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讨论稿)

作者: 时间:2018-07-06 点击数:

 

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建立适应公共财政要求和高等教育规律的管理体制,保障学校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依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陕西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陕教规范[2015] 12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学校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的资产,学校按国家政策规定在教育、科研、社会服务活动中利用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学校接受捐赠以及其他经法律确认的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其中存货指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对资产经营公司或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二)依法管理与自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四)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五)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六)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等教育改革和公共财政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和健全资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资产管理责任,明晰产权关系,规范资产使用行为,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资产监督管理机制,推进资产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规范经营性资产管理,实现学校资产保值增值,保障和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界定、清查;国有资产的配置、采购、管理使用、维护和处置;国有资产使用状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国有资产的账务系统、信息系统建设管理等。

第二章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省财政厅综合管理、省教育厅监督管理、学校具体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建立并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设立以校级领导为负责人的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资产管理工作。校长作为学校法人代表,依法履行保护和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责。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协助校长组织学校清产核资,加强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科学配置、有效利用和安全完整。

第九条 学校财务处是各类国有资产资金管理和账务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做好各类资产的资金和账务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国有资产的会计核算,与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协调一致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各类国有资产综合管理的职能部门,统筹管理全校实物形态的各类资产,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财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配置、出租、对外投资、处置等事项的审批申报或报备工作,根据审批结果办理相关手续;

(四)合理配置和管理国有资产,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使用和维护保养及基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等工作,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将资产占用、使用及增减变动情况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五)负责学校对外投资、出租资产的专项管理,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六)组织国有资产清查盘点工作,按时编报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使用情况报告;

(七)负责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推动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平台建设工作;

(八)加强产权管理,统一办理学校产权变动事项;

(九)负责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建设,建立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较高的资产管理队伍;

(十)接受财政、教育行政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的房屋及建筑物、土地、基础设施、文物陈列品、图书资料、实验仪器设备、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按类实行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其占有,实施日常业务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要积极配合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共同做好国有资产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各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各类资产实施日常管理。使用部门负责人为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使用部门要明确管理职责,将资产管理职责分解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个人。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四条  学校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置、自建、调剂、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五条  资产配置应坚持依法配置、保障需要、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

第十六条  资产配置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的要求,根据学校发展需求,以资产存量为依据,对纳入财政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范围的资产,分别编制基本支出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和项目支出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并按照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组织实施。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一经批复,除无法预见的临时性或特殊增支事项外,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提出申请,按预算审定程序报批。

第十八条  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各类资产属国有资产,由学校依法占有、使用,应办理入账手续。自建形成的资产应及时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按照规定进行审计,办理资产移交,依据相关凭证或文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陕政办发〔201067号)、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高校医院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陕财办〔201030号)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学校在资产购建活动中,严格依法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二十一条 资产购建完成后,按照国家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或索赔。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国有资产自用、出租、出借以及对外投资等方式。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购置、验收、入账、保管、领用、使用、维护、变动收回、清查盘点等相互制约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国有资产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通过购置、调剂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应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登记造册,建立分类档案,依法保护,合理利用。房屋、土地等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学校加强对专利、商标、著作、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按规定及时办理专利申请和注册登记,明晰产权归属。

学校财务部门应根据资产管理部门提供的资产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文物、艺术品等无法确认价值的资产,按有关规定确认价值,登记造册,建立备查账,杜绝账外资产的存在。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并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六条 建立国有资产使用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努力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七条 学校内部移交资产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机构调整引起固定资产重新配置,应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清查财产,编造清册,办理交接手续;

(二)资产管理及使用人员在学校内岗位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三)资产管理及使用人员因事、因病长期离校或调离学校,须交清所管所用资产,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并保证已收回资产的安全。

第二十八条 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九条 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按以下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利用货币资金在规定范围内对外投资5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由学校财经委员会审核,校长办公会审批后报省教育厅备案;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批;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由学校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核,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利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规定范围内对外投资、出租、出借,300万元(原值,下同)以下的,由学校财经委员会审核,校长办公会审批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由学校报省教育厅审核,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三十条 经批准利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评估;国有资产出租,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价格。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第三十一条 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企业债券、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第三十四条 资产使用单位应当加强无形资产管理,鼓励利用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经营承包上缴收益、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租金收入,以及科研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等取得的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益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清查制度,每年年终或学年末应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作出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资产管理奖惩制度,对资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失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的行为。

处置范围包括闲置、拟置换的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不符合环保节能要求确需更换的资产,达到国家法定使用年限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其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资产。

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对外捐赠等。

第三十九条 学校处置国有资产应履行审批手续,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出售、出让和置换固定资产应采取市场竞价方式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

第四十条 学校处置国有资产要按照省财政厅《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资〔200829号)、《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集中处置的通知》(陕财办采资〔20108号)和《陕西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陕教规范[2015] 12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使用部门组织成立资产鉴定小组,对待处置资产进行技术鉴定并填写处置意见;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四)规定权限以内的,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纪检、财务、工会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审核后,由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处置;

(五)对权限标准以上的资产处置,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后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

(六)根据学校决议或上级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第四十一条  学校处置国有资产,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一)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5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财经委员会审核、校长办公会审批后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省教育厅备案;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财经委员会、校长办公会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核,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二)处置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万元(原值,含20万元)以上的资产,由校长办公会审核后经省教育厅审核,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处置上述标准以下的资产,按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审批后进行,每年1231日前将处置结果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十二条 学校处置房屋、构筑物及大型成套设备、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由学校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国资、财务、审计、监察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处置价格一般不得低于评估值的90%,低于评估值90%的,须报财政部门批准。其他报废资产统一由产权交易部门实施集中处置。

第四十三条 对车辆及特种专项设备等达到国家强制性规定年限的资产,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程序上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审批,经审批后,交由指定交易机构进行资产处置;学校占有、使用土地的处置,经省教育厅审核,报省财政厅批准后,按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结果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十四条 学校闲置资产对外捐赠的,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报省教育厅备案;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含20万元),经省教育厅审核,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四十五条 处置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地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六章  经营性资产的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用于开办招待所、门面房出租等经营活动的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维持学校教学、科研、正常运转的固定资产不得转作经营性资产;国家财政拨款和学生学费收入形成的国有资产在规定期限内不准转作经营性资产。

第四十七条 用于经营的资产要在学校事业与企业之间构筑一道防火墙,规避经营行为可能给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带来的风险,将占有的资产转移用途用于经营活动应进行充分论证,必要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征求意见,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需要报批的按审批权限办理报批手续。需要评估的,要按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规定进行评估。

第四十八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研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及《陕西省教育厅关于积极发展和规范管理高校校办科技产业 全面推进高校校企改制工作的的实施意见》(陕教产〔200611号)文件要求,依法组建国有独资性质的资产经营公司(资产公司),对学校校办产业资产加强经营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十九条 学校后勤服务部门,以零租赁方式从学校取得的资产设备和基础设施对校外进行经营活动应报学校批准,其收费标准和收入分配应经学校财务、审计部门审核,加强有偿使用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各处级单位在保证不影响所承担教学科研任务前提下,利用所占用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和其它条件对校外进行有偿服务,其收入应纳入单位预算,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五十一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申报、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登记实行信息化管理,学校根据占有、变动、注销产权登记和年度检查情况及时更新产权登记管理信息。

第五十二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若学校国有资产产权归属存在纠纷和争议时,暂缓办理产权登记业务,待产权界定清楚、纠纷和争议解决完毕后另行办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  国有资产信息系统与报告制度

第五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要求,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资产实施网络信息化管理,及时录入相关数据信息,加强国有资产的动态监管,做好国有资产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五十五条  学校要加强国有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配备相应的管理技术骨干及必需的设备等,保证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高效运行。

第五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报告制度,包括年度决算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等。学校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部门申报国有资产有关事项,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十七条  学校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的要求,做好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与教育资产监管平台的链接,完善资产管理流程和相关制度,推进国有资产动态化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状况,并作为编制本单位部门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资产管理队伍建设

第五十九条 学校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队伍建设,依据工作任务合理设置岗位,有计划、有步骤地配备高层次、高素质的管理队伍和专业技术人员,把国有资产管理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

第六十条 学校对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各级主管领导和专兼职管理人员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政策及业务培训,提升其政策水平和管理技能。

第六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人员应强化责任意识、服务意识,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技能水平,为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此前有关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管理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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