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等五部门联合下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章 国家助学金的领导机构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工作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全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为本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三年制高职学生资助标准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每生每年3800元,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每生每年2800元。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法记录和违纪处分;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七)热爱集体,关心同学,积极参加各项集体和公益活动。
第七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必须是学校当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未经认定的学生不能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的名额分配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根据省教育厅划拨给我校的国家助学金预算金额,依据各二级学院在校生人数占全校在校生人数的份额进行名额分配,对农林水地矿油等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五章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每年申请和评审一次。
第十条 根据我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学生本人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班主任组织全体同学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重点对申请人的思想品德、学习生活以及家庭经济情况进行评议,确定初审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二级学院学工办;二级学院学工办对班级初审名单进行综合评议,将评议结果连同相关材料提交到各二级学院;各二级学院经党政联席会议确定本院初选名单并公示5天以上,公示无异议后将初选名单和申请人填写的《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以及相关材料交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二级学院报送的申请人进行综合审查,并经学生处会议研究通过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然后将国家助学金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学生反馈意见,公示无异议后将国家助学金名单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章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每年分春秋两季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三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学生有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志愿服务、公益活动、义务劳动及勤工俭学等。
第十四条 对于申请、评审以及公示期间发现或群众反映的问题,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问题性质会同相关单位予以调查处理。如属实,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人员作出相应处理:如有学生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学校将取消该生在校期间一切评优资格;如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视情况停止资助
或追回资助资金。收回的国家助学金放入我校特困生基金中,由学校统一安排,用于资助我校贫困学生。
(一)退学、休学;
(二)有违法记录或受到违纪处分;
(三)生活奢侈,铺张浪费,将国家助学金用于请客吃饭、购买高档消费品如高档手机、高级照相机等非必需品;
(四)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