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5年第二季度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通知

作者:于永婕 时间:2025-03-17 点击数:

各处级单位:

根据《陕西省财政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采资〔2017〕170号)、《关于进一步扩大省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权限的通知》(陕教财办〔2018〕5号)、《陕西省教育厅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陕教〔2023〕28号)及《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陕能院规范〔2025〕2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经研究,国有资产管理处拟开展2025年第二季度国有资产处置工作,请各有关单位尽快完成相关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时间

本次处置资料接收时间:3月17日至4月18日

为避免影响处置的后续流程,逾期将不再列入本批次处置资产中。

二、申报材料

根据国有资产处置有关规定,申报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1.《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资产处置申报表》:填写至使用部门主管长意见

2.《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资产处置明细表》:使用人签字(手签)处置报废原因两栏需按要求填写准确。

3.《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资产处置会议纪要》:“参会人员签字”栏需所有参会人员手写签字。

4.《大型仪器设备处置专家鉴定意见书》:凡单价超过10万元的仪器设备,需填写此意见书,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鉴定。

5.所有资料均需加盖处级单位印章

三、有关要求

1.未到最低使用年限的资产(即系统中仍有净值)不得报废。

2.已到最低使用年限,但仍可继续使用的资产不得报废。

3.未到最低使用年限确实无法正常使用的资产,应说明原因,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批复同意方可报废;如属管理不善、失职渎职等原因,需另行上报责任认定和处罚结果,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批复同意方可报废。

4.未经国资处鉴定、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待处置资产,一律不得擅自搬离原存放地点;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已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的待处置资产,仍需规范管理,不得随意堆放。若确需搬离原存放地点的,应报请国资处同意。各处级单位应妥善保管待处置资产,因存放地点不妥造成的国有资产安全问题,由资产使用单位承担。

4.各处级单位资产管理员须统一汇总本单位所有处置需求,一个处级单位只报送一份处置申报材料。

5.所有资料纸质版送至国有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科(办公楼415),明细表电子版发送至634585894@qq.com。

(联系人:于永婕      联系电话:33665127)


附件:1.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资产处置申报表

2.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资产处置明细表

3.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资产处置会议纪要

4.大型仪器设备处置专家鉴定意见书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2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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