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
实施办法(修订)
为鼓励学生刻苦学习、争学先进,提高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测评,目的在于正确评价学生的德才表现和综合素质,实现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正规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引导和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协调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技术技能人才。
第二条 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包括学业水平、品德修养、身心健康、职业能力和劳动素养测评五个方面。学业水平主要评估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学习效果;品德修养主要评估学生的政治表现、思想修养和道德品质;身心健康主要评估学生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职业能力主要评估学生的职业精神、职业技能和创新能力;劳动素养主要评估学生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劳动素养能力。
第三条 本着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坚持知识学习与人格培育并重,采用定量与定性、记实与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测评,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条 综合测评成绩的构成和权重为:
综合素质测评总分=学业水平测评得分×60%+品德修养测评得分×10%+身心健康测评得分×10%+职业能力测评得分×10%+劳动素养测评得分×10%。
第五条 综合测评适用的对象为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组织实施与测评流程
第六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由学院组织实施。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成,负责指导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各二级学院成立由负责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学工办主任为组长、副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代表组成的二级学院测评工作小组,负责测评工作的具体实施。综合素质测评总评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于新学年开学后两周内完成。
第七条 测评工作分班级测评、年级(专业或班级)排名、二级学院审查和学校终审四个步骤进行。
(一)班级测评:班主任为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指导班级做好测评日常材料的记录及组织测评工作的实施。班级成立由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和学生代表5-8人组成的测评小组,开展本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其中学生代表由学生投票产生。测评小组成员应实事求是、严谨仔细,对本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准确性、公正性负责。根据每名同学的日常表现和相关证明,班级测评小组按照测评办法进行测评。对学业成绩根据记实得出,对品德修养、身心健康、职业能力和劳动素养根据学生实际参与各类活动情况(包括相关考核成绩、活动证明等)及所获得的荣誉、奖励综合评议得出。班主任、辅导员对测评及评议的真实性负责,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发现问题,进行修正。
(二)年级(专业或班级)排名:各二级学院辅导员带领各班级测评小组,结合学业成绩,计算得出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并根据测评成绩进行年级、专业或班级排名。
(三)二级学院审查:辅导员将综合素质测评结果报送二级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无误后,公示三天,确保测评结果的公平公正。若学生对测评过程、结果存有疑义,可在公示期内向二级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反映,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将取消学生本学年所有评奖评优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公示无异议后,二级学院将结果造册上报学生工作部,同时将原始材料整理归档,由所在二级学院妥善保存。
(四)学校终审:二级学院向学工部递交材料,由学校测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学工部、团委、教务处等相关处室进行最终审核。
(五)备案:综合素质测评最终审核结果由学工部造册备案。
第三章 学业水平测评(60%)
第八条 学业水平测评最高分为100分,由基本分和奖励分两部分构成,基本分为上一学年所有考试必修科目(含公共必修课)加权平均成绩。
学业水平测评得分的计算公式为:基本分+奖励分-扣分。
第九条 学业水平奖励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在校期间通过自学考取本科学历者,加10分。
(二)在校期间考取计算机等级证书者(非计算机类专业),三级开始合格加3分,二级考试合格加2分,一级考试合格加1分。
(三)在校期间大学英语等级考试六级考试合格者加5分,四级考试合格者加3分,英语A级考试合格加2分,英语B级考试合格加1分。
(四)在校期间在学报或公开出版发行的刊物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者,每篇按3分、5分标准加分。同一篇论文被多家刊物转载或多次学术会议采用,按最高等级刊物的标准计分一次。文章为多个合作者,参照教学成果奖积分办法计分。
(五)在校期间科研成果申请国家专利并获得专利申请号者,每项加5分;获得国家专利者,每项加10分。专利成果为多人合作的,参照教学成果奖积分办法计分。
第十条 学业水平测评扣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上课、晚自习迟到每次扣0.1分;早退每次扣0.2分;缺勤每学时扣0.2分。
第四章 品德修养测评(10%)
第十一条 品德修养测评得分由基本分、奖励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分占50%、奖励分占50%。品德修养测评得分的上限为100分,下限为0分。
品德修养测评得分的计算公式为:基本分+奖励分-扣分。
第十二条 品德修养测评基本分满分为50分,评估的内容包括如下五大项:
(一)政治与思想表现。主要包括: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参加各种政治学习活动,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法纪与集体观念。主要包括: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和党团组织生活的自觉性,处理个人与集体之间的关系的态度和集体荣誉感。
(三)道德修养。主要包括:正确处理个人与他人之间关系,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的表现,能否做到诚实守信,谦虚谨慎;说话和气,待人有礼;尊敬师长,尊重他人;团结协作,乐于助人;男女交往,举止得体;遵守文明守则,维护公共秩序,不妨碍别人正常的工作、学习和休息;爱护公共财物和公共设施,节约水电和粮食;保护环境,讲究卫生,保持内务整洁。
(四)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主要包括:生活中坦诚待人,无欺骗行为;申请经济资助信息 真实、客观,无造假、隐瞒情况,无恶意欠费;求职信息真实、客观,无造假、隐瞒的情况,无恶意单方面违约。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家国情怀,积极参加各类集体活动。
(五)学习态度和进取精神。主要包括:是否树立正确的专业思想、学习动机和学习态度,是否具有奋发向上、竞争进取、自强不息的意识,是否具有勤奋好学、刻苦钻研的精神。
以上五项,根据学生的现实表现,各按照优秀(A)、良好(B)、一般(C)三个等级,分别评10分、8分、6分。(A、B、C等级分别占班级参测人数的30%、60%、10%)
第十三条 品德修养奖励分的上限为50分,下限为0分,品德修养奖励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被评为各类积极分子或被授予各种称号者,省级及以上加9 分,市级加8分,校级加7分,院级加5分;同类称号重复获奖的按最高获奖级别计分。
(二)所在班级或团支部,被评为省级及以上、市级、校级和院级先进集体的,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加9分、8分、7分,5分;其他一般成员者分别为5分、4分、4分、3分。同一单位在同一学年中多次获奖,按最高级别计分一次。
(三)完成党课培训取得结业证书者,中级加7分,初级加5分。
(四)热心公益,乐于助人,参加义务献血、捐款捐物等公益活动者,每次加2分;该项累计加分超过10分者按10分计算。
(五)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经常做好人好事者,每次加2分,该项累计加分超过10分者按10分计算。
(六)参加学校、二级学院组织的抽调性质的报告会,每次加2分,该项累计加分超过10分者按10分计算。
第十四条 品德修养测评扣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凡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参加非法组织,张贴大字报,发动组织或者参加非法游行示威或聚会者,视其情节扣20分以上,并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二)凡政治学习、组织生活、晨会、报告会等规定必须参加的集体活动未经准假而缺席者,每次扣2分。
(三)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纪律处分者,受通报批评者扣6分,受警告处分者扣20分,受严重警告处分者扣30分,受记过处分者扣40分,受留校察看处分者扣50分。
(四)在校园禁烟区内吸烟,受学校或二级学院通报批评者1次扣6分,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扣20分。
(五)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行为准则》,有校园内酗酒、破坏公物、攀折花木、乱扔垃圾、随地吐痰、男女交往不文明、浪费水电粮食等不文明行为者,每次扣3分。
第五章 身心健康测评(10%)
第十五条 身心健康测评得分由基本分、奖励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分占50%、奖励分占50%。身心健康测评得分的上限为100分,下限为0分。
身心健康测评得分计算公式为:基本分+奖励分-扣分。
第十六条 身心健康的基本分为50分,评估的内容包括如下五项:
(一)参加学校、二级学院组织的体育活动的积极性;
(二)参加学校、二级学院组织的心理活动的积极性;
(三)参加学校、二级学院组织的文艺活动的积极性;
(四)坚持课外体育锻炼的状况及体育达标状况。
(五)心理健康状况。
以上五项,根据学生的现实表现,按照优秀(A)、良好(B)、一般(C)三个等级,分别评10分、8分、6分。(A、B、C等级分别占班级参测人数的30%、60%、10%)
第十七条 身心健康的奖励分为50分,下限为0分,身心健康奖励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在各种体育竞赛中获得名次的运动员,校级第一名加10分,第二、第三名加8分,第四、第五名加5分,第六至第八名加2分;省级获奖者按校级的2倍计分;院级获奖者按校级的1/2记分;破记录者按2倍计分。
(二)在各类心理竞赛中获得名次的参赛者,按照校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分别加10分、8分、5分、2分;省级获奖者按校级的2倍计分;院级获奖者按校级的1/2记分。
(三)在各类文艺竞赛中获得名次的演出者,按照校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分别加10分、8分、5分、2分;省级获奖者按校级的2倍计分;院级获奖者按校级的1/2记分。
(四)参加文娱演出或为文体竞赛活动做服务工作者,每次加2分,该项累计加分超过10分者按10分计算。
(五)参加校级或院级球队、社团、艺术团、国旗护卫队、礼仪队等训练满一年者,且按时参加各项活动,无缺席者加10分,一学期者按50%计分。
(六)体育达标者加10分。
第十八条 身心健康扣分的运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凡要求统一参加的文体活动、早操迟到每次扣1分,缺勤或早退每次扣2分。
(二)不参加大学生心理健康测评或体育达标测试者扣5分(经批准免修体育课者除外)。
第六章 职业能力测评(10%)
第十九条 职业能力测评得分由基本分、奖励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分占50%、奖励分占50%。职业能力测评得分的上限为100分,下限为0分。
职业能力测评得分计算公式为:基本分+奖励分-扣分。
第二十条 职业能力基本分满分为50分。评估的内容包括如下五项:
(一)具有职业生涯规划能力。主要包括拥有正确的职业理想,明确的职业目标,能客观的进行自我分析和职业分析,完成个人职业生涯规划书。
(二)具有吃苦耐劳、精益求精的职业精神。
(三)具有合理的知识结构和职业所需的实践能力。
(四)具有自我发展的终身学习能力。
(五)具有一定的创新创造能力
以上五项,根据学生的现实表现,按照优秀(A)、良好(B)、一般(C)三个等级,分别评10分、8分、6分。(A、B、C等级分别占班级参测人数的30%、60%、10%)
第二十一条 职业能力的奖励分为50分,下限为0分,职业能力奖励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在校期间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国家级分别加50分、40分、30分,省级分别加30分、25分、20分,校级分别另加20分、15分、10分,院级分别另加10分、8分、6分。一次比赛取最高获奖级别加分,不重复累计加分。(金、银、铜奖分别等同于一、二、三等奖)。
(二)在校期间参加挑战杯、机械创新、互联网+等创新创业大赛或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团体参赛只计前五名参与者),国家级分别另加50分、40分、30分,省级分别另加30分、25分、20分,校级分别另加20分、15分、10分,院级分别另加10分、8分、6分。一次比赛取最高获奖级别加分,不重复累计加分。(金、银、铜奖分别等同于一、二、三等奖)。
(三)在校期间考取本专业相关的各类职业证书、资格证书者,每个证书加3分。
(四)每学年借阅图书馆书籍每5本加2分,不足5本不记分,该项累计加分超过10分者按10分计算。
第二十二条 职业能力扣分的运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凡校内外实习实训课程,迟到每次扣0.5分,早退每次扣1分,缺勤每学时扣1分。
第七章 劳动素养测评(10%)
第二十三条 劳动素养测评得分由基本分、奖励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分占50%、奖励分占50%。劳动素养测评得分的上限为100分,下限为0分。
劳动素养测评得分计算公式为:基本分+奖励分-扣分。
第二十四条 劳动素养基本分满分为50分。评估的内容包括如下五项:
(一)劳动观念。主要评估参加各种公益性劳动的表现,完成宿舍、教室等轮值工作的自觉性。
(二)社会实践。主要评估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撰写社会调查报告的能力,开展研究的能力,发现新事物、提出新见解、解决新问题的能力。
(三)志愿服务。主要评估参加志愿服务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四)组织管理。主要评估学习工作中的计划、组织、指挥、管理等能力,进行人际沟通和协调的能力,进行宣传鼓动和教育人的能力。
(五)语言表达。主要评估朗读技能、演讲技能、写作技能、外语表达能力等。
以上各项,根据学生的现实表现,按A、B、C三个等级,分别评10分、8分、6分。(A、B、C等级分别占班级参测人数的30%、60%、10%)
第二十五条 劳动素养奖励分的上限为50分,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参加各种征文比赛、知识竞赛、社会调查报告和社会实践报告评选者,每次加2分,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国家级分别另加30分、25分、20分,省级分别另加20分、15分、10分,校级分别加10分、8分、6分,院级分别另加6分、4分、2分。一次比赛取最高获奖级别加分,不重复累计加分。
(二)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寒暑假“三下乡”活动者,每次加5分。
(三)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非学术性文章和作品者,国家级刊物每篇加30分,省级刊物每篇加20分,市级刊物每篇加15分;在《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校报》等校级刊物发表文章者,每篇加10分,在《太阳石》、学校及学院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发表文章、简讯、消息者,每篇加2分(该项累计加分超过10分按10分算); 同一篇文章或作品取最高获奖级别加分,不重复累计加分。
(四)被评为校级“文明宿舍”的舍长加9分,宿舍其他成员每人加6分,被评选为院级“文明宿舍”的舍长加5分,宿舍其他成员每人每加3分。加分不累计,以获得最高荣誉计分。
(五)担任学生干部或从事公益性、服务性工作满一年且能履行职责者,按如下标准加分:
1. 校团委委员、校学生会正副主席、校社团联合会正副主席、二级学院团总支副书记、二级学院学生分会主席和副主席等加10分; 校风校纪纠察队正副队长加8分。
2. 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校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成员、校学生会正副部长、校社团联合会正副部长及各协会正副会长、二级学院团总支正副部长和学生分会主席团成员与正副部长。广播站正副站长、《太阳石》正副主编及记者站正副站长加6分。
3. 二级学院团总支委员、学生会(学生分会)干事、学校职能部门聘用的信息员或通讯员、校风校纪纠察队队员加5分。
4. 各班班长、团支书加5分,班委、团支部委员加3分。
5. 身兼多职者,按最高职务计分,各职务均能履行职责并有突出表现者,可酌情另加1-3分。
(六)参加学校、二级学院组织的公差勤务、义务劳动或后勤服务者,每次加2分,但累计加分超过10分者按10分计算。
(七)参加社会义务工作、社会团体组织的青年志愿活动参加一次未满5小时者加2分,满5小时未满10小时者加4分,满10小时或以上者加8分,该项累计加分超过10分者按10分计算。
第二十六条 劳动素养扣分的运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无故不参加学校或二级学院组织的劳动实践锻炼每次扣2分。
(二)各级群团组织骨干、班团干部及成员所加分必须是经所在部门出具证明及考核材料,考核合格方能享受加分,不合格为0分。
(三)学生干部不履行职责,不能起到带头作用(如带头违纪者),除不享受加分,根据测评办法扣分外,另根据表现情况扣除5分。
(四)凡因宿舍脏、乱、差而受学院、二级学院通报批评的,该寝室每人分别扣5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综合测评结果是学生评定国家奖学金、学院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入党和就业推荐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一)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如谎报事迹,做假材料、假证件、假文章,涂改考试成绩和综合测评分数等)、争名夺利、诬告损人者,除给予批评教育外,视其情节在其综合测评总分中扣4-8分,情节特别严重者可以给予纪律处分。
(二)学生干部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在综合测评中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者,除责令其退出综合测评小组、给予批评教育外,可视情节在综合测评总分中扣5-10分,情节特别严重者可以给予纪律处分。
(三)各二级学院或职能处室出具加分证明材料时间不得晚于该加分项目结束两周内,否则加分无效。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综合测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向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院学工部。对申诉参照《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各二级学院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并报学工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校团委负责解释与补充。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