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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1-03    作者:     来源:     点击:


各单位及广大教职工: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学校将于2019年1月1日开始执行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为了确保广大教职工方便、快捷、准确地办理个人所得税的相关业务,尽早享受税收红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学习:请各单位组织本部门教职工认真学习《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等文件精神,领会文件精神,吃透政策规定,特别是新个税法规定并于2019年1月1日实施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政策规定。

 二、本次专项扣除填表范围:涉及专项扣除的全校在职职工

 三、工作流程及要求

 1、本次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工作流程:教职工个人填表、部门指定专人汇总报送、财务处负责数据统计整理、人事处负责专项扣除。

 2、教职工本人对所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由于信息不真实等原因造成的不良后果完全由本人承担。

 3、税务部门将通过公安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民政部门、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民银行、医疗保障部门等对纳税人所提供的信息进行核实。

 四、填表注意事项:

 1、请仔细阅读填表说明,不得更改模板格式,否则信息无效。

 2、电子采集模板不支持Excel2003及以下版本,建议使用高版本WPS表格或Excel2010及以上填写;

 3、特别注意住房租金支出和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两张表最多选填一份,不符合条件不需填写,填写的房屋坐落地需具体到门牌号;

 4、继续教育支出表:继续教育的类型可以选择,不在选择范内的视为不得抵扣;

 五、几点说明

 1、关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的填写:涉及专项扣除的教职工要根据个人的具体情况在相应的表中如实填写;不涉及的不需填写。

 2、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要求提交一份纸质版和一份电子版。纸质版和以电子版均由部门指定专人汇总后报送至财务处,纸质版必须本人签字确认。

 3、电子版填表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通过财务处提供的模板格式填写,但电子版要在本部门汇总,个人电子版文件名存为:姓名-部门-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部门汇总文件夹名称为:部门-专项附加信息扣除表;另一种是在手机应用市场中下载个人所得税APP手机客户端填写直接提交,不需在本部门汇总。“个人所得税”APP下载及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可参照(附件4)进行,扣除年度为2019年。无论采用那种方式都需要本人打印纸质版。

 4、对需要提交的备查资料(例如:购房合同、赡养分摊比例协议、房屋租赁合同等)暂时由个人保管,以备税务部门核实。

 5、交表截止时间:各部门务必于2019年1月10日前报送财务处,否则影响税务部门数据汇总及专项扣除。(在此日期仍不填报视为放弃在单位申报专项附加扣除,由本人在下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自己向税务局报送)。

 6、由于此次工作刚刚启动,2019年1月至2月工资中未抵扣专项扣除金额,财务处将1月至2月未抵除产生的税款部分如数退还教职工。

 7、此次个税改革,按月计税变更为按年累计计税,实行按月预扣预缴,年末汇算清缴,汇算清缴时间在次年3月至6月,按规定应当汇算清缴的老师届时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携带身份证原件前往办税大厅进行年终汇算清缴,专项附加扣除也可在年终汇算清缴时一并享受扣除。

 本次个人所得税改革是一项利国利民的重大改革举措,学校领导高度重视,希望各部门迅速组织本部门教职工认真学习文件精神,领会吃透政策规定,认真填写数据信息,确保教职工充分享受改革红利。

 学习资料:

 附件1、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附件2、个税6项专项扣除常见疑问60答

 附件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指引

 附件4、个税手机APP操作指引

 附件5、专项扣除信息表

 政策咨询:12366

 联系人:财务处  孙晨      联系电话:029-33665050

                                                                                                                      财务处

                                                                   2018年元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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