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入馆须知
入馆须知
1.读者入馆须知
本校师生读者凭本人校内一卡通入馆,进馆读者应保持安静,手机应保持静音状态,禁止在书库、阅览室等场所使用通讯工具,禁止在馆内大声喧哗、吹口哨、嬉戏打闹,做到言谈举止文明礼貌。
入馆读者须衣冠整齐,不得穿拖鞋、背心入馆。禁止在馆内进餐、吃零食,严禁随地吐痰和乱扔纸屑、果皮、杂物等。
馆内严禁吸烟,严禁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入馆,严禁乱动一切消防设施。
爱护书刊资料及馆内各项设施,不得撕、裁、污损书刊资料,不得在桌椅、门窗、墙壁上涂写刻画,不得随意挪动阅览桌椅,不得用物品抢占阅览座位。
未经办理外借手续的书刊资料,不得带出馆(室)外。
新生入学须以班为单位到图书馆进行4-8学时的新生入馆培训。
严格遵守图书馆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管理,对违反规定者,按《读者违章处理办法》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直至校纪处分。
2.读者违章处理办法
2.1违反本馆借阅证管理制度的处罚办法
借阅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违者一经发现,没收并注销借阅证,图书馆办公室对当事人双方进行批评教育。
对盗用、伪造借阅证者,报学院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在一年内不予办理借阅证。
2.2借阅逾期的处罚办法
为了保证图书流通,提高图书利用率,作到资源共享,借书实行逾期处罚制度。读者借书须自行记下还书日期,逾期图书每册每天交资源占用费0.1元,期刊0.2元。
2.3遗失损坏书刊的赔偿办法
读者应爱护图书馆的所有文献资料。对所借图书要妥善保管,不得污损、涂写、圈划、撕页、折皱和丢失等。
凡有上述情况之一者,可以购买同版、同卷册正版书刊归还,另收加工费每册2元。
2.4对污损或丢失书刊,购买不到同版、同卷册正版书刊者,按以下规定赔偿:
①民国及民国以前出版的书刊及绝版书刊,按原价的30-50倍赔偿;内部及珍贵书刊,按原价的20-30倍赔偿。
②一般书刊,1988年以前出版的书刊,按原书刊价的10-20倍赔偿;1988年及以后出版的书刊,按原价的2-5倍赔偿。
③丢失多卷书刊中的一册者,按全套书原价的2-5倍赔偿。
④外文原版书刊按原书刊价的5倍赔偿,影印本按原书刊价的3倍赔偿。
2.5污损程度不大,尚能继续流通使用的书刊按以下办法处理:
①污损勾划在10页以上的,将原书收回并按原书刊价格赔偿。
②在10页以下的,原书收回,每页按原书价的10%进行赔偿。
③贵重、复本少及绝版书,原书收回并缴纳原书价的5—10倍赔偿。
已赔偿图书,从赔偿之日起一个月内找回原图书者,可交回原书,凭原赔偿收据办理退款手续,每册图书收手续费2元。
毕业班学生未还清图书而所在系学工办为其办理了离校手续的,由所在系学工办在三天内负责追回其所借图书或由所在系学工办按原书价的5—10倍赔偿。
偷盗书刊资料者,一经发现,追回图书资料并公开点名批评,情节严重者或两次以上(含两次)偷窃书刊者,报请学院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借阅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违者一经发现,没收并注销借阅证,图书馆办公室对当事人双方进行批评教育。对盗用、伪造借阅证者,报学院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在一年内不予办理借阅证。
2.6违反本馆其他规章制度的处罚办法
抢占座位、争吵、漫骂、高声谈笑、哄闹等不文明行为和影响馆内安静的读者,一经发现,应立即制止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报请学院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穿拖鞋、背心等仪表不整者可拒绝入馆。
读者如在馆内随地吐痰,乱扔纸屑、果皮、杂物、甩墨水在墙上、书架、桌椅上和卫生间涂写刻划等,一经发现,除立即制止并批评教育外,对其造成的损失处以相应赔偿;对造成重大损失者无论是否故意,均应赔偿。
盗窃或蓄意破坏公物者,除报送学院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外,对其造成的损失照价赔偿。
对吸烟者除立即制止并批评教育外,报送图书馆办公室处理。
所有赔偿款全部上缴学院财务处。
3.借阅证的办理
本校教职工与学生一卡通即为借阅证。
借阅证的使用
借阅证是借阅图书的凭证,读者进入各库室时应主动出示,由工作人员办理读者到馆手续。
借阅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代借,违者一经发现,按《读者违章处理办法》处理。
不得冒用、盗用他人借阅证借书,一经发现按《读者违章处理办法》严肃处理。
如若一卡通丢失,可出示手机绑定的电子一卡通界面,或者提供教工号、学号,同时证明本人关系,即可借阅。
离校时请归还所有图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