种研究,带领学科研究团队共选育出作物新品种33个, 累计推广面积达1000万亩以上。在他坚守下,学校现拥有上万份 水稻种质资源,成为我国水稻种质资源收集、保护、研究和利用 的重要宝库之一,为国家农业发展和农业教育作出卓越贡献。
卢永根同志立德树人、为培育英才鞠躬尽瘁,坚持把育人放 在第一位,将种稻育种和传道育人相结合, 以身作则,对学生既 严格要求又循循善诱,在思想上学业上生活上给予充分关注和关 心,促进师生成长发展,培养大批高水平现代农业专家。
卢永根同志艰苦朴素、为助教励学无私奉献,始终坚持共 产党员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勤俭质朴,是一位情 操高尚的师德模范,被誉为 “布衣院士”。他对自己近乎苛刻地
朱有勇
朱有勇,男,汉族,1955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植物病理 学专家,中国工程院院士,云南农业大学名誉校长。 曾荣获 “时 代楷模” “全国优秀共产党员” “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全 国模范教师” “全国教学名师”等荣誉称号。
朱有勇同志入党38年来,始终不忘自己的第一身份是共产党
员,第一职责是为党工作,矢志不渝为党和人民的事业默默奉献。 他始终牢记初心使命,把个人前途与党的事业、国家的昌盛、人 民的富裕紧密结合起来, 自觉为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而奋 斗。他模范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重要指示 精神, 以强农兴农惠农为己任,用 自己的科研成果帮助群众脱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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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富,同人民想在一起、干在一起,真心实意为老百姓办实事、 做好事、解难事, 以实际行动赢得了群众的信任和拥护。
朱有勇同志积极响应党的号召,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 “广 大科技工作者要把论文写在祖国的大地上”的嘱托,主动请缨到 深度贫困的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开展扶贫,把实验室搬到田间地头, 在当地建立 “科技小院” ,创办院士科技扶贫指导班,立足农村 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带领村民发展特色产业,走出了一条精 准有效的科技扶贫之路。4年时间,他走遍澜沧村村寨寨、跑遍 田间地头,与少数民族群众同吃同住同劳动,受到各族群众真心 爱戴和社会各界高度赞扬,被亲切地称呼为 “农民院士”。他无 偿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药材林下种植核心技术和专利所得, 让企业全部拿出来给农民群众分红,诠释了一名农业科技工作者 的无私奉献精神。
朱有勇同志继承和弘扬科技战线的优良传统,把爱国之情、 报国之志转化为投身科研的实际行动,潜心科研、矢志创新,取 得多项重大科研成果,为国家和人民作出了突出贡献。他紧盯农 业科技发展的关键性技术难题,用30多年的时间和精力钻研攻克 了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生境多样性控制作物病虫害系列重 大课题。他构建的冬季马铃薯优质高效技术体系, 累计推广 1131.2 亩,促进农民增收228.8亿元,用科技力量改变民族地区 贫困落后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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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桂梅
张桂梅,女,满族,1957年 6月出生,中共党员,云南省丽
江华坪女子高级中学党支部书记、校长,华坪县儿童福利院院长。
曾荣获 “时代楷模” “全国优秀共产党员” “全国先进工作者”
“全国师德标兵” “全国最美乡村教师” “全国脱贫攻坚楷模”
“感动中国2020年度人物”等荣誉称号。
张桂梅同志坚守教育报国初心,牢记立德树人使命,扎根贫 困地区40多年,立志用教育扶贫斩断贫困代际传递,倾力建成全 国第一所全免费女子高中,让1600余名贫困山区女学生圆梦大学, 托举起当地群众决战决胜脱贫攻坚的信心希望。张桂梅同志坚守 初心、对党忠诚,响应党的号召,毅然到云南支援边疆建设,跨 越千里、辗转多地,无怨无悔。她创办免费女子高中,帮助数千 名山区女孩改变命运,为国家输送了一批又一批莘莘学子。她坚 决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将坚定的理想信念融入办学体系,用红色
师德集中学习教育手册 (二)
教育为师生铸魂塑形。2000年,她在领取劳模奖金后,把全部奖 金5000元一次性交了党费。她把对党的忠诚和对人民的热爱渗透 在血脉里,在她身上充分体现着一名共产党员初心如磐的精神品 质和至诚至深的家国情怀。
张桂梅同志爱岗敬业、爱生如子,为了不让一名女孩因贫困 失学,坚持家访11年,遍访贫困家庭1300多户,行程十余万公里。 她长期拖着病体工作,超量的付出透支了原本羸弱的身体,换来 女子高中学生学习的好成绩。她不遗余力践行着 “只要我还有一 口气,就要站在讲台上”的诺言,用实际行动铺就 贫困学子用 知识改变命运的圆梦之路。多年来她一直住在学生宿舍,和孩子 们吃住在一起,陪伴学生学习生活。她在教书育人岗位上为贫困 地区教育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在她身上充分 体现了人民教师 潜心育人的敬业精神和立德树人的使命担当。
张桂梅同志执着奋斗、无私奉献,心怀大我,对自己近乎苛 刻的节俭,却把工资、奖金和社会各界捐款100多万元全部投入 到贫困山区教育中。长期义务兼任华坪福利院院长,多方奔走筹 集善款,20年来含辛茹苦养育136名孤儿,被孩子们亲切称呼为 “妈妈”。她把全部身心献给了祖国西南贫困山区的教育和福利 事业,在她身上充分体现了人民教师以德施教的仁爱之心和至善 至美的师者大爱。
师德集中学习教育手册(三)
法律法规
目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22
教师资格条例 33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33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57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的
通知 68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印发《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
见》的通知 73
教育部关于推开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的通知 83
科技部等二十部门关于印发《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 (试行) 》的通
知 84
师德集中学习教育手册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1995 年 3 月 18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9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15 年 12 月 27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 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21 年 4 月 29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 三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师德集中学习教育手册 (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 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 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 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宪法确 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对提高人民综 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创新创造活力、实现 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决定性意义,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 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 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 能力。
师德集中学习教育手册 (三)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 教育。
第七条 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 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八条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 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 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 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一条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 需要,推进教育改革,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衔接融通, 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化水 平。
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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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
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第十二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 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 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
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 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
国家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实施双语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十三条 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
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 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 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 内的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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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 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 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 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 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 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构 建覆盖城乡,特别是农村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 条件和支持。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 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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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以及企业事业组织 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 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 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促进不同 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 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 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 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
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 扫除文盲的教育。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 构教育评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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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 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 育机构。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 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
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 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第二十七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 条件:
( 一 ) 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 二 ) 有合格的教师;
( 三 ) 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 四 ) 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 一 )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 二 )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 三 ) 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 四 )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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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 六 ) 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 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 八)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 ) 遵守法律、法规;
( 二 )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 教育教学质量;
( 三 ) 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 四 ) 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 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 五 )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 六 ) 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 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 其他行政管理, 由校长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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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 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 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 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 民事责任。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三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
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四条 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 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 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三十六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 职员制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
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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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三十七条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 平等权利。
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 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 权利。
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 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三十九条 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 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四十条 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 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 权利和义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本单位职 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
第四十二条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 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 一 )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 施、设备、 图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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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 三 ) 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 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 四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 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 诉讼;
( 五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 ) 遵守法律、法规;
( 二 )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和行为习惯;
( 三 )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 四 ) 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 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四十六条 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 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 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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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 组织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 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 适当形式,支持学校的建设,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八条 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 织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四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 活动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五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 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 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
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五十一条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 体育馆 (场) 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 命纪念馆 (地) ,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 教育提供便利。
广播、电视台 (站) 应当开设教育节目,促进受教育者思想 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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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国家、社会建立和发展对未成年人进行校外教 育的设施。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 组织、社会团体相互配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工作。
第五十三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社会文化机构及其他社会 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受教育者身心健康的社会文化教育活动。
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五十四条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 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 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 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第五十五条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 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具体 比例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 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第五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 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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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 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 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五十七条 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 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 务教育。
第五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 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 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
第五十九条 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 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
第六十条 国家鼓励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第六十一条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教育 的捐赠,必须用于教育,不得挪用、克扣。
第六十二条 国家鼓励运用金融、信贷手段,支持教育事业 的发展。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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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必须把 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学校的基本建设用 地及所需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六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教科书及教学用图书资料的 出版发行,对教学仪器、设备的生产和供应,对用于学校教育教 学和科学研究的图书资料、教学仪器、设备的进 口,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六十六条 国家推进教育信息化,加快教育信息基础设施 建设,利用信息技术促进优质教育资源普及共享,提高教育教学 水平和教育管理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展教育信息技术和 其他现代化教学方式,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方式。
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七条 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学校 及其他教育机构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发 展国际教育服务,培养国际化人才。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 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 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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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中国境内公民出国留学、研究、进行学术交流 或者任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九条 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办理有 关手续后,可以进入中国境内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研究、 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第七十条 中国对境外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 及其他学业证书的承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 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
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 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 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 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 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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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 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收取费用的,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 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 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六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 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 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 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 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 不符合入学条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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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 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 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 已经取得学位证书、 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已经 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顶替本人取得的入学 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 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 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 格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 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 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入学资格被顶替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请求恢复其入学资格。
第七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 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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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 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 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 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 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 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 二 ) 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 三 ) 抄袭他人答案的;
( 四 ) 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 五 )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 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 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 一 ) 组织作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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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 利的;
( 三 ) 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 四 ) 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 五 ) 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第八十一条 举办国家教育考试,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 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 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 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 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 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规定以外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制造、销售、颁发假冒学 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以作弊、剽窃、抄袭等欺诈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 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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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购买、使用假冒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构 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 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军事学校教育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的 原则规定。
宗教学校教育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八十五条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办学和合作办 学的办法, 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六条 本法自 199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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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1993 年 10 月 31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9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
第五章 考核
第六章 待遇
第七章 奖励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 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 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 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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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
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 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 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 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 一 )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 二 )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 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 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 四 )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 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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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 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 民主管理;
( 六 )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 )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 二 )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
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 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 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 四 )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 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 五 )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 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 六 )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 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 ) 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 二 ) 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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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 励和帮助;
( 四 ) 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 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 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 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 一 ) 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 其以上学历;
( 二 ) 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 以上学历;
( 三 ) 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 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 上学历;
( 四 ) 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 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 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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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 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 五 )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 科毕业学历;
( 六 ) 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 类别,分别具备高等、 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 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 定。
第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 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教师资格过渡办法。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 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 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 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 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 条件予以认定。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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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 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 失教师资格。
第十五条 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 事教育教学工作。
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 教。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 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 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 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教师进修 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 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 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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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 教师的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提供方便,给予协助。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地区 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培训教师。
第五章 考核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 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三条 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 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 惩的依据。
第六章 待遇
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 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 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 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 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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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 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 出售实行优先、优惠。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 便。
第二十九条 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
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 养。
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第三十条 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 退职待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 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 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 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 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十二条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 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第七章 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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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 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 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 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十四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 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 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 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 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 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 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 二 )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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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 ( 二 ) 项、第 ( 三 ) 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
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 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
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 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 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 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 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 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 出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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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 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 育的学校。
( 二 ) 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 育机构等。
( 三 ) 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 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四十一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 其他类型的学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军队所属院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由中央军事委员 会依照本法制定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外籍教师的聘任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 199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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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88 号,1995 年 12 月 12 日发布 实施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以下简称教师法)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 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第三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资格工作。
第二章 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
第四条 教师资格分为:
( 一 ) 幼儿园教师资格;
( 二 ) 小学教师资格;
( 三 ) 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 格 ( 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
( 四 )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 五 )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 业课教师资格 ( 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
( 六 )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 师资格 ( 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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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 确定类别。
第五条 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 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 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 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第三章 教师资格条件
第六条 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
行,其中“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 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依照教师法第 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国务院教育 行政部门规定的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 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第四章 教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 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 得教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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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 行政部门审定。
教师资格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
放,属于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 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属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 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 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
第十条 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 校的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每年 进行一次。
参加前款所列教师资格考试,考试科目全部及格的,发给教 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当年考试不及格的科目,可以在下一年度 补考;经补考仍有一门或者一门以上科目不及格的,应当重新参 加全部考试科目的考试。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根据需要举行。
申请参加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应当学有专长,并有两 名相关专业的教授或者副教授推荐。
第五章 教师资格认定
第十二条 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教师资格考试合 格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认定其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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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 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 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 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 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 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 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 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 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 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 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 部门认定。
第十四条 认定教师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
教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 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 的高等学校规定,并以适当形式公布。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受理 期限内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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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
( 一 ) 身份证明;
( 二 ) 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 三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 的体格检查证明;
( 四 )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 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 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 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 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 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 30 日内颁发相应的 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 起 30 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非师范院校毕业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幼 儿园、小学或者其他教师资格的,应当进行面试和试讲,考察其 教育教学;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 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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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 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七条 已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拟取得更高等级学校或 者其他教育机构教师资格的,应当通过相应的教师资格考试或者 取得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并依照本章规定,经认定合格后, 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书。
第六章 罚则
第十八条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 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 行政部门收缴。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 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 一 )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 二 )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 5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 缴。
第二十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
废,3 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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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教师资格考试命题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 保密规定,造成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泄露的,依法追究法 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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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第 18 号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部务会、监察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 2012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 尹蔚民 监察部部长 马 馼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 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 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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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 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 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 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 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 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 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 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 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 其实施条例办理。
第三条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 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 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 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处分的种类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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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警告;
( 二 ) 记过;
( 三 ) 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 四 ) 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六条 受处分的期间为:
( 一 ) 警告,6 个月;
( 二 ) 记过,12 个月;
( 三 ) 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 个月。
第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 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 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 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 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 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 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 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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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任命、考 核、工资待遇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 第三款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 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
第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 期间不得参加本专业 (技术、技能) 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 (评审) 。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 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 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 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 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 和以下确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 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 过 48 个月。
第十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 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 一 ) 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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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 三 ) 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 四 ) 包庇同案人员的;
( 五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 一 ) 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 二 ) 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 三 ) 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 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 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 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 或者从轻给予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 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 予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 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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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一 ) 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 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 二 ) 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 三 ) 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 动的;
( 四 ) 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 教育拒不改正的;
( 五 ) 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 六 ) 非法出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 外国国籍的;
(七) 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 电子读物 进入国 (境 ) 内的;
( 八) 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 ( 一 ) 项至第 ( 三 ) 项规定的行为,但属于不明真 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 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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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 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开除处分:
( 一 ) 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 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
(二)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 三 )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 四 ) 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 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 五 ) 在项目评估评审、产品认证、设备检测检验等工作中 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 六 ) 泄露国家秘密的;
(七) 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 八) 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岗位,或者在事 业单位公开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 为的;
(九) 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有前款第 ( 六 ) 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 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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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 二 ) 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三 ) 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 付凭证的;
( 四 ) 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 五 ) 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 六 ) 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 领取报酬的;
(七) 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 ( 一 ) 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 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开除处分:
( 一 ) 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有关规定的;
( 二 ) 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的;
( 三 ) 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 准和对象的;
( 四 ) 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 五 )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 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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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 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七) 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 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开除处分:
( 一 ) 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 二 ) 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 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 三 ) 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 法权益的;
( 四 ) 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压制不同观点,限 制学术自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 五 ) 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 六 ) 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 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 ( 一 ) 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予开除处分:
( 一 ) 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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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
( 三 ) 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的;
( 四 ) 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
( 五 ) 包养情人的;
( 六 ) 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 扶养义务等的;
(七) 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 ( 二 ) 项、第 ( 三 ) 项、第 ( 四 ) 项、第 ( 五 ) 项 规定行为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 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 予开除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
定:
( 一 ) 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按照干部 人事管理权限, 由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其中, 由事业单位决定的,应当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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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开除处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 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对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干部人事 管理权限,由本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决定;其中,由本单位作出开 除处分决定的,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程序办 理:
( 一 )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初步调查后,需要 进一步查证的,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事业单位负责人 批准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立案;
( 二 ) 对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作进一 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 三 )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 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 四 ) 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对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 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 五 ) 处分决定单位印发处分决定;
(六)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本人和有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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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将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档案。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 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 业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暂停其职责。
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 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出国 (境) 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 应当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 提供情况。
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 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七条 参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 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有权要求其回避:
( 一 )与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 二 ) 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 三 ) 与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 案件公正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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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处分决定单位负责人的回避,按照干部人事管 理权限决定;其他参与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的回避, 由处分决定单位负责人决定。
处分决定单位发现参与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应 当回避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第二十九条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 之日起 6 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可 以延长,但是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第三十条 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 ) 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原所聘 岗位 (所任职务) 名称及等级等基本情况;
( 二 ) 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
( 三 ) 处分的种类、受处分的期间和依据;
( 四 ) 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 五 ) 处分决定单位的名称、 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后,事业单位 应当及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具体办法按照有关 规定执行。
第五章 处分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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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 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 经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处 分期满后,自然解除处分。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原处分 决定单位提供解除处分相关证明的,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予以提 供。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 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 前解除处分。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 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 一 ) 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事业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对受 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并形成书面报告;
( 二 ) 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 定;
( 三 ) 印发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 四 )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并在原宣布处分的范围内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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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存入该工作人员的档 案。
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 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回避。
第三十六条 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包括原处 分的种类和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该工作人员在受 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 处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到降低岗位 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 遇。
第三十八条 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在处分期满后一个月内 作出。
第六章 复核和申诉
第三十九条 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 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 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 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 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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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处分的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按照 干部人事管理权限, 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受理。
第四十条 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三十 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的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 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 不超过三十日。
复核、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因提出复核、 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处分复核、申诉的单 位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重 新作出决定:
( 一 ) 处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 二 ) 违反规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 三 ) 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 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变更处分决定:
( 一 )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 二 ) 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 三 ) 处分不当的。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 整该工作人员的岗位等级或者工资待遇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
师德集中学习教育手册 (三)
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工作人 员的岗位等级、工资待遇,按照原岗位等级安排相应的岗位,并 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受 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 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应当给予降低岗 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四十五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按 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机关工勤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科技、体育等部门,可以依 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工作的实际情况,与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和国务院监察机关联合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12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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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0 号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已于 2016 年 4
月 5 日经教育部 2016 年第 14 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 布, 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袁贵仁 2016 年 6 月 16 日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高等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 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高等学校及其教学 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 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 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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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教育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负责制定 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宏观政策,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工 作,建立健全对所主管高等学校重大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机制, 建立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报与相关信息公开制度。
第五条 高等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高等 学校应当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 建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依 据本办法完善本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规则与程序。
高等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 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六条 高等学校应当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 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 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 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 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 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 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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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
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 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 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 督机制。
第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 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 完整性。
高等学校应当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结合 学科特点,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的基本信息 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条 高等学校应当遵循学术研究规律,建立科学的学术 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办法,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究, 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 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 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受理社会组织、 个人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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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岗位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学术诚信和不 端行为举报相关事宜的咨询、受理、调查等工作。
第十三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 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 一 ) 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 二 ) 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 三 ) 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 高等学校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 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依据职权, 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受理机构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 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 明理由。
第十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应当交由学校学术委 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
学术委员会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 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
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 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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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 通知被举报人。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组成调查组,负责对被 举报行为进行调查;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 报行为,也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学术委员会确定。
调查组应当不少于 3 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 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 式提供学术判断。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 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第十九条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 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 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 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 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 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 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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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 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三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 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 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二十四条 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 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 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 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二十五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 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四章 认定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对调查组提交的调 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的,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
学术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或者授权专门委员会对被调 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 结论,并依职权作出处理或建议学校作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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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 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 一 ) 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 二 ) 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 三 ) 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 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 四 ) 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 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 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 五 ) 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 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 六 ) 买卖论文、 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 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 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 定为情节严重:
( 一 ) 造成恶劣影响的;
( 二 ) 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 三 ) 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 四 ) 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 五 ) 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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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处理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 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 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 一 ) 通报批评;
( 二 ) 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 申请资格;
( 三 ) 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 四 ) 辞退或解聘;
( 五 ) 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 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 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 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 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 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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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 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 一 ) 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 二 ) 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 三 ) 处理意见和依据;
( 四 ) 救济途径和期限;
( 五 ) 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 举报人申请,高等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 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 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 责任。属于本单位人员的,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二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 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六章 复核
第三十三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 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 以书面形式向高 等学校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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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当交由 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 15 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学校或者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 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 人。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 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当按年度发布学风建设工作报告, 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 高等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推诿塞责、隐瞒包 庇、查处不力的,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组织或者委托相关机构查处。
第三十八条 高等学校对本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未能及 时查处并做出公正结论,造成恶劣影响的,主管部门应当追究相 关领导的责任,并进行通报。
高等学校为获得相关利益,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主 管部门调查确认后,应当撤销高等学校由此获得的相关权利、项 目以及其他利益,并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师德集中学习教育手册 (三)
第三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和学 科特点,制定本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明确各类 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标准。有关规则应当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和教 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条 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对直接受理的学术不端案件, 可自行组织调查组或者指定、委托高等学校、有关机构组织调查、 认定。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处理,根据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 定执行。
教育系统所属科研机构及其他单位有关人员学术不端行为 的调查与处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教育部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 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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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
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教育局、公安局:
为健全预防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机制,进一步加强对未成 年人的全面保护,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关于 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 公安部 2020 年 8 月 20 日
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 制度的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加强对学校 教职员工的管理,预防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的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 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 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 法》等法律,制定本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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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与公安部联合建立信息共 享工作机制。教育部统筹、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教师资格认 定机构实施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制度。公安部协助教育部开展信息 查询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对相关工作情况开展法律监督。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的学校,是指中小学校 (含中等职业学 校和特殊教育学校) 、幼儿园。
第二章 内容与方式
第四条 本意见所称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是指符合下列条 件的违法犯罪信息,公安部根据本条规定建立性侵违法犯罪人员 信息库:
( 一 ) 因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 强奸,强制猥亵,猥亵儿童犯罪行为被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 决的人员信息;
( 二 ) 因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 强奸,强制猥亵,猥亵儿童犯罪行为被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 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员信息;
( 三 ) 因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猥亵行为被 行政处罚的人员信息。
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 封存条件的信息除外。
师德集中学习教育手册 (三)
第五条 学校新招录教师、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 等在校园内工作的教职员工,在入职前应当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 息查询。
在认定教师资格前,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当对申请人员进行 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在职教职员工性侵违法犯 罪信息的筛查。
第三章 查询与异议
第七条 教育部建立统一的信息查询平台,与公安部部门间 信息共享与服务平台对接,实现性侵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核查,面 向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服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教职员工准入查询。
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拟聘人 员和在职教职员工的授权,对其性侵违法犯罪信息进行查询。
对教师资格申请人员的查询,由受理申请的教师资格认定机 构组织开展。
第八条 公安部根据教育部提供的最终查询用户身份信息 和查询业务类别,向教育部信息查询平台反馈被查询人是否有性 侵违法犯罪信息。
第九条 查询结果只反映查询时性侵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 里录入和存在的信息。
师德集中学习教育手册 (三)
第十条 查询结果告知的内容包括:
( 一 ) 有无性侵违法犯罪信息;
( 二 ) 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应当根据本意见第四条规定 标注信息类型;
( 三 ) 其他需要告知的内容。
第十一条 被查询人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其授权的 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通过信息查询平台 提交申请, 由教育部统一提请公安部复查。
第四章 执行与责任
第十二条 学校拟聘用人员应当在入职前进行查询。对经查 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不得录用。 在职教职员工经查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 其工作,按照规定及时解除聘用合同。
教师资格申请人员取得教师资格前应当进行教师资格准入 查询。对经查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应当不予认定。已 经认定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未对教职员工性侵违法犯罪 信息进行查询,或者经查询有相关违法犯罪信息,地方教育行政 部门或学校仍予以录用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追 究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相关人员责任。
师德集中学习教育手册 (三)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未对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性侵违法犯罪信 息进行查询,或者未依法依规对经查询有相关违法犯罪信息的人 员予以处理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予以纠正,并报主管部门依 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本意见规定的程 序和内容开展查询,并对查询获悉的有关性侵违法犯罪信息保密, 不得散布或者用于其他用途。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应当建立沟通 联系机制,及时总结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指导地方 相关部门及学校开展具体工作,促进学校安全建设和保护未成年 人健康成长。
第十六条 教师因对学生实施性骚扰等行为,被用人单位解 除聘用关系或者开除,但其行为不属于本意见第四条规定情形的, 具体处理办法由教育部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对高校教职员工以及面向未成年人的校外培训 机构工作人员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十八条 各地正在开展的其他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入 职查询工作,可以按照原有方式继续实施。
师德集中学习教育手册 (三)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印发
《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法发〔2022〕32 号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教育厅 (教 委 ) ,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 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教育 局:
为严格执行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制度,净化校园环境,保护未 成年人,根据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等法律规定,结合 执法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制定了《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现予以印发,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分别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
2022 年 11 月 10 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
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
师德集中学习教育手册 (三)
为贯彻落实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教职员 工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制度,严格执行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制度,净 化校园环境,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以下简称《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以 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以 下简称《教师法》 ) 等法律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的规定,教职员工利用职 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 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 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 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属于前款规定的法律,《教 师资格条例》属于前款规定的行政法规。
二、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实施性侵 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的人员,禁止从事密切接 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不能 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且不能重 新取得教师资格。
师德集中学习教育手册 (三)
三、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 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教职员工实施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人民法院可以根据 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 一款的规定,判决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 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或者依照《刑法》第三十八条 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适用禁止令。
四、对有必要禁止教职员工从事相关职业或者适用禁止令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应当提出相应建议。
五、教职员工犯罪的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 在三十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被告人单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 必要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裁判文书转送有关主管部门。
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等原因,不宜送达裁判文书的,可以送 达载明被告人的自然情况、罪名及刑期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教职员工犯罪,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所在单位、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 《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处分 和处罚。
符合丧失教师资格或者撤销教师资格情形的,教育行政部门 应当及时收缴其教师资格证书。
师德集中学习教育手册 (三)
七、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从业禁止和禁止令执行落实情况进行 监督。
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现有关单位未履行犯罪记录查 询制度、从业禁止制度的,应当向该单位提出建议。
九、本意见所称教职员工,是指在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 工作的教师、教育教学辅助人员、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 员, 以及校外培训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实际控 制人犯罪,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本意见自 2022 年 11 月 15 日起施行。
师德集中学习教育手册 (三)
教育部关于推开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的通知 教师函〔2023〕1 号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 (教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 局,有关部门 (单位) 教育司 (局) ,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净化校园 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 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 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按照最高 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 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 (高检发〔2020〕14 号 ) 和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 见》 (法发〔2022〕32 号 ) 要求,加强教职员工管理,建立健 全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制度,教育部决定在前期试点实施基础上, 推开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推进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平台 ( 以下 简称查询平台) 上线使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严把教师队伍入口关,夯实教师 队伍质量。严格落实师德师风第一标准,融入教师招聘引进等环 节,做在日常、严在日常。完善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制度,推动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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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平台应用,以信息化、数字化提升教师队伍治理能力,为构建 高质量教育体系奠定坚实的师资基础。
二、查询要求
( 一 ) 基础教育 1.查询对象
中小学校 (含幼儿园、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 学校、专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等,下同) 拟聘用教职员工,包 括教师、教育教学辅助人员、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等 在校园内工作的人员。
2.查询节点
对中小学校拟聘用教职员工在入职前进行查询。
3.查询内容
查询中小学校拟聘用教师《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 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 规定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 格条例》规定的已纳入教师资格限制库的丧失、撤销教师资格信 息。
查询中小学校拟聘用其他教职员工《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 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 的意见》规定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
4.查询主体
师德集中学习教育手册 (三)
中小学校拟聘用教职员工的查询主体为中小学校的主管 教育行政部门。
5.查询程序
中小学校在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的教职员工准入查询 模块中提交查询申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进行查询。
(二) 高等教育
1.查询对象
高等学校 (含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成人高等学 校、其他普通高等教育机构、从事研究生教育的科学研究机构等, 下同) 拟聘用教师。
高等学校拟聘用其他教职员工参照执行。
2.查询节点
对高等学校拟聘用教师在入职前进行查询。
3.查询内容
查询高等学校拟聘用教师《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 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 规定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 格条例》规定的已纳入教师资格限制库的丧失、撤销教师资格信 息。
4.查询主体
高等学校拟聘用教师的查询主体为教师所在的高等学校。
师德集中学习教育手册 (三)
5.查询程序
高等学校在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的教职员工准入查询 模块中进行查询。
三、结果使用
拟聘用教职员工经查询发现有《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 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 见》规定情形的,不得录用,并由拟聘用单位书面告知查询对象 不录用理由和申请复查权利;拟聘用教师经查询发现有丧失教师 资格信息和在撤销教师资格期限内的,不得聘用为从事教育教学 工作的教师,并由拟聘用单位书面告知查询对象不聘用理由和申 请复查权利。
四、异议处理
查询对象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告知的 15 日内 向拟聘用单位书面提出,由拟聘用单位请求查询主体通过查询平 台申请复查,拟聘用单位应书面告知查询对象复查结果。
五、追责情形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依法依 规予以处理:
( 一 ) 未履行申请查询或者查询义务的;
( 二 ) 对查询有问题人员,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的;
师德集中学习教育手册 (三)
( 三 ) 散布、泄露、篡改、不当使用查询获悉的有关信息 的;
( 四 )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五 ) 其他违反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制度的情形。
六、工作要求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部门教育司 (局) 和教育部直属高 校要积极宣传解读相关政策,共创开展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的 清朗环境;要监督指导准入查询工作的实施,规范查询流程,定 期开展检查;要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规定,指导相关单位 和人员加强信息管理工作,不得侵害查询对象个人隐私和其他合 法权利。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部门教育司 (局) 和教育部直属 高校根据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成 立工作组,明确具体的工作部门和责任人。实施办法和工作组名 单请于 2023 年 6 月 1 日前通过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平台 报送教育部 (教师工作司) 。
教育部 2023 年 4 月 14 日
师德集中学习教育手册 (三)
科技部等二十部门关于印发《科研诚信案件调 查处理规则 (试行) 》的通知
国科发监〔2019〕323 号
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 单列市科技厅 (委、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 (试行) 》已经科研诚信建设 联席会议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科技部 中央宣传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中科院 社科院
工程院 自然科学基金委 中国科协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 中央军委科技委 2019 年 9 月 25 日
师德集中学习教育手册 (三)
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 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科研诚信案件,是指根据举报或其他 相关线索,对涉嫌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开展调查并作出处理 的案件。
前款所称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 以下简称科研失信行 为 ) ,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 则与规范的行为,包括:
( 一 ) 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 二 ) 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 图表、结论、 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
( 三 ) 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 评议意见;
( 四 ) 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赂、 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项目 (专项、基金等) 、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 五 ) 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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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违反奖励、专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论文发表规范;
(七) 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科研诚信案件的调 查处理,不得推诿包庇。
第四条 科研诚信案件被调查人和证人等应积极配合调查, 如实说明问题,提供相关证据,不得隐匿、销毁证据材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科技部和社科院分别负责统筹自然科学和哲学社 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应加强对科研诚信案 件调查处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引起社会普遍关注,或涉及多 个部门 (单位) 的重大科研诚信案件,可组织开展联合调查,或 协调不同部门 (单位) 分别开展调查。
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系统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工 作,建立健全重大科研诚信案件信息报送机制,并可对本系统重 大科研诚信案件独立组织开展调查。
第六条 科研诚信案件被调查人是自然人的,由其被调查时 所在单位负责调查。调查涉及被调查人在其他曾任职或求学单位 实施的科研失信行为的,所涉单位应积极配合开展调查处理并将 调查处理情况及时送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被调查人担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被调查人是法人单位的,由 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调查。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所在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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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位 负责组织调查。
第七条 财政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基金等的申请、评审、 实施、结题等活动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项目、基金管理部门(单 位 ) 负责组织调查处理。项目申报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 目参与单位等应按照项目、基金管理部门 (单位) 的要求,主动 开展并积极配合调查,依据职责权限对违规责任人作出处理。
第八条 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申报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科 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部门 (单位) 负责组织调查,并分别依据 管理职责权限作出相应处理。科技奖励、科技人才推荐 (提名) 单位和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并主动开展调查处理。
第九条 论文发表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第一通讯作者或第 一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负责牵头调查处理,论文其他作者所在单 位应积极配合做好对本单位作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将调查处理 情况报送牵头单位。学位论文涉嫌科研失信行为的,学位授予单 位负责调查处理。
发表论文的期刊编辑部或出版社有义务配合开展调查,应当 主动对论文内容是否违背科研诚信要求开展调查,并应及时将相 关线索和调查结论、处理决定等告知作者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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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负有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职责的相关单位,应明 确本单位承担调查处理职责的机构,负责科研诚信案件的登记、 受理、调查、处理、复查等。
第三章 调 查
第一节 举报和受理
第十一条 科研诚信案件举报可通过下列途径进行:
( 一 ) 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举报;
(二)向被举报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举报;
( 三 ) 向科研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计划等的管理部门 (单位) 、监督主管部门举报;
( 四 ) 向发表论文的期刊编辑部或出版机构举报; ( 五 ) 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科研诚信案件的举报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 一 ) 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 二 ) 有明确的违规事实;
( 三 ) 有客观、明确的证据材料或查证线索。
鼓励实名举报,不得恶意举报、诬陷举报。
第十三条 下列举报,不予受理:
( 一 ) 举报内容不属于科研失信行为的;
( 二 ) 没有明确的证据和可查线索的;
( 三 ) 对同一对象重复举报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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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已经做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第十四条 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核。
初核应由 2 名工作人员进行。
初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其中,属于本单位职责 范围的,由本单位调查;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可转送相关 责任单位或告知举报人向相关责任单位举报。
举报受理情况应在完成初核后 5 个工作日内通知实名举报
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情况。举报人可以对不予受理提出异议并 说明理由,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异议不成立的,不予受 理。
第十五条 下列科研诚信案件线索,符合受理条件的,有关 单位应主动受理,主管部门应加强督查。
( 一 ) 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
( 二 ) 在 日常科研管理活动中或科技计划、科技奖励、科技 人才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
( 三 ) 媒体披露的科研失信行为线索。
第二节 调查
第十六条 调查应制订调查方案,明确调查内容、人员、方 式、进度安排、保障措施等,经单位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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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调查应包括行政调查和学术评议。行政调查由单 位组织对案件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对相关原始数据、协议、 发票等证明材料和研究过程、获利情况等进行核对验证。学术评 议由单位委托本单位学术 (学位、职称) 委员会或根据需要组成 专家组,对案件涉及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专家组应不少于 5 人, 根据需要由案件涉及领域的同行科技专家、管理专家、科研伦理 专家等组成。
第十八条 调查需要与被调查人、证人等谈话的,参与谈话 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谈话内容应书面记录,并经谈话人和 谈话对象签字确认,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可录音、录像。
第十九条 调查人员可按规定和程序调阅、摘抄、复印、封 存相关资料、设备。调阅、封存的相关资料、设备应书面记录, 并由调查人员和资料、设备管理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调查中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有关 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可根据需要要求举报人补充提供材 料,必要时经举报人同意可组织举报人与被调查人当面质证。严 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第二十一条 调查中发现被调查人的行为可能影响公众健 康与安全或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调查人员应立即报告,或按程 序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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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调查中发现关键信息不充分,或暂不具备调查 条件的,或被调查人在调查期间死亡的,可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中 止或终止调查。条件具备时,应及时启动已中止的调查,中止的 时间不计入调查时限。对死亡的被调查人中止或终止调查不影响 对案件涉及的其他被调查人的调查。
第二十三条 调查结束应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举 报内容的说明、调查过程、查实的基本情况、违规事实认定与依 据、调查结论、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的确认情况以及处理 意见或建议等。调查报告须由全体调查人员签字。
如需补充调查,应确定调查方向和主要问题,由原调查人员 进行,并根据补充调查情况重新形成调查报告。
第二十四条 科研诚信案件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 6 个月内 完成调查。
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完成调查的, 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调查期限,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 过一年。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移交的案件,调查延期情况应向移 交机关或部门报备。
第四章 处 理
第二十五条 被调查人科研失信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等 最终认定后,由调查单位按职责对被调查人作出处理决定,或向 有关单位或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并制作处理决定书或处理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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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处理决定书或处理建议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 一 ) 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包括身份证件号码、社会信用代 码等 ) ;
( 二 ) 违规事实情况;
( 三 ) 处理决定和依据;
( 四 ) 救济途径和期限;
( 五 ) 其他应载明的内容。
做出处理决定的单位负责向被调查人送达书面处理决定书, 并告知实名举报人。
第二十七条 作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处理人拟作出 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与申辩的 权利。被调查人没有进行陈述或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的 权利。被调查人作出陈述或申辩的,应充分听取其意见。
第二十八条 处理包括以下措施:
( 一 ) 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 二 ) 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
( 三 ) 暂停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限期整改;
( 四 ) 终止或撤销财政资助的相关科研项目,按原渠道收回 已拨付的资助经费、结余经费,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 关学术奖励、荣誉称号、职务职称等,并收回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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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 (专 项、基金等) 、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 资格;
( 六 ) 取消已获得的院士等高层次专家称号,学会、协会、 研究会等学术团体以及学术、学位委员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 或成员资格;
(七) 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 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
( 八) 一定期限减招、暂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导师 资格;
(九) 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
(十 ) 其它处理。
上述处理措施可合并使用。科研失信行为责任人是党员或公 职人员的,还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 责任人党纪和政务处分。责任人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应按照 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 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有关机构或单位有组织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 或在调查处理中推诿塞责、隐瞒包庇、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主管 部门应撤销该机构或单位因此获得的相关利益、荣誉,给予单位 警告、重点监管、通报批评、暂停拨付或追回资助经费、核减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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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费用、取消一定期限内申请和承担项目资格等处理,并按照有 关规定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较轻, 可从轻或减轻处理:
( 一 ) 有证据显示属于过失行为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 二 ) 过错程度较轻且能积极配合调查的;
( 三 ) 在调查处理前主动纠正错误,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 害结果发生的;
( 四 ) 在调查中主动承认错误,并公开承诺严格遵守科研诚 信要求、不再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较重 或严重,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 一 ) 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 二 ) 阻止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 三 ) 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 四 ) 存在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的;
( 五 ) 有组织地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
( 六 ) 多次实施科研失信行为或同时存在多种科研失信行为 的;
(七) 态度恶劣,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而拒不承认错误的;
( 八) 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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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款情形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属情节特别严重, 应加重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科研失信行为情节轻重的判定应考虑以下 因素:
( 一 ) 行为偏离科学界公认行为准则的程度;
( 二 ) 是否有故意造假、欺骗或销毁、藏匿证据行为,或者 存在阻止他人提供证据,干扰、妨碍调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 的行为;
( 三 ) 行为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程度;
( 四 ) 行为是首次发生还是屡次发生;
( 五 ) 行为人对调查处理的态度;
( 六 ) 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第三十三条 经调查认定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应视情节轻 重给予以下处理:
( 一 ) 情节较轻的,警告、科研诚信诫勉谈话或暂停财政资 助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限期整改,暂缓授予学位;
( 二 ) 情节较重的,取消 3 年以内承担财政资金支持项目资 格及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资格,减招、暂停招收研究生,不授予学 位或撤销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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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情节严重的,所在单位依法依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 者撤职处理,取消 3-5 年承担财政资金支持项目资格及本规则规 定的其他资格;
( 四 ) 情节特别严重的,所在单位依法依规给予取消 5 年以 上直至永久取消其晋升职务职称、申报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等资格 及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存在本规则第二条 ( 一 ) ( 二 ) ( 三 ) ( 四 ) 情形之一的, 处理不应低于前款 ( 二 ) 规定的尺度。
第三十四条 被给予本规则第三十三条 ( 二 ) ( 三 ) ( 四 ) 规定处理的责任人正在申报财政资金资助项目或被推荐为相关 候选人、被提名人、被推荐人等的,终止其申报资格或被提名、 推荐资格。
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资助项目、科研经费以及科技人才 称号、科技奖励、荣誉、职务职称、学历学位等的,撤销获得的 资助项目和人才、奖励、荣誉等称号及职务职称、学历学位,追 回项目经费、奖金。
第三十五条 根据本规则规定给予被调查人一定期限取 消相关资格处理和取消已获得的相关称号、资格处理的,均应对 责任人在单位内部或系统通报批评,并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 为数据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提供相关部 门和地方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主体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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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前款规定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的,应在处 理决定书中载明。
第三十六条 根据本规则给予被调查人一定期限取消相关 资格处理和取消已获得的相关称号、资格处理的,处理决定由省 级及以下地方相关单位作出的,决定作出单位应在决定生效后 1 个月内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送所在地省级科技行政管理 部门或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省 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科研诚信信 息系统提交至科技部。
处理决定由国务院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作出的,由该部门在处 理决定生效后 1 个月内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提交至科技部。
第三十七条 被调查人科研失信行为涉及科技计划 (专项、 基金等) 、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等的,调查处理单位应将调查处 理决定或处理建议书同时报送科技计划 (专项、基金等) 、科技 奖励和科技人才管理部门 (单位) 。科技计划 (专项、基金等)、 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部门 (单位) 在接到调查报告和处理决 定书或处理建议书后,应依据经查实的科研失信行为,在职责范 围内对被调查人同步做出处理,并制作处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 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八条 对经调查未发现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单 位应及时以公开等适当方式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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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举报人捏造事实,恶意举报的,举报人所在单位应依据相 关规定对举报人严肃处理。
第三十九条 处理决定生效后,被处理人如果通过全国性媒 体公开作出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不再实施科研失信行为承诺, 或对国家和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做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可根据被 处理人申请对其减轻处理。
第五章 申诉复查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 之日起 15 日内,按照处理决定书载明的救济途径向做出调查处 理决定的单位或部门书面提出复查申请,写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 据或线索。
调查处理单位 (部门) 应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决定受理的,另行组织调查组或委托第
三方机构,按照本规则的调查程序开展调查,作出复查报告,向 被举报人反馈复查决定。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复查结果不服的,可向调查处理单位 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科研诚信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申诉必须明 确理由并提供充分证据。
相关单位或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 否受理决定。仅以对调查处理结果和复查结果不服为由,不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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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其他理由并提供充分证据,或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诉的, 不予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再次组织复查,复查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四十二条 复查应制作复查决定书,复查决定书应针对当 事人提出的理由一一给予明确回复。复查原则上应自受理之日起 90 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参与调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签 署保密协议,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摘抄、复制或泄露问题线索 和涉案资料,未经允许不得透露或公开调查处理工作情况。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调查、测试、评估或评价时,应履行保 密程序。
第四十四条 调查处理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参与科研诚信 案件调查处理工作的专家和调查人员应签署回避声明。被调查人 或举报人近亲属、本案证人、利害关系人、有研究合作或师生关 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查处理情形的,不得参与调查处理工作, 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被调查人、举报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四十五条 调查处理应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等的 合法权益,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 被举报单位等利益涉及方。对于调查处理过程中索贿受贿、违反 保密和回避原则、泄露信息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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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企业、 社会组织等单位应建立健全调查处理工作相关的配套制度,细化 受理举报、科研失信行为认定标准、调查处理程序和操作规程等, 明确单位科研诚信负责人和内部机构职责分工,加强工作经费保 障和对相关人员的培训指导,抓早抓小,并发挥聘用合同 (劳动 合同) 、科研诚信承诺书和研究数据管理政策等在保障调查程序 正当性方面的作用。
第四十七条 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系统科研诚信案件调查 处理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 科技部和社科院对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 领域重大科研诚信案件应加强信息通报与公开。
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各地方应加强科研诚 信案件调查处理的协调配合、结果互认和信息共享等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从轻处理,是指在本规则规定的科研失信行为 应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理。
从重处理,是指在本规则规定的科研失信行为应受到的处理 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理。
减轻处理,是指在本规则规定的科研失信行为应受到的处理 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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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处理,是指在本规则规定的科研失信行为应受到的处理 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理。
第五十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依据本规则结合实际情况 制定具体细则。
第五十一条 科研诚信案件涉事人员或单位属于军队管理
的, 由军队按照其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相关主管部门已制定本行业、本领域、本系统科研诚信案件 调查处理规则且处理尺度不低于本规则的,可按照已有规则开展 调查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技部和社科院 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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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德规范
目 录
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的通
知 1
教育部关于印发《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中小学教
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通知 12
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15
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17
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19
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 21
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 24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 年修订)》
的通知 28
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34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 (试行) 40
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
知 48
违反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典型案例 52
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典型案例 64
违反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典型案例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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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
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教师〔2019〕10 号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 (教委) 、党委组织部、党委 宣传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文化和旅游厅 (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党委组织部、 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文化 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有关部门 (单位) 教育司 (局) ,部属各高 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 教育大会精神,落实《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中共 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 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倡导全社会尊师重教,教育部、 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 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 行。
教育部 中央组织部 中央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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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文化和旅游部 2019 年 11 月 15 日
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深入推 进实施《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 革的意见》,全面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现就 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 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 大会精神,把立德树人的成效作为检验学校一切工作的根本标准, 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将社会主义核心 价值观贯穿师德师风建设全过程,严格制度规定,强化日常教育 督导,加大教师权益保护力度,倡导全社会尊师重教,激励广大 教师努力成为“四有”好老师,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 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基本原则
——坚持正确方向。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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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主义办学方向,确保教师在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中的主体作 用得到全面发挥。
——坚持尊重规律。遵循教育规律、教师成长发展规律和师 德师风建设规律,注重高位引领与底线要求结合、严管与厚爱并 重,不断激发教师内生动力。
——坚持聚焦重点。围绕重点内容,针对突出问题,强化各 地各部门的领导责任,压实学校主体责任,引导家庭、社会协同 配合,推进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坚持继承创新。传承中华优秀师道传统,全面总结改革 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师德师风建设经验,适应新时代变化, 加强创新,推动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不断深化。
3.总体目标。经过 5 年左右努力,基本建立起完备的师德 师风建设制度体系和有效的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教师思想政 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全面提升,教师敬业立学、崇德尚美呈现 新风貌。教师权益保障体系基本建立,教师安心、热心、舒心、 静心从教的良好环境基本形成,师道尊严进一步提振。全社会对 教师职业认同度加深,教师政治地位、社会地位、职业地位显著 提高,尊师重教蔚然成风。
二、全面加强教师队伍思想政治工作
4. 坚持思想铸魂,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武装教师头脑。健全教师理论学习制度,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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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系统化、常态化学习,重点加强习近平总书记 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的学习,使广大教师学懂弄通、入脑入心,
自觉用“四个意识”导航,用“四个自信”强基,用“两个维护” 铸魂。依托高水平高校建设一批教育基地,同时统筹党校 (行政 学院) 资源,定期开展教师思想政治轮训,使广大教师更好掌握 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认清中国和世界发展大势,增进对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理论认同、情感认同。
5.坚持价值导向,引导教师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体现到学校管理及 校园文化建设各环节,进一步凝聚起师生员工思想共识,使之成 为共同价值追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 先进文化,培育科技创新文化,充分发挥文化涵养师德师风功能。 身教重于言教,引导教师开展社会实践,深入了解世情、党情、 国情、社情、民情,强化教育强国、教育为民的责任担当。健全 教师志愿服务制度,鼓励支持广大教师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在服 务社会的实践中厚植教育情怀。重视高层次人才、海外归国教师、 青年教师的教育引导,增强工作针对性。
6. 坚持党建引领,充分发挥教师党支部和党员教师作用。 建强教师党支部,使教师党支部成为涵养师德师风的重要平台。 建好党员教师队伍,使党员教师成为践行高尚师德的中坚力量。 重视在高层次人才和优秀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完善学校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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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干部联系教师入党积极分子等制度。开展好“三会一课”,健 全党的组织生活各项制度,通过组织集中学习、定期开展主题党 日活动、经常开展谈心谈话、组织党员教师与非党员教师结对联 系等,充分发挥教师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教师的先锋模 范作用。涉及教师利益的重要事项、重点工作,应征求教师党支 部意见。
三、大力提升教师职业道德素养
7. 突出课堂育德,在教育教学中提升师德素养。充分发挥 课堂主渠道作用,引导广大教师守好讲台主阵地,将立德树人放 在首要位置,融入渗透到教育教学全过程,以心育心、以德育德、 以人格育人格。把握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 育人,增强育人的主动性、针对性、实效性,避免重教书轻育人 倾向。加强对新入职教师、青年教师的指导,通过老带新等机制, 发挥传帮带作用,使其尽快熟悉教育规律、掌握教育方法,在育 人实践中锤炼高尚道德情操。将师德师风教育贯穿师范生培养及 教师生涯全过程,师范生必须修学师德教育课程,在职教师培训 中要确保每学年有师德师风专题教育。
8. 突出典型树德,持续开展优秀教师选树宣传。大力宣传 新时代广大教师阳光美丽、爱岗敬业、甘于奉献、改革创新的新 形象。深入挖掘优秀教师典型,综合运用授予荣誉、事迹报告、 媒体宣传、创作文艺作品等手段,充分发挥典型引领示范和辐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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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动作用。开展多层次的优秀教师选树宣传活动,形成校校有典 型、榜样在身边、人人可学可做的局面。组织教师中的“时代楷 模”、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国家教学名师、最美教师等开展师德 宣讲。鼓励各地各校采取实践反思、情景教学等形式,把一线优 秀教师请进课堂,用真人真事诠释师德内涵。
9.突出规则立德,强化教师的法治和纪律教育。以学习《中 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系列文件 等为重点,提高全体教师的法治素养、规则意识,提升依法执教、 规范执教能力。制订教师法治教育大纲,将法治教育纳入各级各 类教师培训体系。强化纪律建设,全面梳理教师在课堂教学、关 爱学生、师生关系、学术研究、社会活动等方面的纪律要求,依 法依规健全规范体系,开展系统化、常态化宣传教育。加强警示 教育,引导广大教师时刻自重、 自省、 自警、自励,坚守师德底 线。
四、将师德师风建设要求贯穿教师管理全过程
10.严格招聘引进,把好教师队伍入口。规范教师资格申请 认定,完善教师招聘和引进制度,严格思想政治和师德考察,充 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建立科学完备的标准、程序, 坚决避免教师招聘引进中的唯分数、唯文凭、唯职称、唯论文、 唯帽子等倾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结合实际探索开展拟聘 人员心理健康测评,作为聘用的重要参考。严格规范教师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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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思想政治和师德要求纳入教师聘用合同。加强试用期考察,全 面评价聘用人员的思想政治和师德表现,对不合格人员取消聘用, 及时解除聘用合同。高度重视从海外引进人才的全方位考察,提 升人才引进质量。
11.严格考核评价,落实师德第一标准。将师德考核摆在教 师考核的首要位置,坚持多主体多元评价,以事实为依据,定性 与定量相结合,提高评价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全面客观评价教师 的师德表现。发挥师德考核对教师行为的约束和提醒作用,及时 将考核发现的问题向教师反馈,并采取针对性举措帮助教师提高 认识、加强整改。强化师德考核结果的运用,师德考核不合格者 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并取消在教师职称评聘、推优评先、 表彰奖励、科研和人才项目申请等方面的资格。
12.严格师德督导,建立多元监督体系。完善多方广泛参与、 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师德师风监督机制。加强政府督导,将各级 各类学校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落实情况作为对地方政府履行 教育职责评价的重要测评内容,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师德 师风问题多发的地方开展专项督导。加强学校监督,各级各类学 校要在校园显著位置公示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举报电话、邮箱等 信息,依法依规接受监督举报。强化社会监督,探索建立师德师 风监督员制度,定期对学校师德师风建设情况进行监督评议,向 教育主管部门反馈,将监督评议情况作为学校及领导班子年度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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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的重要内容。
13.严格违规惩处,治理师德突出问题。推动地方和高校落 实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文件规范,制定具体细化的教 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把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突出问 题作为重点从严查处,针对高校教师性骚扰学生、学术不端以及 中小学教师违规有偿补课、收受学生和家长礼品礼金等开展集中 治理。一经查实,要依规依纪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严重的依法 撤销教师资格、清除出教师队伍。建立师德失范曝光平台,健全 师德违规通报制度,起到警示震慑作用。建立并共享有关违法信 息库,健全教师入职查询制度和有关违法犯罪人员从教限制制度。
五、着力营造全社会尊师重教氛围
14.强化地位提升,激发教师工作热情。制定教育改革发展 和教师队伍建设重大决策、重要文件充分听取教师代表意见。各 地重要节庆日活动,邀请优秀教师代表参加。做好优秀教师表彰 奖励,依法依规在作出重大贡献、享有崇高声誉的教师中开展“人 民教育家”荣誉称号评选授予工作,健全教书育人楷模、模范教 师、优秀教师等多元的教师荣誉表彰体系。完善表彰奖励及管理 办法,依法依规确定荣誉获得者享受的政治、生活待遇,加强对 荣誉获得者后续支持服务。
15.强化权利保护,维护教师职业尊严。维护教师依法执教 的职业权利,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教师教育管理学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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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职权,研究出台教师惩戒权办法。学校和相关部门依法保障 教师履行教育职责,对无过错但客观上发生学生意外伤害的,教 师依法不承担责任。教师尊严不可侵害,对发生学生、家长及其 亲属等因为教师履职行为而对教师进行侮辱、谩骂、肢体侵害, 或者通过网络对教师进行诽谤、恶意炒作等行为,有关部门要高 度重视,从严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学校 及教育部门应为教师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法律等方面支持。
16.强化尊师教育,厚植校园师道文化。从幼儿园开始加强 尊师教育,加快形成接续我国优秀传统、符合时代精神的尊师重 教文化。推进尊师文化进教材、进课堂、进校园,通过尊师第一 课、9 月尊师主题月等形式,将尊师重教观念渗透进学生的价值 体系。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可结合实际统筹有关资源,因地制宜 安排一线教师特别是长期从教教师进行疗休养,重点向符合条件 的班主任和乡村教师倾斜。做好教师荣休工作,礼敬退休教师, 弘扬尊师风尚。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师参与学 校决策的民主权利。加强家庭教育,健全家校联系制度,引导家 长尊重学校教育安排,尊敬教师创造发挥,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 学习教育。
17.强化各方联动,营造尊师重教氛围。加强展现新时代教 师风貌的影视文学作品创作,善用微博、微信、微视频、微电影 等新媒体形式,传递教师正能量,让全社会广泛了解教师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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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性和特殊性。支持鼓励行业企业在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时 “教师优先”。鼓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体育场馆以及历 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 (地) 等对教师实行优待。鼓励社会团 体、企业、民间组织对教师出资奖励,或通过依法成立基金、设 立项目等方式,支持教师提升能力素质、进行疗休养或予以奖励 激励。
六、推进师德师风建设任务落到实处
18.加强工作保障,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各校要把加强师德 师风建设、弘扬尊师重教传统作为教师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夯 实学校主体责任,压实学校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责任。高校要 强化党委教师工作部建设,明确将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 作为其主要职责。各地各校要建立健全责任落实机制,坚持失责 必问、问责必严。财政部门要坚持将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教育投入 重点予以优先保障,按规定统筹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师德师风建设。 依托现有资源,建设一批师德师风建设基地,加强工作支撑,提 高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科学性、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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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的通知
教师〔2018〕16 号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 (教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 局,有关部门 (单位) 教育司 (局) ,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 建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 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扎实推进《中共中 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的实 施,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我部研究制定了《新时代高校教 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 以下统称准则) 。现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准则是教师职业行为的基本规范。师德师风是评价教师 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长期以来,广大教师牢记使命、不忘初心, 爱岗敬业、教书育人,改革创新、服务社会,作出了重大贡献, 党和国家高度肯定,学生、家长和社会普遍尊重。但是,也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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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教师放松自我要求,不能认真履职尽责,甚至出现严重违反师 德行为,损害教师队伍整体形象。制定教师职业行为准则,明确 新时代教师职业规范,针对主要问题、突出问题划定基本底线, 是对广大教师的警示提醒和严管厚爱,是深化师德师风建设,造 就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高素质教师队 伍的关键之举。
二、立即部署扎实开展准则的学习贯彻。各地各校要立即行
动,结合落实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开展准则的学习贯彻。要 结合本地区、本学校实际进行细化,制定具体化的教师职业行为 负面清单及失范行为处理办法,提高针对性、操作性。要做好宣 传解读,坚持全覆盖、无死角,采取多种形式帮助广大教师全面 理解和准确把握,做到人人应知应做、必知必做,真正把教书育 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时刻自重、 自省、 自警、自励,自觉做 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的楷模,维护教师职 业形象,提振师道尊严。
三、把准则要求落实到教师管理具体工作中。要把好教师入 口关,在教师招聘、引进时组织开展准则的宣讲,确保每位新入 职教师知准则、守底线。要将准则要求体现在教师聘用、聘任合 同中,明确有关责任。要强化考核,在教师年度考核、职称评聘、 推优评先、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必须进行师德考核,实行师德失范 “一票否决”。 改进师德考核方式方法,避免形式化、随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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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师德考核指标体系,提高科学性、实效性。
四、以有力措施坚决查处师德违规行为。各地各校要按照准 则及相应的处理指导意见、处理办法要求,严格举报受理和违规 查处。对于发生准则中禁止行为的,要态度坚决,一查到底,依 法依规严肃惩处,绝不姑息。对于有虐待、猥亵、性骚扰等严重 侵害学生行为的,一经查实,要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追回相 关奖金,依法依规撤销教师资格、解除教师职务、清除出教师队 伍,同时还要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任何学校不得再聘任 其从事教学、科研及管理等工作。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 法机关依法处理。要严格落实学校主体责任,建立师德建设责任 追究机制,对师德违规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 诿隐瞒等失职失责问题,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按照干 部管理权限严肃追究责任。
各地贯彻落实准则的情况,请及时报告教育部。教育部将适 时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教育部 2018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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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人类文明的传承者。长期以来, 广大教师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书育人,呕心沥血,默默奉献, 为国家发展和民族振兴作出了重大贡献。新时代对广大教师落实 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为进一步增強教师的责任 感、使命感、荣誉感,规范职业行为,明确师德底线,引导广大 教师努力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 心的好老师,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 接班人,特制定以下准则。
一、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得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 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 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 善美,传递正能量;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 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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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 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 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 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 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六、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 正派,自重自爱;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 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七、遵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力戒浮躁,潜心问道,勇于 探索,坚守学术良知,反对学术不端;不得抄袭剽窃、篡改侵吞 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乗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 正直;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 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收受 学生及家长财物,不得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 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积极奉献社会。履行社会责任,贡献聪明才智,树立正 确义利观;不得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微、专 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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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人类文明的传承者。长期以来, 广大教师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书育人,呕心沥血,默默奉献, 为国家发展和民族振兴作出了重大贡献。新时代对广大教师落实 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为进一步增强教师的责任 感、使命感、荣誉感,规范职业行为,明确师德底线,引导广大 教师努力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 心的好老师,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 接班人,特制定以下准则。
一、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得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 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 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 善美,传递正能量;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 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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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 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 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 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歧视、侮辱学生,严禁虐 待、伤害学生。
六、加强安全防范。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教育,保护学 生安全,防范事故风险;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 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 自行逃离。
七、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 正派,自重自爱;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 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 正直;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 岗位聘用、 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收受 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 闲等活动,不得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 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规范从教行为。勤勉敬业,乐于奉献,自觉抵制不良风
气;不得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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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提供相关信息。
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人类文明的传承者。长期以来, 广大教师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书育人,呕心沥血,默默奉献, 为国家发展和民族振兴作出了重大贡献。新时代对广大教师落实 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为进一步增强教师的责任 感、使命感、荣誉感,规范职业行为,明确师德底线,引导广大 教师努力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 心的好老师,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 接班人,特制定以下准则。
一、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得 在保教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和违背党的路线方 针政策的言行。
二、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 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 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 善美,传递正能量;不得通过保教活动、论坛、讲座、信息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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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 息。
四、潜心培幼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爱岗敬业,细 致耐心;不得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空岗、未经批 准找人替班,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兼职兼薪。
五、加强安全防范。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教育,保护幼 儿安全,防范事故风险;不得在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 险时,不顾幼儿安危,擅离职守, 自行逃离。
六、关心爱护幼儿。呵护幼儿健康,保障快乐成长;不得体 罚和变相体罚幼儿,不得歧视、侮辱幼儿,严禁猥亵、虐待、伤 害幼儿。
七、遵循幼教规律。循序渐进,寓教于乐;不得采用学校教 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不得组织有碍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八、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 正直;不得在入园招生、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 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收受 幼儿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 不得推销幼儿读物、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规范保教行为。尊重幼儿权益,抵制不良风气;不得组 织幼儿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等活动,或泄露幼儿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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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的信息。
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肩负着培养高层次创新人 才的崇高使命。长期以来,广大导师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立德修 身、严谨治学、潜心育人,为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和创新型国家 建设作出了突出贡献。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规范 指导行为,努力造就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 仁爱之心的新时代优秀导师,在《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 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 (教研〔2018〕1 号 ) 、《新时代高校 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基础上,制定以下准则。
一、坚持正确思想引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思想为指导,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对研究生 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 观,增强使命感、责任感,既做学业导师又做人生导师。不得有 违背党的 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党和 国家形象、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言行。
二、科学公正参与招生。在参与招生宣传、命题阅卷、复试 录取等工作中,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公平公正,科学选才。认真 完成研究生考试命题、复试、录取等各环节工作,确保录取研究 生的政治素养和业务水平。不得组织或参与任何有可能损害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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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公平公正的活动。
三、精心尽力投入指导。根据社会需求、培养条件和指导能
力,合理调整自身指导研究生数量,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提供 指导,及时督促指导研究生完成课程学习、科学研究、专业实习 实践和学位论文写作等任务;采用多种培养方式,激发研究生创 新活力。不得对研究生的学业进程及面临的学业问题疏于监督和 指导。
四、正确履行指导职责。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
律,因材施教;合理指导研究生学习、科研与实习实践活动;综 合开题、 中期考核等关键节点考核情况,提出研究生分流退出建 议。不得要求研究生从事与学业、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务, 不得违规随意拖延研究生毕业时间。
五、严格遵守学术规范。秉持科学精神,坚持严谨治学,带 头维护学术尊严和科研诚信;以身作则,强化研究生学术规范训 练,尊重他人劳动成果,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对与研究生联合署 名的科研成果承担相应责任。不得有违反学术规范、损害研究生 学术科研权益等行为。
六、把关学位论文质量。加强培养过程管理,按照培养方案 和时间节点要求,指导研究生做好论文选题、开题、研究及撰写 等工作;严格执行学位授予要求,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严格把 关。不得将不符合学术规范和质量要求的学位论文提交评审和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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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
七、严格经费使用管理。鼓励研究生积极参与科学研究、社 会实践和学术交流,按规定为研究生提供相应经费支持,确保研 究生正当权益。不得以研究生名义虚报、冒领、挪用、侵占科研 经费或其他费用。
八、构建和谐师生关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人文 关怀,关注研究生学业、就业压力和心理健康,建立良好的师生 互动机制。不得侮辱研究生人格,不得与研究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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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 的指导意见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 (教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教育局,有关部门 (单位) 教育司 (局) ,部属各高等学校、部 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高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
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 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校教师队伍,现就教师违 反《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 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等规定,发生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各高校要严格落实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党委统 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牵头部门明确、院 (系) 具体落实、教 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党委书记和校长抓师德同责,是师德建 设第一责任人。院 (系) 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 接领导责任,院 (系)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二、高校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 以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持以德 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发生师德失范行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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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三、对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 一票否决”。高校教师 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情 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 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 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 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 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 24 个月。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 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 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 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 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 关依法处理。
四、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 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 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五、高校要建立健全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指 定或设立专门组织负责,明确受理、调查、认定、处理、复核、 监督等处理程序。在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调查过程中,应听取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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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同时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 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复核、申诉。对 高校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 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六、高校师德师风建设要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 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 分进行问责:
( 一 ) 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 工作不到位;
( 二 ) 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 三 ) 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 四 ) 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 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 会影响;
( 六 ) 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七、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院 (系) 行政主要负责人 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 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 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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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学校需向上级主管部门做出说
明,并引以为戒,进行自查自纠与落实整改。如有学校反复出现 师德失范问题,分管校领导应向学校做出检讨,学校应在上级主 管部门督导下进行整改。
九、各地各校应当依据本意见制定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 面清单及处理办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十、民办高校的劳动人事管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 同法》规定,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遵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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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
为处理办法 (2018 年修订) 》的通知
教师〔2018〕18 号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 (教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 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扎实推进《中共中 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的实 施,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我部对 2014 年印发的《中小学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2018 年 11 月 8 日
师德集中学习教育手册 ( 四 )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 2018 年修订 )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 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 学校 (含技工学校) 、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 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 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 6 个月,记 过期限为 12 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 24 个月。是中共 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
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 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 期限不得少于 24 个月。
师德集中学习教育手册 ( 四 )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
( 一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 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 三 ) 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 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 四 ) 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 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 五 ) 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 六 )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 生安危,擅离职守, 自行逃离。
(七) 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 行为。
( 八) 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 岗位聘用、 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 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 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 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 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 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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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存在违反第四 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 理。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 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 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 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 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 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 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 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 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 一 )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 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 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 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 三 ) 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 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 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 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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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 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 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 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第八条 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 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第九条 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 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 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 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 系统。
第十条 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 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 资格。
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评审。
第十一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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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 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 资格。
第十二条 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 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 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 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 一 ) 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 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 二 ) 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 三 ) 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 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 四 ) 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 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 会影响;
( 六 ) 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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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教师〔2018〕19 号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 (教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 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 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扎实推进《中共中 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的实 施,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我部研究制定了《幼儿园教师违 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2018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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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幼儿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 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 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幼儿园教师包括公办幼儿园、 民办幼儿 园的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 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 6 个月,记 过期限为 12 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 24 个月。是中共 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
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 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 期限不得少于 24 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
( 一 )在保教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和违背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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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 二 )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 三 )通过保教活动、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 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 四 ) 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空岗、未经批准 找人替班,利用职务之便兼职兼薪。
( 五 ) 在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幼儿安 危,擅离职守, 自行逃离。
(六)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歧视、侮辱幼儿,猥亵、虐待、 伤害幼儿。
(七)采用学校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组织有碍幼儿 身心健康的活动。
( 八) 在入园招生、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 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 索要、收受幼儿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家长付费的宴请、 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推销幼儿读物、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 源谋取私利。
(十) 组织幼儿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活动,或泄 露幼儿与家长的信息。
(十一 ) 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 幼儿园及幼儿园主管部门发现教师存在第四条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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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调查了解幼儿情 况,听取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 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 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 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 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 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 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 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 一 )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 建议,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民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 建议,幼儿园举办者做出决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 二 ) 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公办幼儿园由教师所在幼 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 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举办者做出决定, 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 三 ) 开除处分,公办幼儿园在编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 议,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未纳入编制管 理的教师由所在幼儿园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部门备案。 民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举办者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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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部门备案。
( 四 ) 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 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 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 在幼儿园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第八条 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 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第九条 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幼儿园主管部门申请 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幼儿园主管部门的上一级行政 部门提出申诉。
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 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 系统。
第十条 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 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 资格。
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评审。
第十一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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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 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 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 资格。
第十二条 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及主管部门不履 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 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 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 责任人的责任:
( 一 ) 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 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 二 ) 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 三 ) 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 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 四 ) 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 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 会影响;
( 六 ) 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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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 (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9 号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 (试行) 》已经 2020 年 9 月 23 日教 育部第 3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 2021 年 3 月 1 日 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陈宝生 2020 年 12 月 23 日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 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 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 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 以下称学校) 及其 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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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 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第三条 学校、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 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 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指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 实施教育惩戒。
第四条 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 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 相适应。
第五条 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 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
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父母 或者其他监护人 ( 以下称家长) 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有 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的听证。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 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家长以民主讨论形式共同制定班规或者 班级公约,报学校备案后施行。
第六条 学校应当利用入学教育、班会以及其他适当方式, 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讲解校规校纪。未经公布的校规校纪不得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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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吸 收教师、学生及家长、社会有关方面代表参加,负责确定可适用 的教育惩戒措施,监督教育惩戒的实施,开展相关宣传教育等。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 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 一 ) 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 二 ) 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 三 ) 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 四 ) 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 六 ) 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 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 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 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 一 ) 点名批评;
( 二 ) 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 三 ) 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 四 ) 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 五 ) 课后教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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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 施。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第九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 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
( 一 ) 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 二 ) 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 三 ) 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 四 ) 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 外出集体活动;
( 五 ) 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十条 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 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 告知家长:
( 一 ) 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 教育、管教;
( 二 ) 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 三 ) 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 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 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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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 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第十一条 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 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 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
教师、学校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 性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 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 等进行检查。
教师、学校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妥善保管,在 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 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 得有下列行为:
( 一 ) 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 二 ) 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 或者姿势, 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 三 )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 四 ) 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 五 ) 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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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七) 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 八) 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第十三条 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与学生的 沟通和帮扶,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和需要,建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 由学校分管负责人、德育工作机构负责人、教师以及法治副校长 (辅导员) 、法律以及心理、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辅 导小组,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专门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第十四条 学校拟对学生实施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 和纪律处分的,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家长申请 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
学生受到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后,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 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教师因 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 不利处理。
教师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情节轻微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 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暂停履行职责或者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构成违法犯罪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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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学校、教师应当重视家校协作,积极与家长沟通, 使家长理解、支持和配合实施教育惩戒,形成合力。家长应当履 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学校对 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教。
家长对教师实施的教育惩戒有异议或者认为教师行为违反 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学校或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举报。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师德师风建设管理的有关要 求,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家长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情形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 关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据本规则第十条实施的 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 处分作出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
学校应当成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以及家长、法 治副校长等校外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 申请,组织复查。学校应当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受 理范围及处理程序等并向学生及家长公布。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全面审
查,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的决定。
第十八条 学生或者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 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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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教师的培训,促进教 师更新教育理念、改进教育方式方法,提高教师正确履行职责的 意识与能力。
每学期末,学校应当将学生受到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 和纪律处分的信息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方实施细则或者指导学校 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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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
教师〔2015〕5 号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 (教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 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 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减轻学生学业负担,坚决纠正人民群众 反映强烈的教育行风问题,现将《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 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 以下简称《规定》 )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 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 小学教师有偿补课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 任务的必然要求,是深入解决“四风”问题重要举措。各省级教 育部门是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规定》要求, 结合实际研究制订标本兼治的具体实施方案和细化的违规处理 办法。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工作机制,紧盯寒暑假、法定节假 日等重要时间节点,扎实有序开展有偿补课专项治理活动,坚决 制止有偿补课等乱收费行为。
二、开展专项督查,严格责任追究。我部将把治理有偿补课 纳入督导检查的重点内容,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各省级教育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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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开展自查,将治理有偿补课纳入专项督导和责任督学挂牌督导, 对《规定》中所列举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对典型案 件予以曝光。对监管不力、问题频发、社会反响强烈的学校和地 方,要严格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 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后讲并收取补课费的,以及打击报复 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等严重违纪、败坏师德的行为要重点查办, 实行 “零容忍”。
三、强化宣传教育,注重正面引导。各地教育部门要通过各 种方式,迅速将《规定》要求传达到中小学校、教职员工、学生 及家长。将学习《规定》作为 2015 年师德教育的重点内容,记 入教师培训学时。教育引导广大教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立德树人,自觉拒绝有偿补课,对每名学生认真负责,为学习有 困难学生答疑辅导,开展课前课后或假期义务值守等志愿服务。 选树并宣传优秀教师典型,充分展现当代教师无私奉献、崇德向 善的精神风貌,传播教育正能量。
四、严格教师管理,接受社会监督。各地教育部门要将在职 教师是否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作为年度考核、职务评审、岗位 聘用、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制。中小学校领导要 带头执行规定,坚决杜绝学校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行为,并加强 对教师从教行为的管理。积极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及社 会广泛参与的监督体系,畅通和公开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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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
教育部 2015 年 6 月 29 日
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 的规定
一、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二、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三、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 施或学生信息;
四、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 有偿补课;
五、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 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六、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 提供相关信息。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 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消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 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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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 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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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德警示教育 ( 一 )
违反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高校教师黄某某多次在课堂上发表错误言论问题。 2019 年 9 月,黄某某在其承担的专业理论课中多次发表与课程 无关的错误言论,宣扬错误历史观,误导学生。给予黄某某党内 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暂停评奖评优、职称评定、岗位聘用、 教学工作和研究生招生资格 12 个月,年度考核结果被认定为不 称职;对黄某某所在学院领导班子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学院领导 班子作出书面检查,对院长、党委书记进行通报批评,对分管副 院长进行提醒谈话,取消院长、党委书记、分管副院长当年度评 奖评优资格。
案例二:某高校教师梁某某长期在网络上发布和转发错误言 论问题。2019 年至 2020 年期间,梁某某通过微博、推特等网络 平台多次发布和转发错误言论,其行为严重违反了《新时代高校 教师职业行为准则》第一、二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师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 行规定》《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 等相关规定,给予梁某某开除党籍和行政记过处分,取消研究生 导师资格,并停止教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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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某高校某外籍教师违反教学纪律等问题。2018 年 9 月至 2019 年 10 月间,该名外籍教师教学态度不端正、教学方法 不严谨、教学效果差,多次违反教学纪律,与学生言谈粗鄙,言 语有失教师身份,给学生造成不良影响。根据学校外籍教师管理 办法,解除与该名外籍教师劳动聘用关系,注销其外国人来华工 作证,并办理居留许可注销手续,限期离境。
案例四:某高校教师郎某某使用低俗不雅方式授课问题。2020 年 9 月,郎某某使用低俗不雅的图文在校讲授日语课程,影响恶 劣。 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第三项规定。根据《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 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给予郎某某停课、调离教学工作岗位处理, 并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资格、扣罚绩效工资;对该 教师所在二级学院进行通报批评。
案例五:某高校教师张某某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 会服务无关的事宜问题。2019 年,张某某多次要求研究生为其担 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从事运送货物、分装溶剂、担任客服、处理 财务等工作,且在日常指导学生过程中方式方法不当、简单粗暴, 有辱骂侮辱学生的言行。张某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新时代高校 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五项规定。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 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 给予张某某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撤销专业技术职务、解除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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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合同的处理;撤销其教师资格,收缴教师资格证书,将其列 入教师资格限制库,5 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案例六:某高校教师姜某某学术不端问题。姜某某在发表的 文章中抄袭他人成果,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 则》第七项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教育部关 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给予姜某某党内严 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停止两年内招收硕士研究生资格,取消 两年内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案例七:某高校教师郭某不正当关系问题。2019 年 8 月,郭 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了 严重不良影响。郭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 项准则》第二项规定。根据《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 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给予郭某开除党籍、降低岗位等 级处分,并解除聘用合同。
案例八:某高校教师刘某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问题。2016 年以来,刘某利用教师身份,与一女学生交往并发生不正当关系, 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 刑 2 年 6 个月。刘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高
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六项规定。根据《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给予刘某解聘处理;刘 某 依法丧失教师资格,终身不得从教。责令学校党委做出深 刻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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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对学校领导班子进行集体诫勉谈话和经济处罚;责令学校党 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和涉事教师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做出深刻检 查;对涉事教师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并扣罚绩效 工资。
案例九:某高校教师王某某多次性骚扰学生问题。2019 年, 王某某屡次言语骚扰在校学生,并通过微信等方式向多名学生发 送性暗示词汇和图片,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王某某的行为违反 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六项规定。根据《教 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 导意见》等相关规定, 给予王某某开除处分,并撤销教师资格,收缴教师资格证书,将 其列入教师资格限制库;对该教师所在的二级学院党政负责人进 行约谈和批评教育。
案例十:重庆师范大学教师唐某发表错误言论问题。2019 年 2 月,唐某在课程教学中发表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唐某的行 为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一项、第三项 规定。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高 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给予唐某撤 销教师资格,调离教师岗位,降低岗位等级的处理。学校对其所 在学院党政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责令作出深刻检查。
案例十一:吉林农业科技学院教师王某某性骚扰学生、 学术不端等问题。2018 年 10 月,王某某违规参加由学生支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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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的宴请和娱乐活动期间存在性骚扰学生行为,且存在论文抄袭 造假情况。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 准则》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规定。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 意见》等相关规定,给予王某某开除处分,撤销其教师资格,收 缴教师资格证书,将其列入教师资格限制库。学校党委对其所在 学院党总支书记和院长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十二:成都体育学院教师邓某某与他人发生不正当 关系问题。2015 年 4 月至 2018 年 9 月,邓某某与他人长期保持 婚外不正当关系。邓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 为十项准则》第二项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 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给予邓某某开除党籍、降低 岗位等级的处分,并调离教师岗位;撤销其教师资格,收缴教师 资格证书,将其列入教师资格限制库;取消其有关人才计划入选 资格和研究生导师资格。责令其所在学院党政负责人作出深刻检 查,取消学院党总支书记当年年度考核优秀等次。
案例十三: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教师芈某学术不端问题。 2021 年 1 月,芈某出版的专著抄袭国外作者作品。芈某的行为 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七项规定。根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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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 定,给予芈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记过处分,调离教学岗位, 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及三年内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 岗位晋升、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 等方面的资格。其所在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向学校作出书面 检讨,并在学院内部开展批评教育。
案例十四:衢州职业技术学院教师王某某学术不端问题。 2020 年 5 月,王某某发表文章因涉及作者身份、虚假同行评议、 文章抄袭等行为被杂志社撤稿。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高 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七项规定,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 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给予王某某警告处分,撤销当年取得的副 教授专业技术职务,降低岗位等级,取消三年内科研项目申报等 方面资格,追回因职务、等级晋升已享受的相应工资待遇;撤销 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论文学术奖励,追回相应科研奖励经费。
案例十五:中南大学教师陈某性骚扰女学生等问题。2013 —2017 年间,陈某先后出现性骚扰女学生、 向学生索要并收受 礼品、在课堂讲授与教学无关的内容等行为。陈某的行为违反了 《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四项、第六项、第九项 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 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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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等相关规定,给予陈某留党察看、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并调 离教学岗位。其所在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向学校党委作出检讨。
案例十六: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师谢某某学术不端问题。 谢某某通过网络联系中介公司对其拟投稿论文进行润色和论文 代投。2020 年 2 月, 因内容与别的期刊论文内容重复、虚构通 讯作者等原因,该论文被编辑部撤稿。谢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 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七项规定。根据《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 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给予谢某某降低岗位 (职称) 等级 处分,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 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 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追回其利用被撤稿论文所获得的科研奖 励。其所在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向学校党委作出检讨。
案例十七:中国矿业大学 (北京) 教师谢某与学生发生 不正当关系问题。2021 年 3 月,谢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某 在校女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谢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 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六项规定。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 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 见》等相关规定,给予谢某降低岗位 (职称) 等级处分,撤销其 教师资格,收缴教师资格证书,将其列入教师资格限制库。其所 在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向学校党委作出检讨,并取消所在学院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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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主要负责人当年考核评优资格。
案例十八:九江学院教师朱某某在网上发表不当言论问 题。2021 年 4 月,朱某某在微信群发表不当言论,散布不良信 息。朱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第一项规定。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 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给予 朱某某行政警告处分,并调离教学岗位。其所在学院党政主要负 责人向学校党委作出检讨。
案例十九:内蒙古财经大学教师乌某性骚扰学生问题。2018 年 9 月,乌某对本校女学生进行性骚扰,2021 年 9 月,乌某被 该学生举报并查实。乌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 为十项准则》第六项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 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给予乌某开除党籍处分,岗 位等级由三级教授降为九级科员,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撤销 其教师资格,列入教师资格限制库。对其所在学院党政主要负责 人给予诫勉谈话处理,其所在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向学校作出检 讨。
案例二十:安徽农业大学教师高某性骚扰女学生、违反工作 和廉洁纪律问题。2020 年 12 月至 2021 年 7 月,高某多次对本 校女学生进行性骚扰,此外,高某还存在违反工作和廉洁纪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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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高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第六项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 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给予高某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职务、降 低岗位等级处分,撤销其教师资格,列入教师资格限制库。责令 其所在学院党委和党委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
案例二十一:江西省豫章师范学院教师尹某某学术不端问题。 2020 年 12 月,尹某某在某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涉嫌抄袭他人论文 中的实验内容和实验结果,于 2021 年 8 月在该期刊发表致歉及 撤稿声明。尹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 准则》第七项规定。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 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 给予尹某某警告处分,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 岗位聘用、干部选任、 申报人才计划和科研项目等方面资格。
案例二十二:南开大学教师李某某违规使用经费、与学生发 生不正当关系问题。2008 年至 2013 年期间,李某某违规支出 9 项差旅费,学校对李某某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退还报销经费。 2020 年至 2021 年期间,李某某存在与学生不正当关系。李某某 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六项规定。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给予李某某降低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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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等级处分,作出解聘处理,撤销其教师资格,列入教师资格限 制库。对其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和诫勉谈话,责令 作出书面检查。
案例二十三:山东省青岛求实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李某某体罚 学生问题。2021 年 11 月,李某某 (辅导员) 在对 3 名学生进行 批评教育过程对其进行体罚,其中 2 名学生为轻微伤,李某某被 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并处罚款 500 元。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 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五项规定。根据《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 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给予李某某开除处分。给予其所在二 级学院院长警告处分,给予学院有关负责人诫勉谈话处理。
案例二十四: 中山大学教师杨某某性侵女学生未遂问题。 2021 年 7 月,杨某某酒后对女学生图谋不轨, 因涉嫌强奸罪被 刑事拘留,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杨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 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六项规定。根据《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 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给予杨某某开除处分,丧失其教师 资格,列入教师资格限制库,终身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其所在部门党政负责人向学校作出书面检讨。
案例二十五:辽宁大学教师何某性骚扰女学生问题。2022 年 7 月,何某通过微信多次对学生进行性骚扰被实名举报,经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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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实。何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第六项规定。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 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给予 何某免职处理,调离工作岗位,移交学校纪委立案处理,撤销其 教师资格,列入教师资格限制库,撤销其在辽宁大学期间所获各 类荣誉、称号。给予其所在学院党总支书记、院长、副书记诫勉 谈话,责令院党总支向校党委作书面检讨。
案例二十六:华中科技大学教师张某某性骚扰学生问题。自 2019 年 9 月起,张某某通过发送暧昧言语、不雅图片和视频, 以及肢体接触等方式对女学生进行性骚扰。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 《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六项规定。根据《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 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给予张某某记过处分,取消其 研究生导师资格,撤销其教师资格,列入教师资格限制库,调离 教师岗位。对所在学院党委书记、院长进行问责通报。
案例二十七:长安大学教师许某学术不端问题。 2022 年 8
月,经认定,许某在某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存在研究内容剽窃、过 程中擅自标注他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的行为。许某的行 为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七项规定。根 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 定》《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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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给予许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记过处分,撤销其教授任 职资格,取消其研究生导师资格,取消其三年内在评奖评优、职 务晋升、职称评定、 申报人才计划、 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资格。 对所在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责成作出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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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德警示教育 (二)
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中学教师肖某某在课堂上歧视、侮辱学生问题。 2021 年 2 月, 肖某某在课堂上发表通过家长收入水平质疑家长 素质以及歧视、侮辱学生等言论。 肖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 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五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教师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教师资格条例》《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给予肖某某党内严 重警告处分,降低岗位等级处理并调离岗位;撤销其教师资格, 收缴教师资格证书,将其列入教师资格限制库,5 年内不得重新 取得教师资格。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二:某学校教师许某某体罚学生问题。2019 年 3 月 29
日,许某某用笤帚木把对未达到英语月考目标分数的 25 名学生 进行体罚,造成部分学生腿部、臀部、背部等部位淤血、红肿。 许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 五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违反职 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 2018 年修订) 》,对许某某予以辞退, 按程序撤销其教师资格,同时追究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负责人及学 校校长等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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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某学校教师徐某某体罚学生问题。2020 年 9 月,徐 某某在管教学生过程中,采取不当方式,造成学生身体损伤。徐 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五 项规定。根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 2018 年修订) 》等相关规定,给予徐某某警告处分,认定其当年师德 考核不合格,扣除其一年绩效工资,三年内不得评优评先;对学 校时任校长、分管副校长和年级主任进行约谈提醒。
案例四:某中学教师耿某带领学生应援娱乐明星问题。2020 年 5 月,耿某在上课时间带领学生为娱乐明星应援,并录制视 频在网络传播,造成不良影响。耿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中小 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三项规定。根据《中小学教师违反 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 2018 年修订) 》等相关规定,给予耿 某停职检查处理;对学校校长进行诫勉谈话。
案例五:某小学教师胡某某学术不端问题。2015 年以来,胡 某某多次抄袭他人作品用于自己出版书籍、发布微信公众号推文 以及主编教材等,并获得多项荣誉称号。胡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 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八项规定。根据《事业单 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 办法 ( 2018 年修订) 》等相关规定,撤销胡某某副校长职务、 调离教学岗位,撤销所获荣誉称号。
案例六:某小学教师那某某违规收受学生家长礼品礼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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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对中小学教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和有偿补课典型问题进行 通报。其中某小学教师那某某违规收受某学生家长 6 次微信转账 共计 2200 元。那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 为十项准则》第九项规定。根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处理办法 ( 2018 年修订) 》,给予那某某记过处分,扣发当年 绩效工资和奖金,取消当年评先评优晋级资格,全额退返违纪所 得;学校教学负责人被批评教育。
案例七:某中学教师贾某长期违规有偿补课问题。某市教育 局在专项整治中查明,某中学教师贾某长期违规有偿补课,情节 较为严重,违反了《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十 项规定。根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 2018 年修订) 》,给予贾某降低岗位等级处分,调离工作岗位。对其 所在学校负责人进行约谈,取消学校年终考评评优资格。
案例八:某中学校教师李某某寒暑假期间组织有偿补课, 在 管理教育学生过程中简单粗暴等问题。2020 年,李某某于寒暑假 期间组织所带班级学生进行有偿补课,在学生管理教育过程中简 单粗暴,言语失当。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 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五、十项规定。根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 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 2018 年修订) 》等相关规定,给予李某某 解聘处理,并责令其退还所收补课费;给予学校常务副校长停职 检查、扣罚一年岗位工资和职务津贴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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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九:某中学教师刘某开办校外培训班、诱导学生参加有 偿补课问题。2018 年,刘某开办某艺术培训中心,利用晚上和 周末为本校及校外学生进行有偿补课。刘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 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十项规定。根据《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 法 ( 2018 年修订) 》等有关规定,对刘某做出行政警告处分, 扣除一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取消其两年内评优评先资格、全校范 围内作出检查的处理。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诫勉谈 话。
案例十:河北省沧州市华北油田某学校教师曹某某收受学生 家长礼品、礼金问题。曹某某先后收受学生家长海鲜、茶叶、水 果等物品及现金 1000 元。曹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中小学 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九项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 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 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 2018 年修订) 》等相关规定,给予曹 某某党内警告处分、行政记过处分。送礼学生家长职业为中学教 师,同样违反了《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给予 其诫勉谈话、批评教育的处理,取消当年评奖评优及职称评定资 格,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案例十一: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 2 名教师在校外培训机构有 偿补课问题。孙某、刘某某在校外培训机构违规有偿补课,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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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十项规定。根据《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处理办法 ( 2018 年修订) 》等相关规定,给予孙某、刘某某降 低岗位等级处分,年度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调离教师岗位并调 离原单位,不再从事一线教学工作,将违纪所得上缴财政。当地 县政府对县教育局领导班子集体约谈,对学校进行全县通报批评, 县教育部门和所在学校分管领导作书面检讨。全县开展在职教师 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兼薪排查整治,全市组织开展师德师风警示 教育。
案例十二:某小学教师肖某猥亵学生问题。2018 年至 2019 年期间,肖某利用教导主任和教师身份便利,猥亵多名未成年女 学生,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7 年 6 个月。肖某的行为违反了 《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七项规定。根据《中 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 2018 年修订) 》等相关 规定,给予肖某开除公职处分,其教师资格依法丧失,注销并收 缴其教师资格证书,终身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案例十三:某中学教师吴某某性骚扰学生问题。吴某某隐瞒 真实身份和年龄,通过微信与在校女学生进行低俗聊天,用淫秽 语言挑逗,向女学生传播色情视频、图片等。以上行为违反了《新 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七项规定,根据《中国共 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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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修订 ) 》,给予吴某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依 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案例十四:某学校教师许某某性侵学生问题。2020 年 1 月, 许某某在辅导学生课业过程中,性侵多名女学生,被当地法院判 处无期徒刑。许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 十项准则》第七项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 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 2018 年修订) 》等相关 规定,给予许某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教师资格依法丧 失,注销并收缴其教师资格证书,终身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 格;对学校领导班子进行通报批评、集体约谈;对学校党总支书 记进行通报批评,撤销其党内职务,免去其学校董事会董事、校 长、法人代表职务;对学校党总支副书记、小学部支部书记进行 通报批评,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免去其学校董事会董事、副校 长职务,并降低岗位等级。
案例十五: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潮宗街小学教师欧阳某某有 偿补课问题。2018 年起,欧阳某某为其亲属开设的校外培训机 构介绍生源,并参加校外培训机构组织的有偿补课。欧阳某某的 行为违反了《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十项规定。 根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 2018 年修订) 》 等相关规定,对欧阳某某作出辞退处理,并在全区教育系统进行 通报;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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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六:福建省福州市华伦中学多名教师参加学生家长付 费的宴请及违规收受礼品问题。2021 年 7 月,该校陈某等 9 名 教师参加初三毕业班学生聚餐,并收受了价值人均 400 多元的礼 品,费用均由学生家长分摊,事后退还了礼品和餐费。该 9 名教 师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九项 规定。根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 2018 年 修订) 》等相关规定,取消该 9 名教师当年评奖评优资格,降低 年度绩效考核等次,对其中 1 名党员教师给予诫勉谈话,对其他 8 名教师给予批评教育;对分管校领导和年级负责人作出停职处 理。
案例十七:贵州省余庆县龙溪中学多名教师体罚学生问题。 2020 年 11 月,该校田某等 5 名教师在教育言行不当及早恋的多 名学生过程中方法简单粗暴、惩戒过当。田某等 5 名教师的行为 违反了《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五项规定。根 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 德行为处理办法 ( 2018 年修订) 》等相关规定,分别给予田某 等 5 名教师记过、警告处分;对学校相关领导和教育局负责人分 别给予免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处理。
案例十八:广东省连南县职业技术学校教师蓝某某谋取不正 当利益问题。2001—2006 年及 2014 年,蓝某某多次利用职务之 便收受礼金 5 万余元,为其妻子和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蓝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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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九项规 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 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 2018 年 修订) 》等相关规定,给予蓝某某留党察看、降低岗位 (职称) 等级处分;对学校相关领导和教育局负责人分别给予约谈、诫勉 谈话处理。
案例十九:浙江省金华市湖海塘中学教师李某、金华市第四 中学教师杨某某、邵某某有偿补课问题。2021 年 7 月,李某、 杨某某、邵某某参与校外违规有偿补课。该 3 名教师的行为违反 了《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十项规定。根据《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处理办法 ( 2018 年修订) 》等相关规定,给予李某通报批评、 年度考核不合格、调离原工作岗位、取消评奖评优、职务晋升、 职称评定等资格处理,责令其所在学校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 给予杨某某、邵某某警告处分和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不合格、调 离原工作岗位、取消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资格处理, 责令其所在学校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对学校负责人进行批 评教育,降低 2020 学年学校发展性考核档次。
案例二十: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职业中专教师李某某教师资 格证造假问题。2021 年 10 月,在教师资格注册过程中,发现李 某某在 2016 年 11 月的教师资格注册时提供虚假材料。李某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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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违反了《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八项规定。 根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 2018 年修订) 》 等相关规定,给予李某某调离教学岗位处理,撤销其教师资格, 列入教师资格限制库。
案例二十一: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武罗学校教师姚某某体罚 学生问题。2021 年 10 月至 11 月,姚某某多次对学生进行体罚。 姚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 五项规定。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 育惩戒规则 (试行)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 2018 年修订) 》等相关规定,对姚某某作出解聘处理。对武 罗学校进行全县通报批评,对学校负责人作出相关处理。
案例二十二:海南省东方市思源学校副校长符某某体罚学生 问题。2021 年 11 月,符某某对 3 名欲翻墙出校游玩的学生进行 体罚,惩戒过当造成学生受伤,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符某某的 行为违反了《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五项规定。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 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2018 年修订)》 等相关规定,给予符某某撤销学校党支部副书记处分,免去副校 长职务,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从十级降至十一级。责令其所在学校 主要负责人作出检讨。
案例二十三: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城南小学教师成某某吸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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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020 年 7 月,成某某因吸毒被行政拘留。成某某的行为 违反了《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二项规定。根 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 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 2018 年修订) 》 等相关规定,给予成某某开除党籍和撤职处分,撤销其教师资格, 列入教师资格限制库。给予其所在学校校长和副校长提醒谈话和 诫勉谈话处理。
案例二十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马山县古统小学教师覃 某某猥亵学生问题。2021 年 4 月,覃某某猥亵多名女学生,被 刑事拘留,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覃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中 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七项规定。根据《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 2018 年修订) 》等相关规定,给予覃某某开除公职处分,撤 销其教师资格,列入教师资格限制库。对其所在学校校长和有关 负责人作出严肃处理。
案例二十五: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第二中学教师马某体罚学 生问题。2022 年 5 月,马某在课堂上对学生进行体罚。马某的 行为违反了《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五项规定。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 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 2018 年修订) 》等相关规定,给予马某降 低岗位等级处分并调离教师岗位。给予其所在学校校长和党总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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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警告处分,对其所在县教育体育局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作出 书面检查。
案例二十六: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罗陈乡完全小学教师付某 体罚学生问题。2021 年 6 月,付某在课堂上对学生进行体罚, 导致学生受伤,事后向家长道歉并达成谅解。付某的行为违反了 《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五项规定。根据《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处理办法 ( 2018 年修订) 》等相关规定,给予付某记过处分, 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对其所在学校校长和工会主席进行约谈, 给予其所在学校副校长诫勉谈话处理。
案例二十七: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北塔中学教师张某惩戒 不当问题。2021 年 12 月,张某因学生作业完成不理想、学习成 绩下滑,对该班部分学生进行不当惩戒。张某的行为违反了《新 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五项规定。根据《中小学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 2018 年修订) 》等相关规定, 扣除张某当月班主任绩效、其他绩效及季度绩效奖,三年内不得 评优评先,在全体教工大会上作公开检查并向全班学生和家长公 开道歉。对其所在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
案例二十八:江苏省盐城市向阳路小学教师朱某某收受学生 家长钱物问题。2022 年 9 月,朱某某收受学生家长钱物的清单 被网曝,经查属实。朱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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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九项规定。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 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 2018 年修 订 ) 》等相关规定,给予朱某某撤销教师资格、调离原工作单位 的处分。免去其所在学校校长、政教处主任相应职务,进行政务 立案。
案例二十九:浙江省义乌市文华小学教师顾某某猥亵学生问 题。2022 年 11 月,顾某某因在校外辅导期间对多名学生实施猥 亵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顾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中 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七项规定。根据《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 2018 年修订) 》《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等相关规 定,丧失顾某某教师资格,列入教师资格限制库,终身不得重新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给予其 所在学校校长解聘处理,学校 2022 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并在 教育系统内通报批评。
案例三十:湖南省株洲市攸县石羊塘镇中学教师周某某猥亵 学生问题。2021 年上半年至 2022 年 5 月期间,周某某多次猥亵、 强制猥亵未成年女学生,2022 年 11 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周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 七项规定。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 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 2018 年修订) 》《关于落实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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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给予周某某开除处分,丧失其 教师资格,列入教师资格限制库,终身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 格,终身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对所在学校校长 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党支部书记和副校长分别予以诫勉谈话。
案例三十一:重庆市奉节县尖角小学教师马某某体罚学生问 题。2022 年 4 月,马某某因学生未完成作业将其带到办公室进 行批评教育,因惩戒不当致其手臂、后背软组织受伤。马某某的 行为违反了《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五项规定。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 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 2018 年修订) 》等相关规定,给予马某某 记过处分,一年之内不得从事一线教学工作、不得参加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将所在学校校长降为副校长,对分管副校长 进行诫勉谈话。
案例三十二:海南省万宁市大同中学教师陈某某性骚扰学生 问题。2022 年 6 月, 陈某某通过微信对本校已毕业女学生发送 淫秽言语。陈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 项准则》第七项规定。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 2018 年修订) 》等 相关规定,给予陈某某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撤销其教师资格,列 入教师资格限制库,调整至其他岗位。对所在学校领导班子进行 通报批评,责成作出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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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十三: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第一中学校长陈某 不雅行为问题。2022 年 7 月, 陈某在酒吧与应届毕业生等多名 女子举止亲密,行为不雅。陈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中小学教 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七项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 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 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 2018 年修订) 》等相关规定,给予陈某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撤职处分,专业技术岗位降至九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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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德警示教育 (三)
违反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幼儿园教师陈某某体罚幼儿问题。2019 年 11 月, 陈某某在幼儿园午休期间责令 4 名嬉戏打闹、影响他人休息的幼 儿自己打自己嘴巴。陈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 业行为十项准则》第六项规定。根据《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 行为处理办法 ( 2018 年修订) 》等相关规定,对陈某某予以解 聘处理,同时给予该幼儿园园长问责处分,并对该幼儿园予以通 报批评。
案例二:某幼儿园教师许某某、潘某某体罚幼儿问题。2019 年 12 月,许某某、潘某某在保教过程中,拉扯幼儿、让幼儿自 己打自己嘴巴。许某某、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幼儿园教 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六项规定。根据《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 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 2018 年修订) 》等相关规定,对许某某、 潘某某以及该幼儿园执行园长予以解聘处理;将许某某 (无教师 资格) 列入教师资格限制库,依法撤销潘某某的教师资格,并收 缴其教师资格证书,5 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案例三:某幼儿园教师苏某某体罚幼儿问题。2020 年 9 月, 苏某某在协助班主任组织幼儿活动过程中,将一幼儿带至教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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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掴。苏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 则》第六项规定。根据《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 道德行为处理办 法》等相关规定,给予苏某某解聘处理;责成该幼儿园园长作深 刻检查,对该幼儿园进行通报批评。
案例四:某幼儿园某外籍教师猥亵幼儿问题。2019 年 1 月 25
日,该名外籍教师在学生午休期间,趁机对一女童进行猥亵,检 察院依法对其批准逮捕,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 5 年, 待其刑满后将被驱逐出境。当地教育部门约谈相关负责人,责令 整改,要求该幼儿园规范办园行为,强化师德师风建设,严把教 师尤其是外籍教师聘用程序,为幼儿健康成长提供根本保障。同 时,对该幼儿园园长予以辞退处理,撤销该幼儿园省级和市级示 范幼儿园资格。
案例五:某少儿服务中心教师潘某某伤害幼儿问题。2020 年 11 月,潘某某在制止幼儿追逐过程中将幼儿拎起落地,致其左 手大拇指受伤,后受伤幼儿两名家长对潘某某实施了殴打。潘某 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六项 规定。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幼儿园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处理办法 ( 2018 年修订) 》等相关规定,给予潘某某解除聘任 合同的处理;撤销其教师资格,收缴教师资格证书,将其列入教 师资格限制库,5 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对于殴打潘某某 的两名幼儿家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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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日以下行政拘留。
案例六: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某幼儿园3名教师虐待幼儿问题。 2021 年 6 月,张某某、金某某、刘某某在保教保育中存在虐打 幼儿行为,违反了《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六 项规定。张某某因涉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被刑事拘留;金 某某因涉嫌殴打他人,被处以治安拘留 15 日并处罚金 1000 元; 刘某某因涉事情节较轻,移交教育行政部门处罚。3 名涉事教师 已被依法撤销教师资格,收缴教师资格证,列入教师资格限制库。 该幼儿园园长、副园长被依法作出撤销任职资格、教师资格的处 理。该园被暂停办学资格并要求作出整顿。
案例七: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圣克弗斯幼儿园教师宋某发表 错误言论问题。2021 年 11 月,宋某在网上发表涉疫情防控错误 言论,因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宋某的行为违反了《新 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三项规定。根据《幼儿园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给予宋某开除处 分,撤销其教师资格,列入教师资格限制库。要求其所在幼儿园 限期整改,对幼儿园园长进行批评教育。
案例八:江苏省宿迁市苏宿园区翰林阁幼儿园教师陈某某虐 待幼儿问题。2021 年 10 月,陈某某在保教保育过程中态度恶劣, 存在虐打幼儿行为。陈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 业行为十项准则》第六项规定。根据《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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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给予陈某某开除处分。给予其所在 幼儿园园长诫勉谈话处理,给予保教主任和教研主任警告处分。
案例九:湖南省长沙市龙湾国际幼儿园教师彭某某伤害幼儿 问题。2021 年 4 月,彭某某在课上将幼儿石某某掉落的鞋子踢 还给本人,击中嘴巴导致该幼儿乳牙掉落受伤。彭某某的行为违 反了《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六项规定。根据 《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给予彭 某某辞退处理,扣发当月工资,向幼儿及其家属道歉,在幼儿园 教职工会上作出检讨。对幼儿园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园区年度评 估作降级处理并在教育系统内进行通报批评。
案例十: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青青葵幼儿园教师李某某、戚 某某体罚幼儿问题。2022 年 6 月,李某某、戚某某在保教工作 中对本班级幼儿有体罚行为,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对李某某、戚 某某处行政拘留并罚款。李某某、戚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 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六项规定。根据《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给予李某某、戚某某解聘处理,撤销其教师资格, 列入教师资格限制库。对所在幼儿园负责人进行警告,对幼儿园 园长进行约谈,免去园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