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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籍管理规章制度

【来源: | 发布日期:2018-12-27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团籍是团员的资格。取得团籍,就是成为团组织中的一个成员。
第二条团籍管理是一项政策性极强的工作,是团组织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为规范管理工程系团籍管理,配合上级校团委团籍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共青团管理工程系全体团员。

第二章  团员档案材料管理

第四条  团员团籍以班级为单位,按学生学号整理归档,由二级学院团总支统一管理。

第五条  每年由二级学院团总支上报新生团员情况统计表及缺失登记表,由学团委组织部进行统一安排补办的时间和具体事项。

第六条  校团委要妥善管理和存放好团员的团籍;如出现团藉丢失或发生不可修改的损坏由校团委负责。

第七条  新团员入团后,团籍由校团委组织部审批后,由校团委保存。

第八条   团员毕业后团籍关系转出时,二级学院团总支收集毕业生团员证交到团委,由校团委办理转出手续。

第九条   学生如发生退学、转学、转专业等情况,校团委要做好相关团籍转移的工作并备案。

第三章   年度团籍注册
第十条    团员证每年注册一次,这是对团员团籍的连续认定。超规定注册时间一年以上未注册的团员证即为失效。
第十一条   团员不参加注册,团组织要对其进行必要的教育,拒不接受教育的,按自行脱团处理。
第十二条   团员受留团察看处分,察看期间,其团员证应由团组织收回。察看期满,恢复团员身份,将团员证发还本人并及时注册。 
第十三条   年度团籍注册是对团员团籍的连续认定,是实行团员证制度,形成团员管理新机制的关键环节,必须重视和做好这个环节的工作。
第十四条    年度团籍注册以团支部为单位,由二级学院报校团委进行。

 

 

 

第四章   团员入党后的团籍管理

第十五条    团员入党后,在预备期间仍然保留团籍,在转为正式党员后,团籍自然取消,由团支部在团员大会宣布其入党离团即可。如果在团内担任工作,则转为正式党员后,仍然保留团籍。

第十六条    团员入党后,如果是因为不具备党员条件而被取消党员资格,其团籍不应取消。

第十七条    团员因为犯错误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则应根据其所犯错误的情节、性质基本人承认错误的态度和所犯错误造成的影响,考虑是否给予团内处分。 

第五章   自行脱团的团籍处理

第十八条    团章规定:“团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缴纳团费、不过团的组织生活,或连续六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均被认为是自行脱团。”团员只要有上述两种情况下的一种,就可以被认为是自行脱团(没有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没有注册的也应该认为自行脱团)。经核定确定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除名后,报团委批准。批准后应通知本人。

第十九条    团员自行脱团后,团组织应在其入团志愿书和团员登记表的备注栏中注明情况,写明自行脱团的日期。

第六章   主动要求退团的团籍管理

第二十条    团章规定:“团员有退团的自由”。团支部对于提出退团要求的团员,要深入了解其提出退团的原因、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区别情况,妥善处理。经教育后,提出退团要求的团员如果愿意继续留在团内,应当得到允许和鼓励。

第二十一条   如果坚持要求退团,则应由本人向所在支部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由支部大会宣布除名(不需通过),报上级团的委员会备案。团员退团后,团组织应在其入团志愿书和团员登记表备注栏中说明情况,并写明退转团日期。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共青团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