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我院工程维修及物资设备采购等项目的验收工作,确保验收高效、有序运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工程维修类项目的验收
(一)验收条件:
1、工程维修项目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提交完整的监督资料及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应经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或立项部门等对施工过程中签署的设计变更进行确认。
5、项目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合格证及必要的进场试验、检验报告。
6、其他应出具的材料(保修承诺、公安消防及环保等部门的认可文件等)。
(二)验收程序:
1、工程维修类项目完工后,在立项部门初步验收(初验)合格的基础上,由项目立项部门向国有资产管理处申请验收(终验)。
2、申请验收时,立项部门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的初步验收结论表;
(2)项目合同;
(3)前款“验收条件”之2-6项材料。
3、国有资产管理处收到验收申请后,组织专家、纪检处、财务处、工会、立项部门、使用部门等单位代表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4、验收组根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立项部门等的汇报,对合同履约情况、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施工过程的管理情况以及工程的总体质量等方面作出总体评价,形成验收意见。
5、工程维修类项目验收合格后,立项部门应根据验收结论,及时办理工程后续事宜。
二、物资设备采购类项目的验收程序
1、物资设备采购立项部门业务领导、资产管理员、保管员必须参与初步验收(初验),在初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项目立项部门向国有资产管理处申请验收(终验)。
2、国有资产管理处验收到验收申请后,组织专家、纪检处、财务处、工会及立项部门的代表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3、验收组严格按照采购合同,认真核对物资设备的数量、品名、规格、型号、出厂合格证等,做好验收记录,形成验收意见。
三、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国有资产管理处
四、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