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名师、专业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量化考核细则(试行)
作者:Admin 时间:2013-06-24 点击数:
为了加强我院教学名师、专业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其业务素质,增强信服力,提升学院教育教学水平,依据学院《教学名师选拔管理办法》、《专业带头人和中青年骨干教师选拔和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考核的原则
1、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公平原则。
2、坚持统一标准、量化考核原则。
3、坚持实事求是、注重业绩原则。
二、考核范围
教学名师、专业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
三、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其在年度内职业道德、教学业务、专业建设和教学科研四个方面的综合表现。
1、职业道德( 5分):主要从爱岗敬业、勤奋钻研、不断进取、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等方面进行考核。
2、教学业务(35分):主要从完成教学工作量,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教学效果评价等方面进行考核。根据《量化考核表》进行评分(超过35分按35分计算)。
3、专业建设(35分):主要从参与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方面进行考核。根据《量化考核表》进行评分(超过35分按35分计算)。
4、教学科研(25分):主要从参与科研项目、发表论文、著作等方面进行考核。根据《量化考核表》进行评分(超过25分按25分计算)。
5、考核内容中各子项目的考核数量均为基本要求量,达不到要求的该项不计分。
6、所有考核项目均为当年完成(取得)的任务(成果),正在进行中的任务(未结题、未结项)不能在当年计算。
7、考核表中所涉及的教学、教改、科研、竞赛项目,均需经过学院业务管理部门同意或批准。
四、考核等次
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满分为100分,总分在60分(含60分)以上为优秀,40—59分(含40分)为合格,40分以下为不合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师德表现不良的;
2、年度内出现重大教学事故的;
3、非组织原因脱离教育教学工作岗位的;
4、不履行工作岗位职责,职工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5、不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培训活动的;
6、违法乱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7、其它依照法律、法规应取消其资格的。
五、考核结果的使用
考核获优秀、合格等次的,保留相应称号、享受学院规定的相关待遇;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取消相应称号及相关待遇。
六、考核步骤
1、在学院领导的指导下,由人事处牵头,会同教务处、科研处、学术委员会依据本细则实施考核。
2、考核结果在学院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不合格的要注明原因)。
七、考核时间
考核工作在次年的1月份内完成。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采用定性考核法进行考核
1、全面主持学院教育教学工作的;
2、主持学院阶段性专项重大教育教学工作的;
3、负责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总体规划、部署、督促实施,成绩显著的;
4、负责学院公共(基础)学科教育教学科研工作的总体规划、部署、督促实施,成绩显著的。
九、任期考核成绩的计算
各年度量化考核得分之和即为任期考核得分。180分(含)以上为优秀、120分(含)以上为合格、120分以下为不合格。
十、重申相关规定
所有被考核人员,在一个任期内,除了各年度考核均获合格以上外,还必须完成《教学名师选拔管理办法》(陕能职院【2012】96号)及《专业带头人和中青年骨干教师选拔和管理办法》(陕能职院【2012】95号)规定的各项任务,在规定的考核任务中如果出现缺项者,则认定为任期考核不合格。
十一、本细则由人事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十二、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