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等五部门联合下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在校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习特别优秀、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章 国家奖学金的领导机构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工作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全校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为本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一次性发放。
第六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法记录和违纪处分;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六)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七)热爱劳动,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
第四章 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分配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获奖人数以每年省教育厅下达我校名额为准。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各二级学院非一年级学生人数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章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教育厅要求统一安排具体的申请和评审时间。
第九条 根据我校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学生本人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班主任组织全体同学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重点对申请人的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习成绩等方面进行评议,确定初审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二级学院学工办;二级学院学工办对班级初审名单逐个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连同相关材料提交到各二级学院;各二级学院根据分配名额数经党政联席会议审核确定本院初选名单并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初选名单和申请人填写的《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交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二级学院报送的申请人进行综合审查,并经学生处会议研究通过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然后将推荐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师生反馈意见,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报送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获得者以省教育厅复审批准名单为准,并向全校公布。
第六章 国家奖学金的发放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资金划拨至我校后,学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应足额缴纳学费并按期完成注册。
第七章 国家奖学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公示制,各级评审部门在评审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向省教育厅报送推荐名单前,应将推荐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防止不正之风,杜绝
弄虚作假。
第十五条 对于申请、评审以及公示期间发现或群众反映的问题,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问题性质会同相关单位予以调查处理。如属实,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人员作出相应处理:如有学生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学校将取消该生在校期间一切评优资格;如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对获奖学生要及时向家长发送喜报,要利用主题班会、宣传栏、广播、新媒体等渠道进行宣传,树立典型。
第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要做好对获奖学生的管理和监督,引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奖学金,鼓励他们珍惜荣誉,奋发向上。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