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对没达到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否决:
(一)因领导不重视、单位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不健全,造成本单位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对不安定因素或内部矛盾不及时化解,处置不力,以致发生集体上访、非法游行、聚众闹事、停课等问题或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学校稳定的;
(三)因学校领导、治安责任人工作不负责任,发生特大案件或恶性事故,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四)因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刑事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又不认真查处、改进工作的;
(五)存在发生治安问题的重大隐患,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提出警告、整改建议,限期改进,而无有效改进措施和明显效果的;
(六)因教育管理工作不力,本单位职工中违法犯罪情况比较严重的;
(七)发生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问题有意隐瞒不报或作虚假报告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否决: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一向做得较好,但也发生一些刑事案件,未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并能及时上报,积极配合查处的;
(二)发生难以预防的突发性案件、治安灾害事故或其他治安问题后,及时挽回损失、主动认真改进工作的。
四、一票否决权的适用条件应纳入各部门、各单位评选荣誉称号和人员的的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考核标准。
五、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凡未经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审核,已评先进级的,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有权对其执行学院治安综合治理的情况重新进行评定;如评定不合格,应取消原评定的荣誉称号或晋升的资格。
六、行使否决权的机构应将否决的决定书及时送交被否决单位或个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必要时还可在内部通报,以扩大教育面。
七、被否决者对否决决定不服,或被否决者的上级主管部门有不同意见,可向作出否决决定的机构的上一级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提请复议。受理复议的机构,应在接到提请复议的要求一个月内复查完毕,作出是否变更否决的决定,并答复要求复议的单位或个人。复查期间否决决定暂不执行。对复查决定仍然不服的,由受理复议的机构根据否决的内容分别提交同级党委或政府作出最后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