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煤炭科技创新单位和个人遴选推荐及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陕西省煤炭科技创新单位和个人遴选推荐及奖励工作,依据国家有关鼓励社会力量办奖有关政策规定,《陕西青年科技奖条例》《陕西青年科技奖条例实施细则》《陕西省煤炭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参照全国煤炭行业卓越工程师评奖办法、中国煤炭学会《煤炭青年科技奖评选办法》及兄弟省市的做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境内从事煤炭项目开发建设、煤炭生产、煤炭清洁加工利用、煤炭物流、煤田地质、煤矿安全、煤矿信息化智能化、煤矿机械制造、矿区生态环境治理,以及相关科研、技术服务等企事业单位和科技工作者。
第三条开展陕西省煤炭科技创新单位和个人评奖工作,是陕西省煤炭科学技术奖的延伸,是向上级遴选推荐优秀科技成果和人才的平台,旨在营造积极向上的科技创新氛围,激励和激发煤炭企事业单位、科技创新团队、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科技创新积极性,促进科技人才成长和煤炭科技发展。
第四条评奖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和正确的评价理念与科学的评价方法,突出创新能力与贡献。
第五条陕西省煤炭科技创新单位及个人奖,共有四个奖项,即陕西省煤炭科技创新先进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和科技创新团队);个人奖三项,即陕西省煤炭卓越工程师奖、陕西省煤炭青年
科技奖和陕西省煤炭科技创新先进个人。
第六条煤炭卓越工程师奖和煤炭青年科技奖与陕西省煤炭科学技术奖同步评奖表彰,每两年一次,每次分别不超过5人和10人;煤炭科技创新先进单位、煤炭科技创新先进个人每年评选表彰一次,每次分别不超过30个(其中科技创新优秀团队不超过5个)和50人。煤炭科技创新先进单位生产企业的占比原则不低于70%;煤炭卓越工程师奖、煤炭青年科技奖、煤炭科技创新先进个人奖,生产企业科技工作者占比不低于70%;煤炭卓越工程师和煤炭青年科技奖往届获奖者不重复授奖。
第二章评选工作的组织
第七条评选工作由陕西省煤炭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组织实施,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陕西省煤炭学会技术服务部,负责遴选推荐及评奖日常工作。
第八条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解决遴选推荐及评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审定遴选推荐及评奖工作相关文件;
(三)审定专家组人员组成;
(四)对获奖者进行授奖、表彰。
第九条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遴选推荐及评奖相关文件的起草、提出评奖专家委员会专家建议名单,并报奖励委员会审定;
(二)受理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负责遴选推荐及评奖相关服务、资料管理和归档等日常工作。
第十条专家条件和专家组的主要职责
(一)专家组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政治立场坚定,品行端正,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热心科技和煤炭事业;
2. 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技术或技术管理方面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3. 符合回避的相关规定(与参评者为近亲关系、同一法人单位或其他影响其评奖公正性情形的需要进行回避)。
(二)专家组的主要职责:
1. 负责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
2. 提出获奖初评名单;
3. 专家组组长参加奖励委员会评审会议,并行使评奖投票权;
4. 对评奖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十一条专家组原则由9~13人组成,评奖专家从陕西省煤炭科学技术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组长由奖励委员会指定。
第三章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十二条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煤炭科技创新先进单位
1.企事业单位
(1)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经营,自觉履行社会责任,职工收入达到省内同类单位平均以上水平。
(2) 重视科技工作,设有科技工作管理机构或科技创新团队,有科技发展规划、科技投入计划和科技创新激励机制等推动科技创新的工作措施,并积极组织实施。
(3) 尊重爱护人才,注重科技人才培养教育,科技人员待遇相关政策落实到位,科技人员数量和专业、年龄结构适应单位发展需要。
(4) 积极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和科普教育,并取得明显成
效。
(5) 在评奖年度无安全生产事故。
(6)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科技水平在全省同类单位处于先进水平。
2) 某一专业领域对全省同行业具有引领示范作用。
3) 有两项及以上创新成果获市级(或省属集团公司)及以上科技奖。
2.煤炭科技创新优秀团队
(1)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风端正,人员相对稳定。
(2) 有明确的创新计划与目标,经费来源有保障,办公场所相对固定。
(3) 负责人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科研组织管理能力。
(4)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在科学上提出了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经实践或具有相关资质机构鉴定,已取得明显成效或对未来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2) 科研成果获得一项省部级三等及以上或两项市级(或省属集团公司)及以上科技奖。
3) 在生产、安全、煤炭加工利用等相关技术难题上有重大突破,并取得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
4) 获得一项授权发明专利,或两项实用新型专利,或两项软件著作权,或参与制定一项企业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煤炭卓越工程师奖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和科技事业,具有创新、求实、奉献、协作精神,学风端正。
2.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为单位技术骨干,并承担重要技术工作。
3.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主要参与的科研项目在科学上提出了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经实践或具有相关资质机构鉴定,已取得明显成效或对未来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2)主持或带领团队破解了制约生产、安全重大技术难题,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3)主持或主要参与的科研项目有一项获省部级三等及以上科技奖或两项市级(或省属集团公司)及以上科技奖。
(4)在评奖期内主持或主要参与的科研项目获陕西省煤炭科学技术奖以上奖励。
(5)获得一项授权发明,或两项实用新型专利或一项软件著作权。
(三)煤炭青年科技奖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和科技事业,具有干事创业和奉献精神,学风端正。
2.具有较扎实和系统的专业知识,较强的学习能力和创新意识,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发表科技论文两篇以上,或3篇及以上科技论文被省行业优秀论文集收录,在专业技术上具有一定的发展潜力。
3.承担单位重要技术工作或技术管理工作。
4.男性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女性不超过45周岁。
5.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的科研项目在科学上提出了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经实践或具有相关资质机构鉴定,已取得明显成效或对未来发展具有指导意义。
(2)主要参与的一项或参与的两项科研项目获市级(或省属集团公司)及以上科技奖。
(3)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的技术革新、技术改造项目对改善劳动环境、提高生产效率或安全水平等取得明显成效。
(四)煤炭科技创新先进个人奖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和科技事业,具有干事创业和奉献精神,学风端正。
2.善于钻研学习,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发表科技论文两篇以上,或3篇及以上科技论文被省行业优秀论文集收录。
3.从事技术或技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且承担重要技术或技术管理工作。
4.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的科研项目有一项获得市级(或省属集团公司)及以上科技奖。
(2)在组织和推动科技创新、产学研融合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取得显著成效。
(3)获得一项授权发明,或两项实用新型专利,或一项软件著作权。
第十三条申报程序:
(一)中央在陕企事业单位及所属单位的申报工作,由中央在陕企事业单位组织,并出具推荐意见;
(二)省属煤炭企事业单位及所属单位的申报工作,由省属煤炭企事业单位组织,并出具推荐意见;
(三)其他煤炭企事业单位的申报工作,由本单位负责组织,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出具推荐意见。
第四章评奖与奖励
第十四条煤炭卓越工程师奖、煤炭青年科技奖评选按照“形
式审查—专家初评—奖励委员会评审—社会公示”的程序进行;煤
炭科技创新先进单位、煤炭科技创新优秀团队和煤炭科技创新先进
个人评选按照“形式审查—专家初评—奖励委员会审定—社会公示”的程序进行。
(一)形式审查
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分类,并在收到申报材料20 个工作日内,向申报人复函是否受理或需要完善材料(需要补充完善资料的,应于7日内提交)。
(二)专家初评
专家组初评应在专家组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按评奖限额1:1.2 比例提出初步名单。
(三)奖励委员会评审
奖励委员会负责人主持召开奖励委员会和专家组组长联席会议(参会人数不得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在专家组初评意见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依得票多少确定获奖人选(获奖人数不得超过既定名额,获奖者得票不得低于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
(四)社会公示
评奖结果在学会网站向社会公示,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为异议受理期,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评奖结果由奖励委员会发布,并召开表彰大会。煤炭科技创新先进单位和煤炭科技创新优秀团队授予牌匾;煤炭卓越工程师奖、煤炭青年科技奖和煤炭科技创新先进个人颁发获奖证书,并按照《陕西省煤炭科学技术奖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支持措施
(一)获得煤炭科技创新先进单位和煤炭科技创新优秀团队的,优先推荐参加省和全国煤炭行业先进单位评选。
(二)获奖个人:
1.优先推荐纳入国家科技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优先推荐上一层次评奖。
2.各会员单位和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应在承担科研任务、提供保障条件、激励措施等方面对获奖者给予重点支持。
3.获奖者可优先参加跨领域学术交流、联合攻关、专业培训以及与相关产业技术需求对接等活动。
4.加强对获奖者突出业绩和典型事迹的宣传,创造有利于激励和促进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
第五章争议解决与撤销
第十七条评奖过程中,相关单位或个人对获奖者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奖励委员会应及时组织进行调查核实,申报人或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并在收到调查函5个工作日内对反映问题作出书面答复,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未及时进行答复或核实反映问题属实的,取消评奖资格。
第十八条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存在其他违反评选的公平性和公正性的,奖励委员会有权撤销其已获奖项,要求返还奖金;将申报者列入不良记录,两年内不接受其相关奖项申报。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参与评奖人员不得随意泄露评审相关信息,不得参加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正性的活动。
第二十条评审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借工作之便营私舞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陕西省煤炭学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经2025年7月26 日陕西省煤炭学会九届理事会一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实施。
陕西省煤炭科技创新申报表样表(表1-1、1-2、2、3、4)详见附件。
转自陕西省煤炭学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