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平安校园建设工作,营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确保学校正常秩序,根据教育部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对校园内各种车辆的管理作出以下规定: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出入学校咸阳校区、临潼校区的所有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及其驾驶人和校园内行人。
(二)进出校园车辆实行通行证许可制度。所有车辆,必须按程序接受规范的信息核查、安全检查、登记备案,许可后方可进出校园。
(三)学校保卫处为机动车辆通行与停放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机动车辆审核、出入校园及校内动态、静态交通秩序的管理工作。
(四)学校使用校园机动车辆智能门禁系统对机动车辆出入实行智能管理。
二、机动车辆通行管理
(一)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学校交通管理规定,服从学校管理。
(二)礼让行人及非机动车;按照学校指定的门口进出;按照标志路线行驶,任何车辆进入校园后必须减速慢行且行使速度不得超过 5 公里/小时,校内测速监控发现超速行驶的车辆,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严重违章或不接受批评教育的,送交警部门处理;校内行车严禁鸣笛;夜间行车关闭远光灯。
(三)证照不全、车容不整、噪音大、车况差的机动车辆禁止进入校园。
(四)禁止载有易燃易爆或剧毒物品的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对载有用于实验等特殊需要物品的车辆,须提前向保卫处申请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但不得在校园内过夜停放。
(五)一般不允许出租车进入校园,对于老、弱、病、残、孕乘客,携带大件行李,遇雨雪天气等情况乘坐出租车进入校园的可放行。其它特殊情况下,社会车辆进入校园应与门卫执勤人 员说明情况,待同意后方可进入。
(六)禁止无关社会车辆在校内停车过夜。
三、机动车辆停放管理
(一)机动车辆应有序停放在校内划定的停车场或停车区域的车位线内,不得在未有停车线标志的位置停放,严禁在主干道、人行道、楼宇出入口、绿化场地、消防通道以及有禁停标识的地段停放。
(二)车主应爱护停车场所有公共设施,不得在停车场乱扔垃圾,保持停放场地清洁卫生。禁止在停放场地内维修、清洗车辆。停放车辆时不得损坏或影响他人车辆,因故意或过失导致损坏的,肇事者承担相关责任。
(三)车主应负责所属车辆的安全,锁好车门车窗;占道车辆如有丢失或损坏,车主责任自负;车辆停放后,车上请勿存放贵重物品,如有随车物品丢失,后果由车主自行承担。
四、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一)免收停车费车辆范围
1.学校教职员工(以学校人事处提供名单为准),主要包括在编教职工、人事代理、离退休教职工、在聘用阶段的外聘教师等人员的第一辆免收车位占用费。教职工凭身份证、车辆行驶证(车主必须是教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非本人需提供结婚证或家庭户口本证明材料,其他亲属车辆不在免费登记范围内)到保卫处办理车辆信息登记备案手续,审核合格后车辆信息将录入校园机动车辆智能门禁系统,并发放年度车辆出入证。出入校园车辆实行年度审核。
2.第三方工作人员名下车辆实行分时段管理,早6:00至23:00校内免费停车。第三方工作人员凭《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第三方人员车辆信息备案登记表》(附件2)、车辆行驶证(车主必须是本人或直系亲属,非本人需提供结婚证或家庭户口本证明材料,其他亲属车辆不在免费登记范围内)等材料,到保卫处办理车辆信息登记备案手续。
3.校内重大活动的来宾车辆,由主办单位事先申报,“一事一批”,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报保卫处备案的车辆。
4.上级业务主管单位、有关业务单位来访车辆,由相关对口部门将车辆的车牌号通知保卫处,车辆免费通行。
5.进校执行公务的特种车辆。
(二)收费车辆范围及标准
1.临时车辆:
临时车辆,进入大门时门禁系统扫描车牌号计时收费。半小时内免费,超时4小时以内按每小时2元计费,超时4小时以上按每小时3元计费。
2.学校教职工车辆:
学校教职工工作人员(以学校人事处提供名单为准)第二车辆每年收费600元,第三车辆每年收费1200元,第四车辆每年收费3600元。
3.第三方工作人员名下车辆过夜停放(23:00 至次日 6:00),按临时车辆标准收费。
五、违规处理
(一)机动车辆进入校园,违章行驶或停放造成校园公共交通设施损坏的,由车辆所有人进行赔偿。
(二)在学校区域内违章停车或影响交通及重大活动的,保卫处视情况给予贴条警告或将车辆锁定,给予批评教育。同一年度违规三次以上时,取消此机动车辆该年度进出校区登记资格。
(三)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肇事者本人承担一切责任。若违规者系本校教职工,将视其情节,按照校规校纪予以行政处理。
六、其它车辆
(一)骑自行车应靠道路右侧行驶,不得结队在机动车道路上嬉闹或横占道路并排骑车,不准双手撒把,不得高速骑行或走之形路线行车。滑板车、轮滑等不得在机动车道玩耍、行驶。
(二)所有非机动车辆应在规定区域有序停放,严禁乱停乱放和进入教学楼、学生公寓内停放。外卖车辆及共享单车一律严禁入校。共享单车一律禁止进入校园。
七、该办法自发行之日起开始实施,解释权归保卫处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