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学风建设,加强学生管理,推进依法治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本着教育与管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院纪律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相应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四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六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为九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一年。毕业班学生受到的处分,其处分期限应从处分之日起到毕业时止。
第五条 学生在制度面前一律平等,不允许有超越本规定的特权。禁止任何人为违纪学生说情或故意干扰阻挠正常查处工作。学生违纪查处人员应当严格依照处理程序与规定秉公办事,违纪者学院应追究其相关责任。任何错误的学生违纪处理决定均应适时予以纠正。学院、二级学院对有典型教育意义的学生违纪事件在查处后可在校园里进行教育宣传,但不得侵犯当事学生的隐私权、名誉权。
第二章 处分的权限、程序、给予和管理
第六条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一)学生处是学生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院管理、检查、督促各二级学院对学生违纪的处分工作。
(二)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二级学院学工办对违纪学生提出处理建议报告,将调查材料(书面证明、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视听材料等)、违纪者书面检讨、辅导员(班主任)教育等情况报二级学院主管领导,经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并作出决定。
(三)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二级学院提交处分建议报告(按前款程序并经过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结果等)上报学生处,经学生处会议讨论通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学管会议)研究决定,开除学籍处分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四)涉及考试违纪或舞弊等行为者,相关处分按《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理条例》进行处理。
涉及盗窃、扰乱秩序等违纪者,由保卫处调查,相关二级学院协助;在公寓内发生违纪者,由后勤保障处公寓管理办公室调查,相关二级学院协助;同一事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二级学院的,由学生处协助相关部门处理。
学生发生的恶性打架斗殴、较大额盗窃、强奸、性质恶劣的故意伤害、抢劫、绑架、行凶杀人等重大违纪行为依法应受到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的,由保卫处负责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当事另一方为非本院教职员工、学生的,应报当地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并由保卫处牵头,学生处、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配合调查取证。当事另一方为本院教职员工的,由保卫处调查处理,学生处、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配合调查取证。
(五)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允许当事人申辩、申诉和保留意见。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或学生处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
(六)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出具处分决定书。其包括以下内容:
1.学生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七条 处分的给予和管理:
(一)给予学生处分时,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二)所有处分均由学生处统一按学院行政公文处理程序发文执行。处理、处分决定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三)处分决定及相关材料存入学生档案和学院文书档案。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当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章 违纪与处分细则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
(四)代替他人考试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公开发表的论文或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簒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或代写、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高等学校管理规定和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
(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第九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公安部门拘留释放,其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被处以警告、罚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条 违反学院规定,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张贴大小字报或非法宣传品,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非法利用大小字报、广播电视、互联网、传单及其它形式,传播反动观点和言论,破坏安定团结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公开传播谣言、蛊惑人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歪曲或捏造事实,或用其它方法扰乱教学和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带头出版和传播非法刊物或成立非法组织,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伪造、涂改证件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五)凡组织、参加未经学院批准的学生团体,以及非法组织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校园秩序管理规定者,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凡参与赌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二)多次参与赌博,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者,给予记过处分;同时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校内散布封建迷信、进行宗教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正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酗酒后滋事生非、危及他人安全、破坏公物、聚众闹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从学生公寓、教学楼等建筑物上扔杂物者,视其情节轻重,以及造成的后果,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砸伤他人者,承担伤者医疗费。
第十二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或故意破坏国家、集体、个人合法财物者(如偷窃诈骗、抢夺勒索、损坏破坏、冒领虚报、拾物不还等),尚未受到刑事处罚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者,除追回财物或赔偿损失外,同时给予以下处分:
(一)价值在10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在1000-30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000-50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价值在5000-10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价值在10000元以上或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经保卫处或公安部门确认的行窃未遂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三)明知他人偷窃却知情不报,提供伪证或为其窝藏、转移赃物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四)偷窃机密文件、尚未考试的试卷、参考答案、重要资料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参与并协从伪造有价票据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损坏公物及公共设施,违章涂改或张贴字画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实验或实习活动中,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其他个人原因而造成仪器、设备严重损坏、丢失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以上情节手段恶劣、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撕毁或涂改学院通告、布告、通知、破坏校园宣传设施,妨碍学院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第十四条 出版、制作、复制、传播、出售、出租、观看或藏匿非法刊物、黄色书刊及淫秽物品者,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管理处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用电管理规定者,按下列各款给予处分:
(一)私自乱接乱拉电线、使用大功率电器(指电炉、开水器、电热毯等其它功率在300W以上的电器。下同)经批评教育不改正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二)私自乱接乱拉电线,引起他人触电,造成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私自乱接乱拉电线、使用大功率电器或不遵守安全用电规定、电器使用完毕后不拔用电器插座而造成烧毁公共财物、引起火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电度表前、消防应急灯接电线者(窃电),视其情节轻重和用电器容量大小,按五个月的用电量缴纳电费补偿金,并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公寓管理规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翻越围墙、门窗出入公寓;未经允许,私自调换宿舍;将非本公寓住宿人员留宿;在公寓楼内乱写乱画、倾倒废物污水者,经批评教育不改,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熄灯后,在公寓内或其它公共场所播放音乐、高声喧哗、拍球、追逐,严重影响他人休息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进入异性公寓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在异性公寓住宿、将异性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校外租房居住者,由二级学院和辅导员责令其搬回宿舍住宿,并给予记过处分;拒不搬回宿舍住宿和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夜不归宿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同宿舍学生对本宿舍成员留宿异性或在校外租房居住者不制止、不报告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利用互联网络(如微信、微博、QQ聊天、QQ空间、评论等)、手机信息以及其它方式,侮辱、诽谤、诬告或威胁他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威胁他人安全,损害他人利益,损害他人名誉,干涉他人自由但尚未构成刑事责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不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校、旷课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擅自离校一天(不含法定假日),给予警告处分;二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天者,给予记过处分;连续一周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连续离校两周及以上者,按照《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中学籍管理程序办理。
(二)一学期内无故旷课(包括劳动课、实习课、实验课等,早操、晚自习按学时折合):
达10学时者,由二级学院通报批评并由辅导员班主任诫勉谈话。
达11—3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警告期间,达10—15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严重警告期间,达10—15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记过期间,达10—15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屡次旷课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寻衅闹事、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动手打人且致伤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动手打人且致伤他人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策化他人,并参与打架且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动手打人未伤及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动手打人且致伤他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动手打人且致伤他人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发展,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伪证者。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打架者犯此款加重处分。
(五)为打架人提供凶器者,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本人参与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同学间发生予盾,纠集校外人员参与,导致事态扩大,视其情节、后果程度,对当事人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在打架过程中,凡持械打人者,视其情节、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打架后,又纠集他人报复或寻衅闹事,凡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不通过辅导员、二级学院或管理部门解决,自己“私了”并勒索钱财或威胁当事人者,加重一级处分。
(九)凡打人使对方受伤,须承担治疗和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不尊敬教师(包括管理老师、公寓管理老师)以及门卫、后勤工作人员,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骂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有侮辱的语言或狂妄之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动手殴打,未致伤师长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动手殴打,致伤师长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承担伤者医疗费。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但尚未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一)在校内搞各种传销、营销活动或散发非法传单者;
(二)吸毒,参与或为淫乱行为提供条件者;
(三)在公共场所举止粗俗,有损文明和校风者。
第二十二条 在校园内(包括宿舍、教室等公共场所)饲养宠物,私自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或禁存物品(如管制刀具、棍棒等)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严禁学生饮酒,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酗酒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酒后闹事者,按第十九条相应条款之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学业、学术、品行、以及贫困学生认定和资助过程中弄虚作假,有严重失信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发表论文过程中有抄袭、伪造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借用同学或师长物品或现金不能如期归还,教育不改或态度恶劣,若价值在10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若价值在1000-30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若价值在3000-50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若价值在5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以上情节的各种处分均需通知家长,并偿还所借物品。由辅导员监督执行;
(三)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贫困学生认定资格者,一经查实,取消资格,并给予警告处分;
(四)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贫困学生认定资格,且获得相关资助者,一经查实,收回资助费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比过程中,为个人利益而提出不符合事实的申诉,经批评教育不改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顾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娱乐体闲场所就职,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以勤工助学为由旷课者,按第十八条之规定处理;
(三)以勤工助学为由夜不归宿或在校外租房居住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严禁学生在各种网络银行贷款系统进行借贷活动,违者按下列条款处理:
(一)使用自己身份证在网络银行贷款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明知他人欲在网络银行贷款,仍将自己身份证、学生证借给他人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借用他人身份证在网络银行贷款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以欺骗方式借用他人身份证、学生证进行网络银行贷款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倘若发生以上情节,其借贷本金及利息均由实际使用者承担其经济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列举的违纪、违规行为,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细则相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纪违规者有下列情况之一,可酌情从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态度端正并及时改正者;
(二)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违规行为,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查处者。
第二十九条 违纪、违规者有下列情况之一,可酌情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态度恶劣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
(三)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或共守同盟者;
(四)屡教不改者;
(五)饮酒后违反校纪校规者。
第三十条 受到处分的学生,附加下列处罚:
(一)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各种优秀学生、先进的评选;
(二)受处分期间不得申请奖学金;
(三)受处分者不得参加专升本考试。
处分期满且已解除处分后不受以上限定。
第四章 学生处分的申诉和受处分学生的善后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允许受处分学生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申诉或复议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一)在处分决定作出后,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必须将处分决定书送达被处分学生,要求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并让学生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字,拒绝签字或因特殊原因不能签字的,应记录在案;处分决定书无本人签字的,同样有效。
(二)学生对处分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委员会(设在监察处)提交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的相关事宜按《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制度(试行)》之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凡受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学生,班级、二级学院学工办安排专人及时对其进行帮助、教育,使之改正和进步。凡受处分的学生,每月要向二级学院学工办书面汇报有班主任(辅导员)签字的个人总结。
第三十三条 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善后工作。档案、户口一律退回原籍。学生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天内办好离校手续,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离校手续的,由学院保卫处强制执行或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章 处分的撤销和解除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撤销处分:
(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有错误,其处理或处分查实属错误的;
(二)按程序申诉后,学院或省教育厅决定可以更改的;
(三)组织审核评议,达到撤销要求,决定可以撤销的。
第三十五条 解除处分决定权限按照批准权限办理。
第三十六条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满前一周内、期满后或毕业前,可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学生申请解除处分评议时要有相关的材料和证明(处分期间每月写的个人总结、帮教人员和班级对其的鉴定材料、班主任或辅导员对其违纪及进步情况的鉴定等)。经二级学院组织相关师生代表会议讨论就能否解除处分进行评议。如获得通过报由学生处出具《解除处分通知书》。
对受处分期间再无违纪行为且有明显进步者,可按期解除处分;经确认进步突出、成绩显著(需提供相关材料证实)者,可提前解除处分;仍不改正错误,在处分期满后视其情节,重新给予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未列入的违纪行为可参照相近条款处理,其他规定若与本规定相冲突,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