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5年第二季度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通知
作者:于永婕 时间:2025-03-17 点击数:
各处级单位:
根据《陕西省财政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采资〔2017〕170号)、《关于进一步扩大省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权限的通知》(陕教财办〔2018〕5号)、《陕西省教育厅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陕教〔2023〕28号)及《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陕能院规范〔2025〕2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经研究,国有资产管理处拟开展2025年第二季度国有资产处置工作,请各有关单位尽快完成相关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时间
本次处置资料接收时间:3月17日至4月18日。
为避免影响处置的后续流程,逾期将不再列入本批次处置资产中。
二、申报材料
根据国有资产处置有关规定,申报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1.《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资产处置申报表》:填写至“使用部门主管校长意见”。
2.《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资产处置明细表》:“使用人签字(手签)”和“处置报废原因”两栏需按要求填写准确。
3.《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资产处置会议纪要》:“参会人员签字”栏需所有参会人员手写签字。
4.《大型仪器设备处置专家鉴定意见书》:凡单价超过10万元的仪器设备,需填写此意见书,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鉴定。
5.所有资料均需加盖处级单位印章。
三、有关要求
1.未到最低使用年限的资产(即系统中仍有净值)不得报废。
2.已到最低使用年限,但仍可继续使用的资产不得报废。
3.未到最低使用年限确实无法正常使用的资产,应说明原因,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批复同意方可报废;如属管理不善、失职渎职等原因,需另行上报责任认定和处罚结果,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批复同意方可报废。
4.未经国资处鉴定、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待处置资产,一律不得擅自搬离原存放地点;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已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的待处置资产,仍需规范管理,不得随意堆放。若确需搬离原存放地点的,应报请国资处同意。各处级单位应妥善保管待处置资产,因存放地点不妥造成的国有资产安全问题,由资产使用单位承担。
4.各处级单位资产管理员须统一汇总本单位所有处置需求,一个处级单位只报送一份处置申报材料。
5.所有资料纸质版送至国有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科(办公楼415),明细表电子版发送至634585894@qq.com。
(联系人:于永婕 联系电话:33665127)
附件:1.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资产处置申报表
2.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资产处置明细表
3.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资产处置会议纪要
4.大型仪器设备处置专家鉴定意见书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2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