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考试违纪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各类考试中的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严肃性、公正性与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全日制学历教育,其他形式教育参照执行。
第二章 违反考场纪律的处理
第三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监考人员当场提出口头警告并批评教育。态度恶劣拒不纠正者,由监考人员记入《考场情况记录表》,该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警告处分。
1.闭卷考试时,考生将非考试必备品如书包、书籍、笔记、复习资料、各种电子通讯工具或电子记事本等带入考场未放到指定位置者;
2.手机等电子通讯工具未关机者;
3.拒绝出示本人身份有效证件者;
4.在开考前答卷或考试结束时仍未停止答卷者;
5.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资料等者;
6.在试卷密封线外书写姓名、学生证号、准考证号等或作其他标记;
7.在考场内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或以手势、动作或表情示意互相传递信息。
第四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监考人员记入《考场情况记录表》,该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开考30分钟后,不听监考人员劝阻强行进入考场,或开考不到30分钟,不听劝阻强行退场及随意出入考场者;
2.交卷后不及时离开考场,在考场内高声喧哗、吸烟、干扰考场秩序,经监考人员劝告无效者。
第三章 作弊行为的处理
第五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监考人员记入《考场情况记录表》,该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并取消正常补考机会,同时给予记过处分;
1. 利用文具盒、衣物或其它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复习资料、纸条;
2.事先在身体、文具、桌面或其他物品上书写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等;
3.偷看、抄袭他人答卷或故意让他人抄袭者;
4.传递纸条者及接受他人传递的纸条者;
5.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看与考试课程相关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
6.考试中,看手机等电子通讯工具者;
7.利用手机等通讯工具传递答案者。
第六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监考人员记入《考场情况记录表》,该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并取消正常补考机会,同时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1.传递或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者(双方均要处理);
2.辱骂顶撞监考人员,撕毁试卷、答题卡或未经允许私自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者;
3.在校期间累计第二次作弊。
第七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监考人员记入《考场情况记录表》,该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1.伪造、涂改有效证件,由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者;
2.协助他人替考者;
3.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或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
4.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殴打监考人员或其他考生情节恶劣者;
5.窃取考试试题者;
6.在校期间累计三次作弊者。
第八条考生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九条 考试中的违纪和作弊行为应以监考人员当场认定为准。监考人员应将当事人信息、违纪和作弊的主要情节在《监考情况记录表》中如实记录并签名,在明确告知学生本人后,连同试卷和其他物证材料及时交予二级学院。必要时可附加补充说明材料。
第十条 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及时对学生违纪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复核,听取违纪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本办法即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决定。经审核认定属实的,由教务处在全院范围内通报。
第十一条 考试违纪需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二级学院审核并作出处理决定,报教务处备案;需给予记过处分的,由教务处审核并作出处理决定;需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由教务处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长批准;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教务处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院长签字后上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违纪处分结果由教务处向全院通报,并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二条 巡视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将相关资料转交监考人员,由监考人员按第九条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对学生做出的处分,作出处分决定部门应出具处分告知书、处分决定书,由二级学院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应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四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时,在接到学院处分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申诉办法按《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制度(试行)》。
第五章 监考管理和试卷命题、评分违纪处理
第十五条监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1.监考迟到;考前未清考场;考场秩序混乱而不加整顿;监考过程中看书报杂志、看手机或聊天、打瞌睡、擅自离岗及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经巡考人员发现学生有明显违纪现象而监考教师未发现的;巡考人员未按学院规定要求进行巡视的,以上按一般教学事故处理。
2.因擅自离开岗位而造成学生作弊、监考无故缺席,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3.向学生泄题或为学生作弊创造条件、隐瞒学生作弊行为者,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试卷命题、评分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1.不按学院或学院教学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命题或命题的试卷不符合学院要求;无故不按时批阅试卷、不按时上交学生成绩和归档材料。以上按一般教学事故处理。
2.评分标准不一,随意送分、加分、扣分;让学生涂改试卷答案。以上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凡涉及考试与成绩情况而接收学生各类赠与等权力寻租行为的教师及有关管理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其它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其他各种社会考试、考证考试违纪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考试违纪处理办法》同时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