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子基金存续期不超过15年,确需延长基金存续期,报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十六条 子基金聚焦早期项目投资的额度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70%。
创投阶段项目主要为融资轮次不超过3轮的科创类项目,其中,种子、天使类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种子阶段项目
1.子基金是该项目首轮对外融资的机构投资人之一;
2.子基金投资时该项目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且前一个完整年度的销售收入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员工人数不超过100人。
(二)天使阶段项目
1.子基金是该项目前两轮对外融资(含本轮)的机构投资人之一;
2.子基金投资时该项目成立时间不超过8年,子基金投资时该项目上一年度的销售收入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员工人数不超过200人。
第十七条 创投类子基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亿元,其中,种子类、天使类子基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
第十八条 子基金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额,不超过子基金总认缴规模的20%,投资比例不超过被投企业总股本的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第十九条 申请科创母基金出资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已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管理人登记;
2.应提交完备的子基金设立方案;
3.子基金管理机构应认缴不低于子基金总规模1%的出资额,其关联方在子基金中有出资的,可降低至0.5%;
4.子基金管理团队的核心人员需锁定。在子基金完成可投资金70%的投资进度之后,方可继续申请科创母基金出资;
5.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在最近3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6.子基金管理机构原则上应为权威行业排名前50名的投资机构。
第二十条 子基金管理费按不超过2%/年收取,其中,种子类、天使类按不超过3%/年收取。子基金投资期管理费以实缴规模计提,退出期管理费以基金已投未退金额为基数计提,计提比例为投资期的一半;延长期不收取管理费。子基金管理费50%为基础管理费,50%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确定。
第二十一条 子基金退出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科创母基金可终止子基金合作或直接退出:
(一)子基金设立方案批准后1年内未完成工商注册的;
(二)科创母基金出资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子基金或直接投资项目未按约定投资的;
(四)因管理人、投资经营策略等发生重大变动,无法按照约定实现政策目标的;
(五)其他不符合协议(合同)、章程等约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