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陕西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陕教规范〔2015〕12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采资〔2017〕170号)、《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部门所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陕财办采资〔2017〕189号)和《关于进一步扩大省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权限的通知》(陕教财办〔2018〕5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按规定权限及程序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
第四条 本办法及校长办公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资产处置文件是办理产权变动和安排有关单位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依据,也是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原始凭证。资产处置中涉及预算、财务与会计事项的,按照现行预算、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资产处置的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凡属下列范围之内的国有资产可申请处置:
(一)闲置资产;
(二)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功能丧失,完全失去使用价值,或不能使用并无修复价值的(附件1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三)产品技术落后,质量差,耗能高,效率低,已属淘汰且不适于继续使用,或技术指标已达不到使用要求的;
(四)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或虽能修复,但累计修理费已接近或超过市场价值的;
(五)不符合环保节能,相关部门(如环保局)要求拆除或更换的资产;
(六)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七)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 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二)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相应取得处置收益的行为。
(三)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的行为。
(四)报废是指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的行为。
(五)报损是指单位国有资产发生的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注销产权的行为。
(六) 捐赠是指学校依法自愿无偿将有权处分的国有资产赠与他人的行为。
(七)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学校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确认的债权、债务等坏账损失,进行核销的行为。
(八)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资产处置权限和程序
第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分为权限处置和非权限处置两类。
第八条 权限处置是指由省教育厅授权高校自主处置已达到资产处置条件的资产处置行为。权限资产处置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由学校完成审核、批准后按规定进行的资产处置。
第九条 非权限处置是指处置流动资产中的货币性资产、固定资产中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大型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中的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资产中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资产时,须经省教育厅审核,报省财政厅审批的处置行为。非权限资产处置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国资处组织技术鉴定、资产评估并按相关程序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资产处置。
第十条 规定权限国有资产处置每年分批次集中办理,处置申请原则上应在每年国资处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处置程序如下:
(一) 申报。由资产使用人提出资产处置申请,部门开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参加)研究资产处置方式,说明处置理由,形成会议纪要,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向国资处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填报《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附件2)、《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处置明细表》(附件3)。申报资产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需使用人员另提供资产提前处置情况说明(格式自拟)。
(二)鉴定。资产处置总金额小于(不含)2万元的,由资产使用部门组织(归口管理部门参加)成立鉴定小组进行技术鉴定。资产处置总金额大于(包含)2万元的,由国资处组织成立技术鉴定小组进行技术鉴定,并在《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技术鉴定小组结论与意见”一栏中填写技术鉴定结果及处置意见,且签字署名。
技术鉴定小组由3-5名专家和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其中副高及以上职称者不少于2人)。
填写资产处置申报表“专业技术人员意见”一栏时,应由资产管理对口管理部门的专业人员签字确认资产使用状态。
(三)评估。使用部门资产处置需要评估、鉴定的,由国资处委托学校确定的、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处置资产进行评估或技术鉴定。
(四)审批。 根据资产处置审批权限(见第四章审批权限),国资处负责人签署处置意见。
(五)处置。根据审批文件,使用部门或国资处组织相关人员对处置资产进行清点审核,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处置,填写《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资产处置结论表》(附件6)。
(六)下账。资产处置后,依据资产处置批复、备案等有关资料,国资处通知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登录“高等院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填写校内资产处置申请,经审核后,国资处会同财务处统一进行账务处理。
(七)备案。资产处置后,国资处收集相关处置资料按照有关要求每季度次月10日前将资产处置结果报上级主管单位备案。
第十一条 非权限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如下:
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学校国资处组织技术鉴定、资产评估并按相关程序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审定后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
第十二条 使用部门申请处置非权限内资产或合计一次性处置价值超过规定限额的资产以及处置方式为对外无偿捐赠的,由本部门自行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形成决议文件。
第十三条 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保持其完整性,使用单位不得自行拆除部件。确需拆除有用部件,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意并备案,对所拆部件,应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说明用途。
第四章 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及处置收益
第十四条 学校处置国有资产,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一)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5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财务处审核、校长办公会审批后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省教育厅备案;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财务处申报、校长办公会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批,省教育厅审批后报省财政厅审定。
(二)处置固定资产中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大型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中的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资产中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资产,由国资处申报、校长办公会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批,省教育厅审批后报省财政厅审定。
(三)上述规定以外的国有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1、单批次处置总金额在2万元(不含)以内的资产,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组织技术鉴定及资产审核,国资处负责审核并进行批示,授权资产使用部门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和国资处按规定程序自行处置,处置后将有关资料报国资处备案;
2、单批次处置总金额在2万元(包含)至5万元(不含)的资产,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国资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国资主管校领导批示后,由国资处会同使用部门、归口管理部门、纪检、审计、工会、财务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核对实物和数量,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3、单批次处置总金额在5万元(包含)至10万元(包含)的资产,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国资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经国资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报校长审定或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审批,审批通过后,国资处会同使用部门、归口管理部门、纪检、审计、工会、财务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核对实物和数量,并按规定进行公开处置。
4、单批次处置总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含10万元)的资产,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国资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经国资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审批,审批通过后,国资处会同使用部门、归口管理部门、纪检、审计、工会、财务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核对实物和数量,并按规定进行公开集中处置。
第十五条 对车辆及特种专项设备等达到国家强制性规定年限的资产,国资处按程序上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审批,经审批后,交由指定交易机构进行资产处置;学校占有、使用土地的处置,经省教育厅审定,报省财政厅批准后,按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处置结果应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六条 学校处置房屋、构筑物及大型成套设备、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等,应由国资处会同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审计、工会、监察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处置价格一般不得低于评估值的90%,低于评估值90%的,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处置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地上缴学校财务部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涉及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及其所属部门应对本部门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监督,不得恶意规避审批权限对部门资产进行拆分处置,保护国有资产完整性,防止国有资产在处置中流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此前有关本校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国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