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年龄在14-28周岁,要制定团员发展计划,落实到每个团支部。对于每个新团员,都要有确定的推荐人;
第二条 有入团意识者必须向有关部门上交入团申请书,写明个人简历、入团愿望、动机和入团后的行动;
第三条 参加入团的同学,必须参加团委举办的培训,上课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迟到、旷课;
第四条 参加入团者在纪律上,学习上要严格要求自己,对团的知识有一定的了解;
第五条 要敢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改正缺点和错误,自觉维护团结,有以团员为荣的意识;
第六条 参加入团者必须虚心接受有关人员的考查,本人必须如实填写考核表;
第七条 有各支部委员填写本班入团被考察人的各方面表现情况,然后取得班主任和团委的意见,最后作出入团决定;
第八条 新入团对象必须按照团委的指示,在指定地方进行统一入团宣誓,填写入团志愿书,取得团员证后才真正成为一名新团员;
第九条 团委和各支部成员有现任对新团员进一步考察,指引新团员学习团章,向新团员宣传有关团的知识;
第十条 若发现新团员有不良现象,经教育不改者,经研究可给予除名;
第十一条 新团员必须服从团组织的安排,履行各种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作为借口;
第十二条 结业人员中,未成为本届新团员的进行继续考察,作为下一届发展对象;
第十三条 青年入团必须具备一定的政治条件:参加团的知识培训课,承并履行团章有关规定;愿意参加团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
工作;执行团的有关决议;愿意按期缴纳团费;
第十四条 发展新团员必须严格履行《团章》规定的手续,要组织好入团仪式,使新老团员都受到教育;
第十五条 发展团员要保证质量。既要克服那种“大门紧锁”,长期不发展团员的现象,做到成熟一个吸收一个;又要防止“只讲数量不讲质量”的现象,特别是防止为了升学、参军而搞“突击入团”现象。
第十六条 为新团员办理颁证手续:
1.由新团员所在团支部向新团员收缴近期一英寸免冠正面照片张,并交上级团委,作为团员证用照片;
2.由颁证团委负责用钢笔认真填写团员证中团员自然情况栏目,粘贴团员本人照片,并加盖骑缝团员证专用钢印;
3.团委给团员证统一编号;
4.向新团员收取团员证工本费;
5.以郑重方式向新团员颁发团员证;
6.团委在本单位《团员登记册》上登记新团员的自然情况和团员证编号。该团员所在团支部在团员花名册上做相应登记。
第十七条 如何补发新证:团员遗失了团员证,并确认无法找回时,要及时报告所在团支部,团支部要向上一级团委报告情况。团的基层委员会在了解遗失原因并对团员进行必要教育后,可以为其办理补发手续,并在新证备注栏内注明,加盖团的基层委员会印章。新证的编号,可按已编到的序号递增;
第十八条 特殊情况处理。受留团察看处分的团员,其团员证由所在团支部从留团察看处分批准之日起收回,交发证团委保管;留团察看期满,经考查,确实改正错误的,团组织要及时恢复其团员权利,在经上级团委批准后取回该团员的团员证;将团员证发还本人,及时办理注册手续。团员丧失团籍,团员证应随之注销,不得继续使用。保留团籍的青年党员,不需要在其团员证上予以注明,仍持团员证按时参加基层团组织的年度团籍注册,在工作、学习单位发生变更时,其团员组织关系随党员组织关系自然转接,到新单位团组织办理团员登记手续后生效。如果年满二十八周岁且没有团内职务,不再保留团籍,团的基层委员会应在其团员证“超龄离团”栏内注明该同志超龄离团时间,并加盖公章。团员证交由本人保存,保留永久性纪念,但不得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