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0-11-25 点击数:

关于印发《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党总支,各处级单位:

《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已经2020年10月29日党委会议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

 

附件《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中共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促进学院管理民主化、法治化,推进学院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2号《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原则,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以及本规则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

第三条 教代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与教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二章  教代会职权

第五条 讨论建议权。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讨论通过权。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审议学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与学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履行讨论通过权时,大会表决的方案或办法须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未获得教代会通过的方案或办法,应在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后进行复议,再次召开教代会讨论通过。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评议监督权。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每年进行一次,结合学院年终干部考核进行;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凡与学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学教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占全教职工的比例在10-15%之间。教代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出团(组)长。

第十条 代会代表以二级学院、校内部门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学院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选举时将名额分配到有关选举单位,以普通教职工身份参加选举。各选举单位根据代表选举方案,对代表候选人名单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获得所在单位半数以上职工选票方可当选。

第十一条 代会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代表中应有教师、领导干部、职工,其中教师代表不得少于60%;女教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女教职工占教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代表。

第十二条 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代表。教代会代表在校内调动,其代表资格仍然保留;调离本校、退休、辞退、落聘或健康原因等长期不能履行职责的,其代表资格自动消失,由原单位补选。补选代表的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一致。

第十三条 各选举单位将教代会代表选举结果报告学院工会。由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代表条件和代表结构比例,其当选是否符合规定程序。代表资格经审查确认有效后,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应具备下列条件:政治坚定,作风端正,办事公道,具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能力,能密切联系教职工,在教职工中具有一定的威信。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并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询问、检查与督促;就学院工作向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履行以下义务: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办事公正,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自觉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自觉接受教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七条 教代会每五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须有2/3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经学院、学院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十八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可邀请学院有关未当选的领导干部、群团干部、民主党派和离退休干部、教师代表参加教代会。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由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提名,经学院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产生,但总数不宜超过正式代表的20%。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条 教代会在教代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由学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领导、学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主席团成员由筹备组提出建议名单,经学院党委批准后在教代会预备会议上通过。大会期间主席团推选执行主席1~2人负责主持会议。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代会负责,在学院工会主持下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在教代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被选举为执行委员会的学院领导和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学院有关部门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原则上按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为单位建立代表团(组),代表团(组)设正副团(组)长各1人,由代表民主选举产生。各代表团在本单位党组织领导下,参加本单位重要问题的讨论,发挥民主管理的作用。

第五章 教代会的筹备

第二十四条 召开教代会前,成立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由学院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组成,下设若干专门工作小组。由学院工会提出会议方案,报学院党委批准。

第二十五条 确定教代会中心议题。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根据学院中心工作,针对学院改革、管理、分配和教职工最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听取教职工代表意见的基础上,经与学院党政工协商,确定大会中心议题,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学院行政负责起草院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规章制度等有关专题报告并拟好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邀请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成员参与讨论确定方案。

第二十七条 学院工会负责拟定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名额分配方案;组织选举代表;提出议程、日程、选举办法草案;提出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建议名单;提出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和各专门委员会组成方案;提出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人选建议名单;拟定经费预算等。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主席团实行非常任制。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由学院和工会主要领导干部和教师代表及有关人员组成,教师应占多数。主席团成员名单,由工会广泛征求意见,经筹备领导小组讨论通过,提交预备会议通过。

教代会主席团的主要职责:主持召开大会,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汇总各代表团(组)对各项议题的审核意见和建议;研究大会议题中需要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主持选举及大会应通过和决定事项的议程;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与会议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提案的征集。学院工会向全体教代会代表发出征集提案通知,提案征集时间至少为大会召开前的一个月。可采取日常征集和会前征集相结合的提案征集方式。提案要围绕学院的改革和发展,突出教学、科研、管理、教职工队伍建设、民生工程以及教职工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等。提案应一事一案,由一人提议两人以上附议,也可由代表团(组)集体提出。

第三十条 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向学院党委汇报筹备情况,拟定召开教代会的通知,由学院党委发文。

第三十一条 提交会议审议的相关文件在会前印发给教代会代表,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

第六章 教代会预备会议

第三十二条 教代会预备会议由筹备领导小组主持,教代会代表参加。主要议程:

(一)听取本次教代会筹备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或听取代表增替补情况的说明;

(三)通过教代会大会议程;

(四)通过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五)通过大会主席团执行主席分工名单;

(六)通过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组成方案;

(七)通过、决定大会其它事项。

预备会议一般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第七章 教代会正式会议

第三十三条 大会由主席团执行主席主持。大会主要议程:

(一)大会开幕;

(二)听取学院工作报告;

(三)听取学院财务工作报告;

(四)听取学院工会工作报告;

(五)听取提案工作报告;

(六)听取有关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等议案的说明;

(七)听取上一届(次)教代会闭会期间,执行委员会或联席会议所决定的相关事项的报告;

(八)讨论和审议大会工作报告、方案、决议草案等;

(九)对有关报告进行表决,并分别作出决议;

(十)大会闭幕。

第八章 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

第三十四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由学院工会主持。学院工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由工会委员会、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和教代会专门委员会负责做好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院工会会同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协调各职能部门督办落实代表提出的提案。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组)长、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根据需要邀请党政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进行协商处理,并向下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三十六条 学院工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完成学院需要经过教代会完成的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工作任务。

第三十七条 学院工会做好教代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内容包括:历届教代会代表、主席团成员、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名单;教代会有关文件、记录、讲话、报告、决议、决定和总结;教代会代表的提案表及处理结果记录;教代会联席会议及各专门委员会重要活动的记录;民主管理的各种调查报告等。

第九章 教代会工作制度

第三十八条 根据学院具体情况,教代会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调查研究制度。学院工会和教代会专门委员会对教代会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调查与研究,并向教代会提出建议。

(二)听证制度。学院在重大决策前,应召集相关教代会代表和有关人员进行听证,吸纳合理化建议,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三)旁听会议制度。根据会议议题,由党政办公室邀请教代会代表旁听党委会议及学院重大决策性会议。

(四)沟通协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座谈会、咨询会等,组织教职工代表或代表团(组)长就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与学院领导进行沟通协商。

(五)检查和巡查制度。组织教职工代表或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定期或不定期对教代会决议的贯彻及提案的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巡查,促进工作及决议的落实。

(六)提案评选制度。学院工会和教代会提案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本届(次)教代会的提案进行评选,对评选出的优秀提案给予奖励,提高提案的水平和效果。

第十章 教代会与学院党组织、行政、工会

第三十九条 学院党组织是教代会的领导机构。学院党组织应定期研究教代会工作,审定教代会筹备方案,协调教代会与学院行政的关系,按照有关法规帮助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教代会要在学院党组织的领导下围绕学院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开展工作并行使职权。

第四十条 学院行政是教代会的保障机构。学院行政应尊重教代会的法律地位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支持保障教代会行使各项职能,并提供物质保障。应将教代会工作纳入学院年度工作计划,教代会会议所需经费列入学院财务预算;对教代会依法通过的有关决议、决定和方案应当组织实施。教代会应尊重和支持院长依法行使管理、决策的职权,动员和组织教职工以主人翁姿态做好学院各项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院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以下教代会日常工作:

(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

(二)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培训;

(四)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五)就学院民主管理工作向学院党委汇报,与学院沟通;

(六)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四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可以结合举行,但应按会议议程分段召开。

第十一章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工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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