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进一步做好提案工作,根据《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是进一步促进民主决策和管理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是教职工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一项基本要求;是调动教职工积极性创造性、激发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通过群策群力建言献策推进学校改革发展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职工代表在广泛征集职工意见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和符合学校职权的前提下,在围绕本次教代会中心议题、涉及学院改革发展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涉及广大教职工反映强烈或普遍关心的切身利益问题等方面,按照规定程序提交教代会讨论和决定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工作机构
第四条 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在教代会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审议、立案、办理、反馈等事宜。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工会。
第五条 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由职代会通过后,召开委员会议,推选主任。若届内委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应提交大会主席团确认。
第六条 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做好提案征集动员工作;
(二)负责召集相关会议;
(三)负责提案的征集、审议、立案、登记等工作;
(四)检查、督促提案承办单位对提案的处理情况;
(五)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并征求提案人意见;
(六)向职代会报告提案的征集、立案及落实情况。
第三章提案的征集
第七条 提案人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提案一般应由一名或几人(署名)提出,同时有二名以上的附议人(署名)。也可以由代表团集体提出。要根据一事一案的原则填写提案表,内容具体、书写清楚。
第八条 提案内容应围绕教职工大会中心议题及教职工最关心的问题。
第九条 提案的征集一般在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左右开始,并限定截止日期。超过截止日期收到的提案只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立案
第十条 提案人应将提案表交所属代表团,由代表团签署初审意见后递交工会办公室,工会办公室整理后递交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
第十一条 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收到提案后,应及时进行整理、分类、审查、登记、提出意见,并将初步拟定的立案报送教代会主席团会议审议,确定符合立案条件的提案并予以立案。
立案的条件是:
(一)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具有实施可能性;
(三)符合学校实际、具有实施价值;
(四)符合规定程序和提案要求。
第十二条 对内容相同的提案进行并案处理;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要提案,经教代会主席团审议,提交教代会会通过,列为大会议案;对有争议的提案,提交教代会主席团确定是否立案;凡未被立案的提案,作为一般性意见或建议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提案人。
第十三条 提案征集、审查、立案和处理情况,由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向教代会主席团汇报,并向大会作关于提案征集、立案和处理情况的报告。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和反馈
第十四条 提案办理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将提案处理表送交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有关职能部门提出解决方案;
(二)承办部门在接到提案处理表一个月内对提案作出明确答复。能够解决的要提出解决方案和落实期限;暂缓解决或无法解决的要说明情况和原因。
(三)承办部门的答复一式三份,一份送主管校领导,一份送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一份留存本部门。
(四)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按照承办部门的答复及时与提案人和承办部门进行沟通,并征求提案人的意见。
第十五条 经教代会主席团或大会认定的重大提案,应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学校党委讨论研究解决。
第十六条 各承办部门要重视教代会提案的落实,保证提案办理质量,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承办部门要有领导分管,专人负责,严格程序;
(二)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协同办理的提案,承办单位与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主动协商解决;
(三)提案处理要认真负责,注重实效。凡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无法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理由,解释清楚。
第十七条 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处理结果,并由提案人签署意见。提案是否可以结案,由教代会主席团会议决定。
第十八条 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应认真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工作,汇总落实情况和反馈意见。提案落实情况可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并向教代会作提案落实情况报告。
第十九条 由于对提案不积极落实,导致提案搁置的承办单位,由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提出,报教代会主席团批准,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教代会主席团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