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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

来源:资助办时间:2020-09-30点击数:

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教育厅等七部门下发的《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陕教规范〔201915)文件精神,切实将国家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资助工作落细落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其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校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扶贫、残联等部门推送的数据与学籍系统的学籍数据比对,以及我校对提出资助申请的学生,按照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作为我校贯彻落实各项资助政策的主要依据。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客观公正、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

第六条 学校建立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即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各级认定机构要各司其责,共同完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并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各二级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为组长,学工办主任、辅导员等担任成员认定工作负责本院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其具体职能是:

(一)按照学校的统一部署,组织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指导成立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

(三)对本院认定评议小组的初步评议结果进行审核、公示,形成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结果并上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建立健全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五)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和调整;

(六)准确掌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情况,及时调整或认定其家庭经济困难等级。

  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开展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年级(专业或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总人数的10%(或班级总人数的3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

十一 各二级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是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明确岗位职责,建立问责机制。

 

第三章  认定依据与等级

第十二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特殊群体因素。主要包括: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家庭;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孤残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评定的烈士子女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的优抚对象、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等群体的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子女。

(二)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状况;

(三)突发状况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户籍和学籍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的物价水平和学校收费标准;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合理性;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赡养老人和抚养就学子女等负担情况,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收入情况、家庭成员和学生本人健康状况;被工会组织认定为特殊困难家庭的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其他情况。

第十 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一般困难两级。

特别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一般情况下,特殊群体因素列举的学生应优先认定为特别困难。

 一般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

 

第四章  定程序

第十四条 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新生二个月内),学校完成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提前告知。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并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同时发放相关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材料。

(二)学生申请。学生向认定评议小组提出认定申请,自愿如实填写《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并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三)二级学院认定。

1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结合学生提交的证明材料或“陕西省教育精准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下发的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扶贫、残联等部门提供的贫困家庭相关信息数据,依据本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因素进行民主评议,初步确定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各等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排序,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公示无异议后,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认定过程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比困和“轮流坐庄”。

2.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对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上报的初步评议结果进行审核。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3.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再次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如果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复议属实的应做出调整。公示无异议后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将认定结果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按要求建立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

(四)建档备案。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最终审定,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并按要求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认定结果作为确定资助对象的依据。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有效期为一学年。新学年开始,学校对所有申请学生再次进行认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学生(或监护人)不提出,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二)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三)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 学校各级认定机构要严格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流程,确保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

第十 学校各级认定机构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限定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

十九 学生(或监护人)应主动向学校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学校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申请认定的学生(或监护人),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二级学院每学年应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并核实学生(或监护人)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获得资助的要取消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二十 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应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相应认定等级。

二十一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二级学院应采用大数据分析、个别访谈、家访等方式,及时发现家庭经济困难但未受助、家庭经济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同时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学生本人自愿申请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

第二十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二级学院应加强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同时要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进一步做到四公开:所有资助项目要公开,所有申请条件要公开,所有评审过程要公开,所有资助结果要公开。

第二十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二级学院应引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积极受助,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正确面对眼前存在的困难,引导他们积极主动地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 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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