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煤局发〔2017〕18号
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韩城、神木、府谷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陕西煤业化工集团及所属矿业公司、陕西能源集团公司、陕西省益秦集团公司、陕西延长石油矿业公司、陕西有色榆林煤业公司、神华神东煤炭集团公司:
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煤安监行管〔2017〕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煤管局制定了《陕西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陕西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7日
陕西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
考核定级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7〕5号)规定,深入推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持续提升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境内所有合法生产煤矿;新建、技改、机改、整合等煤矿在建设、改造期间应参照新标准开展标准化基础工作。
第三条 考核定级标准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以下简称《评分办法》)。
第四条 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煤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其中有任何一条不能满足的,不得参与考核定级。
(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齐全有效;
(二)法人代表、矿长(董事长、总经理)、副矿长(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取得考核合格证;
(三)不存在《评分办法》各部分所列举的重大事故隐患;
(四)建立矿长(董事长、总经理)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地方煤矿同时要建立法人代表、矿长承诺不超层越界开采制度),矿长(董事长、总经理)每年向全体职工公开承诺,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投入,持续保持煤矿安全生产条件,保护矿工生命安全;
(五)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机构,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比及奖惩制度,并认真执行和奖惩兑现。
第五条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3个等次,对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通风、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采煤、掘进、机电、运输、职业卫生、安全培训和应急管理、调度和地面设施共11个单项进行考核。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满分为100分,采用各单项考核得分乘以权重的方式计算,各单项权重之和为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得分。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各等级所应达到标准为:
一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分90分以上(含90分,以下同),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通风、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部分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90分,其它部分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80分。
二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分80分以上,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通风、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部分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80分,其它部分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70分。其中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矿井,其通风和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部分单项考核得分应达到90分以上。
三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分70分以上,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通风、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部分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70分,其它部分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60分。其中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矿井,其通风和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部分单项考核得分应达到80分以上。
第六条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实行分级考核定级。
一级标准化申报煤矿由省煤管局组织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上级单位进行初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考核定级。
二级标准化申报煤矿由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初审(中省国有重点煤矿由中省煤炭企业集团公司组织初审),省煤管局组织考核定级。
三级标准化煤矿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初审(中省国有重点煤矿由中省煤炭企业集团所属矿业公司组织初审),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考核定级(中省国有重点煤矿由中省煤炭企业集团组织考核定级)。
第七条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按照企业自评申报、检查初审、组织考核、公示监督、公告认定的程序进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部门应在收到考核定级申请后的6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定级。
(一)自评申报。煤矿对照《评分办法》全面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填写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申报表,按隶属关系,向负责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初审部门(单位)提出申请。其中,申报一级标准化等级煤矿经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中省国有重点煤矿经中省煤炭企业集团公司)向省煤管局提出申请;申报二级标准化等级煤矿经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中省国有重点煤矿经中省煤炭企业集团所属矿业公司)向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中省煤炭企业集团公司)提出申请。
(二)检查初审。负责初审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单位)收到煤矿申请后,应依据《评分办法》及时组织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形成《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初审报告》及初审等级意见,初审合格后上报负责考核定级的部门(单位)。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初审及上报工作应在收到煤矿申请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组织考核。考核定级部门(单位)在收到经初审合格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报告后,应及时对上报的材料组织审核,并在审核合格后,对申报煤矿进行现场考核定级。考核定级工作应在初审部门(单位)提交初审报告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煤矿,初审及考核定级部门(单位)应取消其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资格,认定其不达标,煤矿整改完成后方可重新申报;对初审不合格的一级煤矿和现场考核不合格的二级煤矿,省煤管局书面通知申报或初审部门(单位)按下一个标准化等级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三级煤矿,由三级标准化考核定级部门(单位)下达现场处理文书,责令其停产整改,煤矿整改合格后重新提出申请。
(四)公示监督。省煤管局网站设立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公示公告栏目,动态公示考核合格拟定级的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名单,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中省煤炭企业集团公司)应在本部门(单位)或市级政府的官方网站公示考核合格拟定级的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公告认定。对公示无异议的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由省煤管局确认其标准化等级,并在省煤管局网站公示公告栏目予以公告确认;对公示无异议的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由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中省煤炭企业集团)确认其标准化等级,并在本部门(单位)或市级政府的官方网站公告确认。
第八条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实行有效期管理,一级、二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等级的有效期均为3年。安全生产标准化有效期应在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董事长、总经理)安全考核合格证有效期内。
第九条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要求。证照齐全有效的中省国有生产煤矿、核定生产能力为120万吨/年(含)以上的地方生产煤矿,应达到二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其他生产矿井应至少达到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新建、技改、机改、整合等建设煤矿在联合试运转检查时,按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进行检查;设计能力为120万吨/年(含)以上的各类建设煤矿,在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三个月内,应达到二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其他各类建设煤矿在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三个月内,应至少达到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第十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的监管。
(一)对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煤矿应加强动态监管。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中省煤炭企业要结合检查计划,对达标煤矿进行检查抽查。县级每年(中省煤炭企业集团所属矿业公司)每季度全覆盖检查一次;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中省煤炭企业集团公司)每半年抽查一次,全年抽查比例应不少于50%;省煤管局每年抽查一次,重点抽查三级矿井,全年抽查比例应不少于10%。对检(抽)查中发现已不具备原有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的煤矿,各级初审或考核定级部门(单位)应降低或撤销其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煤矿应撤销其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二)对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煤矿,各级标准化初审或考核定级部门(单位)应立即降低或撤销其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一级、二级煤矿发生一般事故时降为三级,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时撤销其等级;三级煤矿发生事故时撤销其等级。
(三)降低或撤销煤矿所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时,应及时将降低或撤销相关情况报原等级考核定级部门(单位),并由原等级考核定级部门公告确认。撤销三级的由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中省煤炭企业集团公告确认,降低或撤销二级的由省煤管局公告确认,降低或撤销一级的由省煤管局报国家煤监局公告确认。
(四)对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被撤销等级的煤矿,按隶属关系由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中省煤炭企业集团公司责令停产整改;对因检查发现存在已不具备原有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撤销等级的,由检查部门(单位)责令其停产整改。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被撤销等级、责令停产整改的煤矿整改合格后,应重新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1年内不得申报二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其中因生产安全事故被撤销一级、二级等级的煤矿应在18个月内重新达到撤销前的标准化等级。
(五)对检查发现安全生产管理滑坡、已不具备原有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降低等级的煤矿,由检查部门(单位)依法责令限期达到原标准化等级。
第十一条 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日常检查。达标煤矿每月应至少组织开展1次全面的自查,每年开展1次自评,形成自评报告;按煤矿隶属关系,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中省煤炭企业集团在煤矿标准化等级有效期内,每年应组织对所属煤矿开展1次全面自查,形成自查报告。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的检查结果,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中省煤炭企业集团所属矿业公司汇总,每年11月底前报送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中省煤炭企业集团;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中省煤炭企业集团每年12月10日前,应将一级、二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的检查结果汇总报送省煤管局。
第十二条 省、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中省煤炭企业集团应按照标准化考核定级职责分工,每年至少通报一次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考核定级及等级被降低和撤销煤矿情况,并报送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全省境内所有合法生产煤矿和2017年10月份之前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新建、技改、机改、整合等煤矿,应对照新的《评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重新申报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考核,2017年底前取得新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第十四条 煤矿应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档案,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煤矿上级公司和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做好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初审等资料录入工作,并按相关要求提交必要的纸质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上级公司应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激励政策,对被评为一级、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煤矿应给予鼓励。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2013年印发的《陕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实施细则》(陕煤局发〔2013〕1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