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加强和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转发省级机关会议费、培训费和差旅费三个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教财办〔2014〕15号)以及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办行〔2015〕8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差旅费是指学校教职工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不含往返不同校区办公)所产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人员的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票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三条教职工出差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各级审批人员要切实履行审核职责,对出差任务的必要性、合理性及行程安排的合规性严格把关,对超标准超范围申请须明确否决并督促整改。学校实行“谁审批,谁负责”的责任追溯机制,对违规审批行为严肃追责问责。
第四条教职工出差前应在内控平台上提出出差申请写明时间、地点(精确到区县)及事由,原则上禁止事后补办。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差按学校《领导干部外出请销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内控平台上履行审批手续。
(一)省外出差由校长或党委书记审批。
(二)科级以上干部省内出差、其余人员陕南、陕北地区出差由主管校领导审批,其余人员关中地区(西安、杨凌、宝鸡、渭南、铜川)出差,由部门领导审批。
(三)使用非本部门预算经费的出差应由所在二级部门负责人及预算经费所属部门负责人事先审批同意后,报经费所属部门主管校领导审批,省外出差需校长或党委书记审批。
(四)使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公务出差无需校领导审批,按以下流程:项目负责人出差应由所在二级部门负责人及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事先审批;项目成员出差应由项目负责人、项目成员所在部门负责人及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事先审批。
第五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学校教职工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汽车、飞机、轮船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个人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
级 通
工
别 具
火 车
(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舱
(不包括旅游船)
飞 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厅局级、三级教授
(含三级)以上职称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一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校级领导、正高职称
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软座
三等舱
其余人员
(审批或参照高铁火车票)
(二)校级领导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人员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三)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工作、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出差人员应优先选择乘坐火车、高铁/动车等交通工具出行;同等条件下,飞机票价格低于高铁/动车价格的,可选择乘坐飞机出行,但需提供乘坐当天的高铁/动车价格信息作为依据;确因路途遥远或任务紧急需乘坐飞机出行的,需校长或党委书记审批。
(四)横向科研项目出差,交通工具由项目主持人依据出差人身份确定相应等级交通工具。
第六条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其乘坐往返机场(包括出发地和目的地)的专线车费和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
第七条出差人员无法提供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不得在差旅费中报销过桥过路费、燃油费等费用票据。横向科研项目差旅费执行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修订)》相关报销规定。
第八条住宿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饭店、招待所等发生的房租费用。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限额标准住宿(三级以上教授及其他相当于厅局级的,按照厅局级标准执行),住宿费据实报销。未按规定住宿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赴省外出差,按照陕西省省级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及伙食补助费标准表执行(详见附件1)。
(二)赴省内出差,按照陕西省省级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及伙食补助费标准表(详见附件2)。
(三)会议或培训主办方指定酒店超出以上限额标准,需提供相关证明并在事前申请中注明,经校长或党委书记批准后可据实报销。
第九条出差人员在住宿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多人出差,应合理安排合住。
第十条伙食补助费是指教职工因公赴外地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一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件1、2)。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已由校外单位承担伙食费用的,不得在学校重复领取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市内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在常驻地以外出差所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四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赴外省出差按每人每天80元标准包干使用;赴省内各市(区)、每人每天50元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已由接待单位或会议承办方承担市内交通费用的,不得在学校重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使用公务车辆出差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用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教职工因公出差,原则上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因出差目的地地理位置偏僻或集体公务出行的,经校长或党委书记批准并在出差审批单中注明情况,可临时租用车辆。租车相关费用标准执行《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通用项目支出标准的通知》(陕财办预函〔2022〕6号)。
(一)因公到地理位置偏僻、公共交通工具无法直达的镇、村出差的,应先由常驻地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到达出差目的地所在县城后,可租用车辆前往出差最终目的地。
(二)因公出差临时租用车辆产生的租车费纳入差旅费管理,凭租车票据列入城市间交通费据实报销。因公临时租用车辆出差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教职工离开常驻地参加会议、培训的,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其中,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伙食补助费依据以下情况处理:
(一)缴纳会议费、培训费的伙食补助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二)不缴纳会议费、培训费的但属于企业推广宣传产品类的会议、培训的伙食补助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三)不缴纳会议费、培训费,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培训期间可计发伙食补助费。
第十九条教职工离开常驻地到其他单位挂职锻炼、支援工作、参加专项工作或学校派出参加中长期学习、培训(10(含)天以上),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报销标准:
(一)上级或学校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上级或学校没有规定的,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工作期间(不含节假日)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40元(如对方已统一承担伙食,不发放伙食补助费),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承担有报酬的专家评审、裁判等工作一般应由邀请单位承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特殊情况需经校领导审批方能报销。
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一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第二十条出差人员报销时,应提交事前出差审批单,否则不予报销。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人员报销时还必须提交正式的会议通知。
第二十一条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限一次且注明原因,如无正当理由不予报销)、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未按照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二条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在30日之内办理报销手续(若遇寒暑假可顺延),如超过30日未办理需说明原因,经部门负责人及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无故超过60日未办理,将不予报销。
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具体要求见附件3:差旅费报销资料清单。
住宿费、会议费、培训费、机票等支出按照规定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三条学校财务处负责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四条教师赴常驻地以外指导学生实习、实践,往返城市间的交通费据实报销,住宿费标准每人每天按80元,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合计每人每天按40元标准补助。
第二十五条教师带领学生参加各类竞赛,带队教师的差旅费按本规定执行,凭相关竞赛通知或邀请函报销。学生费用报销按照学校学生技能竞赛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临潼校区前往西安城六区每人每天按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补助合计50元标准报销。
临潼校区前往临潼区,咸阳校区前往咸阳城区及西咸新区原属秦都、渭城两区区域,西安校区前往西安城六区出差,以及往返不同校区办公不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七条学校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教职工公务出差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完整、合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严格履行审批职责,对公务出差、差旅费用标准和票据严格审核。出差人员对差旅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十八条出差人员、部门(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在差旅费报销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依法依规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超出审批出差审批时限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陕能院财〔2022〕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
陕西省省级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
及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人·天
序号
市区
住宿费
淡旺季浮动标准
伙食补助费标准
厅局级
其他人员
旺季
期间
旺季上浮价
上浮比例
1
北京
650
500
100
2
天津
480
380
3
河北(石家庄)
450
350
4
山西(太原)
5
内蒙古(呼和浩特)
460
6
辽宁(沈阳)
7
大连
490
7-9月
590
420
20%
8
吉林(长春)
9
黑龙江(哈尔滨)
540
10
上海
600
11
江苏(南京)
12
浙江(杭州)
400
13
宁波
14
安徽(合肥)
15
福建(福州)
16
厦门
17
江西(南昌)
470
18
山东(济南)
19
青岛
20
河南(郑州)
21
湖北(武汉)
22
湖南(长沙)
23
广东(广州)
550
24
深圳
25
广西(南宁)
26
海南(海口)
11-2月
30%
27
重庆
370
28
四川(成都)
29
贵州(贵阳)
30
云南(昆明)
31
西藏(拉萨)
6-9月
750
530
50%
120
32
甘肃(兰州)
33
青海(西宁)
34
宁夏(银川)
35
新疆(乌鲁木齐)
附件2
陕西省省级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
西安市
咸阳市
320
260
80
铜川市
300
230
宝鸡市
渭南市
汉中市
商洛市
安康市
榆林市
90
延安市
杨凌区
韩城市
附件3
差旅费报销资料清单
业务类别
报销资料清单
备注
一般出差
1.差旅费报销单
待内控平台审批流程结束后自行打印
2.差旅费申请单
需注明出差事由,待内控平台审批流程结束后自行打印
3.机票/车船票
1.机票:电子客票行程单或发票(需包含乘机人姓名、航班信息)
2.车船票:实名制车船票
4.住宿费发票
需附住宿明细清单(显示入住人、房型、单价、住宿天数及起止日期)
5.公务卡消费记录
根据文件要求,住宿费、会议费、培训费、机票等支出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需提供POS小票或银行流水截图
参加会议、培训
6.会议、培训发票
7.会议、培训通知
参加专项工作(借调)
6.借调函
承担有报酬的专家评审、裁判
6.专家邀请函
指导学生实习、实践
6.租车费发票
需附租车协议
参加技能大赛
6.技能竞赛学生补助费用发放表
7.参赛通知文件
8.参赛学生报名表
横向项目
6.校外人员出差信息表
项目组校外成员出差仅报销乘坐交通工具及住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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