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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修订)

来源:时间:2017-07-18点击数:

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培养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对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校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努力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增强法制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按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按规定日期凭录取通知书来校报到,并按规定缴费。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相关证明向学院教务处招生办请假,说明原因。请假一般不得超过3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除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报到者外),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九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学院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如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条件及期限如下:

(一)因应征入伍可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二)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三)因创新创业需要,持相关证明资料经审核通过可保留入学资格二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中一旦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学院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如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根据其学信网注册状态,决定保留其入学资格或休学。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交纳学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课程的首次考核成绩、学分及重考成绩等均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各课程及各教学环节的考核方式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凡一门课程分多学期讲授的,每个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实践性教学(教学实习、课程设计、生产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社会调查或独立开设的实验课等),均按一门单独课程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考试课程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的评定既可以采用百分制,也可采用五级制。百分制和五级制的换算是: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0-59分为不及格。

第十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体育课成绩以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对于身患疾病或因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体育部审核后,可安排进行适合其身体状况的考核。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凡必修课不及格者,允许补考。凡补考不及格者,应重修,重修后仍考核不及格,可在毕业前再补考一次。选修课不及格,可根据已选修的总学分多少重修或改选。

第十九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学院统一安排的考试。凡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在考试前由本人书面申请办理缓考手续,否则以缺考论处。缓考学生考试一般随该门课程的补考一并进行,成绩按正常考试记载。

第二十条  凡无故缺考的学生,该门课程成绩以缺考计,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第二十一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总评成绩以零分或作弊记,并根据《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考试违纪处理办法》确定该课程是否给予正常补考机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凡通过全国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的学生,可冲抵院内英语、计算机考试的不及格成绩(但不能冲抵因缺考、作弊和取消考试资格的成绩)。凡英语、计算机成绩低于各种等级考试成绩的,由学生提出申请,教务处确认后,以各种等级考试成绩记载。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根据《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素质与创新创业活动认定办法》,计入学业成绩。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对待,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一学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终考核,并取消正常补考资格:

1.无故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2.实验、实习、实训时数缺课达三分之一者;

3.未交作业超过课程老师布置作业总数三分之一或以上者。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完成在本校就读专业的学业。特殊情况下,对于一、二年级学生,如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或有特殊困难需要转专业的,可提出转专业申请,学院审核后予以办理。原则上一年级可以平级转,二年级降级转。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对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申请转专业的,学院优先考虑。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

(三)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法定学制3年。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应当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请假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三)在规定的弹性学制期限内,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等应当暂时中断学业者;

(四)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院批准可持续休学。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三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二年。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院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创业需要休学,提供创业证明材料,经教务处批准即可。因创业休学的学生可一次办理休学期为3年以下(含)的持续休学,休学期满后,因创业需要继续休学的学生,每年提出持续休学申请(外地学生可寄交)即可。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相关规定执行。休学学生户口不变更。学院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学生休学当期学年,学院将退还其已交剩余时间的学费及有关费用,具体按学院财务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复学与持续休学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交复学申请或持续休学申请(外地学生可寄交)。经学院审查合格,方可复学或持续休学,未按规定时间递交复学申请或持续休学申请,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向学院提交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证明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外地学生可寄交),经学院或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或持续休学资格,予以退学。

(四)休学学生复学后均应降级编入原专业。当降级无后续专业时,选择相近专业就读。

第五节  退学与试读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生在读期间学业成绩出现不及格课程累计学分数超过20学分(含20学分)以上者;

(二)在校时间(含休学)超过其学制3年未完成学业者;

(三)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后逾期未办理复学手续者或持续休学手续;

(四)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经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复查不合格者;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两周)未注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七)学生未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填写退学申请表,经审核同意后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四条  红牌警示:学生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超过20学分,学院给予红牌警示,受到红牌警示的学生原则上应予以退学。但若学生提出继续学习申请,经学院批准,可随下一年级继续学习。

(一)申请继续学习必须填写《红牌警示学生继续上学申请表》,申请应于收到红牌警示一周内提出,否则按退学处理。

(二)受到红牌警示的学生必须留(降)级学习,继续学习时间限定为一年,并按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留(降)级试读无后续专业时,可选择相近专业就读。

(三)受警示后继续学习期间累计不及格达到10学分,按退学处理。

(四)受警示后继续学习期间,受警告以上处分者,给予退学。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退学决定书无法送达学生本人的,在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网站上发布公告,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止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六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延长学习年限,在校期间应按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关于结业生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的规定

(一)因课程成绩考核不及格或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未达到毕业标准的学生按结业处理,并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在结业后1年内可向学院申请参加由学院安排的考试,考试及格换发毕业证书。

(二)实习不及格,如结业后从事与实习内容相近的工作,可由工作单位开具鉴定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查合格、学院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三)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换发证日期填写。

(四)结业后一年内不重修(重做)或重修(重做)不及格者,以后不再准许重修(重做)。

第四十条  对学满1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根据教育厅相关文件要求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后报省级教育厅予以办理。

第四十二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陕西省教育厅注册,并由陕西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四十三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辅修某些课程合格者,由学院出具辅修课程学习证明(此种情况,辅修课程学分不计入学生总学分)。

第四十四条  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由学院追回并报陕西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发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节  学籍处理程序

第四十六条  凡涉及休学、复学、提前或延期毕业、辅修、申请留(降)级、退学、转专业、转学等各种学籍变动的,或因在学期间出国、应征入伍等影响学业正常进行的,以及其它涉及学生自身学业问题的情形,一律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学生家长(监护人)签字同意,经辅导员(班主任)初审,二级学院负责人签字审核,教务处审定,上报主管院长批准,对学生的退学处理报院长办公会审批;对于学生因有本规定第三十三条所列的情况之一的需退学的,由教务处调查核实提出退学处理意见,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四十七条  有关学籍问题的申请、咨询、诉求的受理单位为学院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也可直接向学院教务处进行咨询。有关学籍问题的处理,经办单位为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定部门为学院教务处,并上报主管院长批准,对学生的退学处理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承担公示和执行职责,并负责通报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及学生本人。

第四十八条  学生对学籍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按照《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制度(试行)》提出申诉。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九条  学院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院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院声誉、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时,依照法律规定,送交司法部门处理;对患有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由二级学院通知家长办理休学、进行治疗或劝其办理退学手续。

第五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三条  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发挥自我管理作用。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组织应按照程序经学院相关部门审批办理。

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院批准。

第五十四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娱乐、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五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院将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纳入学生培养计划,由院团委根据《社会实践教学大纲》等相关文件组织实施。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五十七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八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有关规定详见《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宿舍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九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给予表彰奖励,并对优秀学生推荐至上级部门以及陕西省教育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条  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进行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学生表彰授予的荣誉称号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二类。学生表彰奖励按《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之规定执行。

为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的积极性,促进学生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学院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学院奖学金”等,并设立相应单项表彰荣誉。

“国家奖学金”、 “励志奖学金” 和“学院奖学金”的评定和奖励按《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评审办法(试行》和《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实施办法(暂行)》之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六十二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考试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合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详见《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第六十四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五条  学院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十六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院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决定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七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八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六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为九个月;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毕业班学生受到的处分,其处分期限应从处分之日起到毕业时止。处分到期后解除程序按照《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中的规定执行。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九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七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结果有权提出申诉。详见《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制度(试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以及学院与其他教育机构、企业联合举办的实习实训、校企合作班的学生管理工作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商教务处解释,并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督促各二级学院实施学生管理工作。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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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地址: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文林中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