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改进秦创原高端装备(矿山)人才产教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人员聘用工作,提高联合体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能力,促进人才队伍建设和人力资源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健全完善联合体人员聘用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秦创原高端装备(矿山)人才产教联合体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联合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职工岗位和联合体内各成员单位开展人员的相互聘用岗位。
第三条 聘用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坚持以岗定人、人岗匹配的岗位聘用理念,贯彻“公开招聘、全面考核、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四条 人员招聘应当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二章 聘用程序及要求
第五条 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成立各级各类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聘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统称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聘用委员会一般由联合体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等部门人员和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且不少于5人。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应具有相当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经历,且不少于7人,根据实际需要可邀请社会各界专家担任委员。
第六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现有岗位空缺情况开展招聘。如预计两个月内存在在岗人员流动,且该岗位因公共服务职责需要进行工作搭接的,可提前与理事会沟通该岗位的招聘计划。
(二)聘用工作领导小组需根据联合体设岗方案、岗位说明书、岗位备案表等拟定招聘文稿,报理事会审核。招聘文稿应包括下列内容:
1.联合体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及岗位说明书、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等;
2.具体的招聘条件;
3.招聘流程,包含考试或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及范围;
4.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三)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需求,与秘书处沟通商议招聘系统、社会招聘平台等使用方案与招聘策略,并报请常务理事会审核,常务理事会审核同意后统一公布招聘信息。信息公布时间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
(四)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应从高素质、高水平的队伍建设要求出发,承担选人用人的主体责任。启动招聘期间,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应严格遵守公开公正的招聘程序,及时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严格按照联合体各岗位类别门槛要求和岗位说明书(或岗位备案表)任职要求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对思想道德、能力水平、行为规范、历史审查等方面把关,不得随意降低岗位任职要求、不得因人调整岗位。鼓励使用专业化面试评价手段,科学公正地选拔应聘人员。应聘人员数量少于拟聘人员数量的2倍时,原则上应重新进行公开招聘。
(五)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应严格按照联合体各岗位类别基本要求和岗位说明书(或岗位备案表)任职要求,统一组织对参选人员的面试或考察。
(六)在考察及体检合格人员范围内,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应提出1位建议人选。联合体内高级专技类高级岗的建议人选应按要求提交材料并统一参加由联合体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的专业面试,专业面试结果由其向常务理事会反馈。
(七)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应将建议人选备案后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联合体常务理事会审批高级岗建议人选,授权秘书处审核中、初级岗建议人选。
(九)常务理事会审批通过后,秘书处按要求公示招聘结果,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十)公示期满且无异议者,秘书处通知其签订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及结果公开,并接受联合体秘书处、常务理事会、社会各界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凡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联合体将作出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
(五)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
(六)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合同,予以清退。
第十一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相关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互聘工作由各成员单位遵照国家相关规定自行组织开展实施。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续订
第十三条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人员互聘的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续订由各单位遵照国家相关规定自行组织开展实施。
第十四条 联合体与新聘用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制度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由联合体负责人或者其书面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与新聘用人员订立。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聘用岗位及职责要求;
(三)岗位纪律;
(四)岗位工作条件;
(五)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待遇;
(六)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第十五条 联合体与新聘用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与新聘用人员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对新聘用人员,可与其约定试用期。聘期3年以上的,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初次就业人员与联合体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七条 联合体与同一新聘用人员只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聘用合同,无试用期。
第十八条 联合体为新聘用人员提供培训等费用的,可以与其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新聘用人员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按照约定向联合体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超过联合体提供的培训费用。联合体要求新聘用人员支付的违约金不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未约定服务期的,联合体不收取违约金。
第十九条 联合体与新聘用人员应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十条 联合体与新聘用人员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聘用合同约定的内容。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已经发生变化的,应依法变更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聘用合同确需变更的,由双方按照规定程序签订《聘用合同变更书》,以书面形式确定聘用合同变更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聘用合同期满前,联合体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与其续订聘用合同,续订聘用合同应在聘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办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联合体聘用制度解释权属联合体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