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会议制度
为了提高会议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中共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 召开会议
1、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每学期召开一至两次,一般安排在学期初或学期末。临时性会议或紧急会议不定时间,不定次数。
2、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会议由学院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当纪委书记不在学院时,因工作需要,纪委书记可委托纪委副书记召集、主持纪委工作会议。
3、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由学院全体纪委委员参加,纪委办公室工作人员列席会议并做好记录。根据会议内容,必要时可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4、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纪委委员到会方能开会。
5、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会议的开会时间和议题,应提前由纪委办公室书面通知与会人员。
二、 议事范围
1、传达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中省纪委及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部署,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研究、落实上级文件、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在学院的实施方案。
2、针对学院全面从严治党和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状况,完善修订学院纪检监察工作的相关制度。
3、审定学院纪委、监察(审计)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4、讨论、研究信访举报案件的立案、查处、复议、复核工作,并将研究结果及时向学院党委和省纪委驻教育厅纪检组汇报。
5、需纪律检查委员会讨论的其它事项。
三、 议事原则
1、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会议的议题一般由纪委书记与副书记商议后提出。
2、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会议应按预告确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
3、会议发言应紧密围绕议题,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集思广益。
4、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会议在决定问题时,须经过充分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表决。如果对重要问题产生重大分歧,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决定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作决定。
四、 会议纪律和要求
1、与会人员应准时到会。因故不能到会者应事先向纪委书记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缺席会议。
2、如无特殊情况,会议期间,与会人员应关闭通讯工具,不接待来访,不处理其它业务。
3、对会议做出的决议,在未正式对外公布以前,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否则要追究责任,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五、 会议的落实
1、凡经过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学院纪委委员都必须坚决执行,不得有任何与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会议决定的事项相违背的言行。
2、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记录、督办落实。对于重要决定的执行情况,纪委办公室应及时向纪委书记汇报。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