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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课评价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05-20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设良好的教风和学风,不断加强和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规范听课评价管理,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听课评价范围

  第二条  听课人员为我院所有专任教师;被听课对象为我院当学期承担教学任务的所有教师。

  第三条  听课评价的课程类型包含理论课和实验课。

  第四条  听课时间范畴自当学期开学第一节课起,至学期课程结束。

第三章 听课评价基本要求

  第五条  听课人员原则上须提前到达听课教室,不在一节课的中间进入教室,每次听完整的一节课,不得中途离开。

  第六条  听课人员应注意了解以下几方面情况:

(1)教师讲课情况:包括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手段、教学纪律、讲授能力、教学效果、学生管理等。

(2)学生听课情况:包括有无迟到、早退和缺课现象,课堂秩序、学习氛围、学生是否认真听讲或完成实验等。

(3)其他情况:包括教材使用、课程安排、授课进度、教室(实验室)环境条件、实验设备等影响教学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听课人员在听课时应认真、如实地填写听课记录表,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整体评价教师课堂教学与效果,听课评价意见需详实明确,有针对性。

第八条  听课后,尽可能与授课教师和学生交换意见,对涉及到教风、学风、教学管理及环境设施等方面的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

第四章 听课评价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听课教师在全院范围内听课,听课课程自行选择。

  第十条  听课次数要求:学院处级干部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应在开学前两周内完成至少1次听课,其他教师在第十一周前听课不少于2次。

  第十一条 听课后在听课记录统计表内上传听课照片、填写内容;上传一次听课记录加2分,最高加4分,参与教师教学质量积分计算。

  第十二条 听课教师在听评课中发现的优秀教师、优质课程等先进典型,要及时总结并报学院加以推广;听课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指出,促其改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教学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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