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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道路交通管理规定(修订)

发布日期:2025-04-21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内道路交通管理,维护校内交通秩序,保护师生人身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卫处是校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他单位和相关部门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共同协助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校园道路是指在本校具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修建的道路。凡在校园内(含家属区)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驾驶人员管理

第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应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交通管理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严禁酒后驾驶,不得将车辆交与非驾驶员驾驶,防止发生交通事故。

第五条 校内发生交通事故,要尽快抢救伤者,及时报警并向保卫处报告,不得肇事逃逸。

第三章 机动车及停放管理

第六条 学校教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机动车辆需要在保卫处登记注册,登入车辆信息管理系统,纳入学校机动车档案管理。

第七条 校内禁止学生驾驶摩托车,学生驾驶电动自行车,需向保卫处提交申请,签订安全承诺书,保卫处登记审批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八条 校园内机动车辆限速5公里每小时,禁止使用远光灯,禁止鸣笛。校内行驶应主动避让行人,严禁超速。

第九条 单位或个人对已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辆应按公安部门规定及时报废。

第十条 学校内机动车应在指定的停车位停放。禁止在非停车点乱停乱放。

第十一条 学校举行大型活动,由保卫处负责实施交通管制,指定临时停车地点,并派专人在现场指挥调度,保障交通畅通。

第十二条 大型客车需经保卫处批准后方可入校,并在指定地点落客停放。

第十三条 对于停放在校区内的车辆,其驾驶员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关好车门、车窗,车内不得放置贵重物品,以防丢失被盗。

第十四条 非本校车辆,未经同意,不许在校区停放过夜,特殊情况须向党政办报告,同时要遵守学校管理规定,引发事故的由当事人负责。

第四章 非机动车管理

第十五条 非机动车辆进出校门时,须自觉下车推行,校内需低速行驶,主动避让行人。

第十六条 校区道路上禁止骑车带人,学校内人员要自觉做到不带人,对违反者进行批评教育,不服从管理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校园内禁止骑车猛拐、骑快车;不得双手脱把,互相追逐或曲折行驶或做危险动作,违反上述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由骑车人负全部责任。

第十八条 非机动车存放在车棚、停车区域等指定地点,不得停放在人行便道上,同时应自觉摆放整齐,对不服从车辆管理的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非机动车的铃、闸、锁必须齐全有效;停放时锁好自行车以防丢失。

第二十条 自觉服从保卫处人员的疏导和指挥,主动维护校内正常的交通秩序。

第五章 道路及设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进入校园后须服从执勤人员的指挥、检查和管理,按照校区交通标志、标线行驶和停放,严禁在行车道上乱停乱放,阻碍交通。

第二十二条 禁止占用绿地和便道停放车辆,如因工作需要,需经保卫处批准。

第二十三条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内道路上无证驾车。

第二十四条 学校交通主干道、消防通道、各交通路口禁止停放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第二十五条 学校内设立的交通设施,未经保卫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移动或损坏。

二十六条 校内交通道路,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设置管线时,施工部门须事先报告保卫部门同意,并设置警示标志牌,竣工后,及时修复路面和有关交通设施,并清理施工垃圾。

第六章 车辆出入校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外来及业务单位机动车辆进出校门,必须听从门卫指挥,在门口停车线外停车接受检查,经门禁系统记录车牌信息后,方可进入,离开校园时按时缴费。

第二十八条 凡携带大宗物品出校门者,须提交主管单位发放的出门证,出示个人有效证件,主动接受门卫检查并做好登记,经门卫同意后方可带出。

第二十九条 本校教职工需在保卫处进行车牌车主登记后,方可免费驾车进出校园,原则上每名教职工名下仅限一辆车享有免费停车权。

第三十条 在校内举办的各种会议、活动的外单位车辆,临时进入校园,由主办单位提前三天,重大活动提前一周,向保卫处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入校。

第三十一条 来校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工程抢险、军车、警车等特种车辆进校时,执勤人员应主动疏通,确保安全通行。

第三十二条 为学校生产、施工、生活等服务的校外车辆,由主管部门申请,需经保卫处审核后,办理有关手续方可进入校门。超大、超重的货物运输车辆不准入校,却因需要进入的,必须征得后勤保障处同意,车主(或单位)能对道路损毁修复并达到标准要求的,可按指定大门进入并按路线行驶。

第七章 行人

第三十三条 应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应靠右边行走。

第三十四条 不得在道路上追逐、打闹、猛跑、踢球、滑冰、躺卧或做其它有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不准在车行道滞留。

第三十六条 横穿道路时,须注意过往车辆,直行通过,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抢穿。

第八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七条 校内道路发生一般交通事故,驾驶人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同时报保卫处。一般可以自行调解的事故,可请求由保卫处进行协助调解。双方不接受调解或事故比较大时报警处理。

第三十八条 校内道路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驾驶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并迅速报告保卫处,由保卫处做好现场保护,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事故情况调查和处理。

第九章 监督与处理

第三十九条 校内行驶的机动车,如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交警部门处理。

第四十条 学校车辆系统内登记的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注销其门禁系统的注册信息,并严禁进入校园。(1)不遵守学校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或明知故犯的;(2)不服从指挥、管理,谩骂执勤人员的;(3)在校内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肇事逃离的。

第四十一条 损坏学校公共设施或道路的,将追究其责任,并按相应价值赔偿。

第四十二条 外来车辆不服从学校管理规定的,拒绝其进校或责令其驶离学校;如造成交通事故的,交由交警部门处理。

第四十三条 校内警告三次以上的违规车辆,本人须向保卫处提出书面保证,否则注销其车辆信息。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