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行政事业单位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相应取得处置收益的行为。
(二) 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的行为。
(三)报废是指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的行为。
(四)报损是指单位国有资产发生的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注销产权的行为。
(五) 捐赠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国有资产赠与他人的行为。
(六)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确认的债权、债务等坏账损失,进行核销的行为。
(七) 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八)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二、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各部门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和范围之一的国有资产可申请处置:
(一)闲置资产;
(二)使用年限过长,功能丧失,完全失去使用价值,或不能使用并无修复价值的;
(三)产品技术落后,质量差,耗能高,效率低,已属淘汰且不适于继续使用,或技术指标已达不到使用要求的;
(四)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或虽能修复,但累计修理费已接近或超过市场价值的;
(五)不符合环保节能,相关部门(如环保局)要求拆除或更换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三、国有资产处置分为规定权限处置和非权限处置两类。规定权限处置是指国有资产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20万元(原值)以下的,且达到资产处置条件而进行产权转让或产权注销的一种行为。
非权限处置是指处置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土地、车辆、大型仪器设备及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万元(原值,含20万元)以上的需要处置资产,须经省教育厅审核,报省财政厅审批的处置行为。
四、校内自主报废处置每年分批次进行,非自主报废处置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待国有资产管理处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
五、使用部门申请处置非权限内资产或合计价值一次性超过规定限额的资产,由本部门自行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形成会议决议。
六、国有资产处置每年集中办理,处置申请原则上应在每年国有资产管理处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资产处置程序具体如下:
(一) 申报。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意见,并组织成立鉴定小组进行技术鉴定,认真负责地写出技术鉴定结果及处置意见,说明处置理由,形成会议纪要,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填报《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附件1)、《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处置明细表》(附件2)、《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处置专家鉴定意见书》(附件3,申请非自主权限资产处置时提供),并提供相关文件、证件及资料(附件4)。
注意事项:
1、资产使用部门组织专家和有关技术人员3-5人组成技术鉴定小组(其中副高及以上职称者不少于2人),在“专业技术人员意见”一栏中详细填写鉴定结果,提出处置意见;
2、办公设备报废在填写资产报废申报表“专业技术人员意见”一栏时,必须由后勤保障处专业维修人员的签字确认无维修价值方可申请报废。
(二)评估。使用部门资产处置需要评估鉴定、鉴证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技术部门对其进行评估专项审计或技术鉴定。
(三)审批。 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并汇总各部门待处置资产报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审议通过后,国资处会同使用部门人员、纪检、审计、工会、财务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共同核对实物和数量,并在《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审核小组意见”一栏中签名。
(四)处置。国资处根据校长办公会审批决议并按相关程序对申报资产进行统一处置。
(五)备案。资产处置后,国资处按照相关要求每年12月31日前将资产处置结果报上级主管单位备案。
(六)下账。待上级主管部门批示后,国资处通知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登录“高等院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填写校内资产处置申请,经审核后,国资处会同财务处统一进行账务处理。
七、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保持其完整性,使用单位不得自行拆除部件。确需拆除有用部件,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意并备案,对所拆部件,应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说明用途。
附件
各使用部门申请资产报废处置上报材料如下:
1)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报废处置会议纪要(格式自定)
2)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3)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处置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