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激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开拓创新,激励广大学生全面发展,成为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每年在毕业年级开展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的原则。评选的对象为我校注册的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第三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名额为当年毕业生总数的3%。
第四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记和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对青年学生提出的“爱国、励志、求真、力行”的嘱托,具有正确、坚定的政治方向,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青年;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勇于探索,乐于奉献,热心社会工作,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及各项公益活动;作风正派,举止文明,具有良好的行为习惯和道德品质。
(二)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在校期间各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年级专业排名前10%;大三年级顶岗(跟岗)实习成绩优秀(依据实习鉴定或实习单位考核记录)。
(三)在校期间至少获得一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等校级、或省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或至少获得过一次校内奖学金。
第五条 符合优先评选的条件:
(一)担任过校、院(部)主要学生干部,并任职一年以上,为学校、院(部)做出突出贡献者;
(二)有军队服役经历;自愿积极赴基层、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
(三)在校期间积极参加创新创业项目获奖者、获得个人发明专利者、省级以上职业技能大赛获奖者;
(四)在校期间,有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彰显社会正能量的好人好事行为,引起社会或学校广泛关注的毕业生优先评选。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在校期间,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评选:
(一)违反校规校纪,受纪律处分或通报批评者;
(二)在申、还助学贷款和就业过程中不守信用者;
(三)不能按期正常获得毕业证书者。
第七条 评选程序及办法:
(一)优秀毕业生评选包括初选、复评、审核三个阶段。
(二)各二级学院在班级评议和广泛听取师生意见的基础上,对照评选条件研究确定初评名单,组织填写《优秀毕业生登记表》,报学生处审核。
(三)学生处汇总、审核、公示,最终确定优秀毕业生名单。
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一般在每年5月底以前结束。
第八条 优秀毕业生奖励办法:
经学校批准的“优秀毕业生”,学校统一发文表彰。学校为优秀毕业生颁发荣誉证书,并发放纪念品。《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九条 省级优秀毕业生从校级优秀毕业生中产生,具体评选按照省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