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量是对教师进行教学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为加强教学管理工作, 规范教师工作量计算标准, 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学工作的积极性, 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特制定本办法。
一、 教师工作量的界定
教师工作量包括理论教学工作量和实践教学工作量。
(一) 理论教学工作量
指完成备课、 讲授、 辅导答疑、 批改作业、 命题、 阅卷、评定成绩、 成绩分析等理论教学环节的工作量。
(二) 实践教学工作量
指完成实验、 实训、 实习、 课程设计、 毕业设计/论文、批阅实验报告、 答辩等实践教学环节的工作量。
二、 教师基本工作量标准
教师基本工作量标准
1、 专任教师: 280 标准学时/学年。
2、 实验员: 160 标准学时/学年。
一个标准学时是指为一个标准班(45 人) 讲授一课内学时(45 分钟) 课程, 并按照教学计划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的时间。
3、 教研室主任: 工作量标准与专任教师相同(280 标准学时/学年)。
三、 教师工作量的计算方法
教学工作量的计算以教学计划和校历、 课表规定的时数为基准数量, 根据各种情况所对应的工作量系数进行计算。详表请见附件。
四、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由人事处、 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