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讨论稿)

作者: 时间:2018-07-06 点击数:

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招标采购活动,更好地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预算金额(指项目审计后的总造价)在1-30万元各类基础建设与维修装饰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及采购预算金额在1-10万元的仪器设备、图书教材、药品耗材、技术服务等采购项目(以下简称采购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凡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及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其采购招标活动不在本办法之列,须严格按照陕西省政府采购办法执行。

第四条 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工程及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活动,经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审批后,由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招标采购相关事宜。

第五条 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监察审计处、财务处、工会 、项目管理(监管)部门、使用部门的代表组成,组长由主管招标采购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是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决策、议事机构。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资处,具体负责各类招标采购活动的组织、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故意混淆资金和建设项目性质,或者利用各种手段,提供虚假信息,以项目技术复杂、供应商和承包商有限为借口等方式规避招标采购活动。 
  第七条  招标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或者歧视潜在的投标人,不得违法限制、排斥外地企业参加招标采购活动。
  第八条
 招标采购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相关法律、规定,并自觉接受监督部门和广大教职工的监督。  

第九条 学校监督部门负责对招标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有义务接受单位或个人对招标采购活动中违规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并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章 招  

 第十条 对预算资金在5万元以上的工程及采购项目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对预算资金在2-5万元以内的工程及采购项目应采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预算资金在1-2万元以内的工程及采购项目由国资处、立项及使用部门按学校规定确定中标单位。公开招标是指以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通过潜在投标人自愿报名,由符合投标项目资质条件的,3家以上不特定投标人参与投标的招标方式。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符合投标项目资质条件的3个以上具备执行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招标方式。 

第十一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通过学院网络主页发布项目招标公告。须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符合资质条件的3个以上不特定投标商同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二条 国资处对项目立项部门提出的项目招标采购申请应认真审查,对于重大、复杂的项目要将审查结果以书面的形式向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关系到学校发展的重大项目需要招标者,应向学校党委或校长办公会报告。

第十三条  对于获批招标的项目,立项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积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编制完成招标项目的各项技术要求;

2、提出招标项目投标人必须具备的最低资质要求;

3、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十四条 招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应当完整明确,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二)项目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三)项目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四)项目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五)项目的验收标准;

(六)项目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七)项目的工期、工序、主要评标标准、拟签合同的主要条款及费用支付方式说明等。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项目国资处根据项目资质要求,须在学校官网主页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告中应公开项目的最高限价。

第十六条 根据项目的资质与技术要求,国资处应组织编制完整的招标文件。招标文件须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招标采购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如需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在投标文件要求提交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应当公正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将(除进口货物外)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等作为资格要求。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如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在招标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封存保管,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第二十条 对于报名参加投标的企业数量较多或项目难度较大时,国资处可会同项目立项与使用部门,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投标企业实地考察。属于采购项目的,重点考察投标人的生产经营条件、业绩情况、原材料配件、售后服务等相关情况。属于工程项目的,主要考察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的能力和业绩,包括实地考察投标人承担过的项目或正在实施的项目等。  

第二十一条 参与招标采购工作的任何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资格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等信息。设有标底的项目,应严格限制标底知情人范围,确保标底保密。  

第三章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第二十三条  在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根据项目的性质和投标人的要求,项目立项部门可对所有潜在投标人统一安排现场踏勘,介绍工程场地环境及相关要求。

第二十五条 投标文件必须密封并加盖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印章。

第二十六条 一般情况招标项目应保证至少有三家以上资质合格的投标人参与竞标。有效投标人少于三家时,国资处应重新组织招标,同时应将情况报告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第二十七条 为避免投标人不负责任的投标,投标人开标前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向学校交纳规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不超过项目概算价格的2%),未中标的投标人,应在中标结果明确后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八条 开标须按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招标文件确定的招标时间和地点不能随意变更,学校内部事物、会议、接待都得让位于已确定的招标采购活动,任何调整招标时间和地点的单位或个人都要对由此造成的损失负责。 

第二十九条 评标小组由3-7名评标专家组成。评标专家的选取应在监察人员的监督下于开标前24小时之内从专家评委库中随机抽取。国资处根据项目需求,指定由资历较高、业务能力最强的评委担任评标小组组长。

第三十条 评标专家的主要职能是评议投标文件,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担任本次评标小组成员。 
  第三十一条 参与评标的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与评标有关的任何信息,不得讨论与招标采购项目无关的其他议题。

 第三十二条 评标小组要在组长的领导下,本着对学校高度负责的态度,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学习招标文件,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原则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评审和比较。 对投标人不足3家的招标项目,不得进行评标。

第三十三条 评标小组在开标前必须对投标人的资质进行审查,资质审查要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来确认投标者是否合格,审查重点是投标人的有效证件,主要包括法人营业执照及其营业范围、税务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技术资质等级等相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开标时由纪检监察处的代表核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工作人员当众拆封。

第三十五条 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评标小组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没有密封或者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者; 
  2、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或者投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报价、工期、质量等)有重大遗漏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者; 
  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者; 
  4、单位资质、项目经理资质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者; 
  5、以他人名义投标者; 
  6、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者。 
  7、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者; 
  8、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者 
  第三十六条 评标方法一般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应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第三十七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项目,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八条 评标小组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第三十九条 评标小组应当日对所招标项目评标情况做出评标结论,评标结论须评标小组所有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 

第四十条 公开招标项目,国资处必须2日内在学校官网上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期限为1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中标人,须以书面形式告知中标人。

第四十一条 中标结果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结果确定之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均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授予合同

第四十二条 项目立项部门在接到中标结果后,应积极与中标人进行合同细节的谈判,并在三十日内完成书面合同的审查与签订工作。

第四十三条 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其内容应当包括学校与中标人的名称与住所、地址、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的地点与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其履行或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对于中标人违反项目采购合同约定的行为,立项部门应及时向学校合同管理部门以书面形式汇报,合同管理部门应会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处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对于有重大问题者应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审定。

第四十五条 合同的起草由项目立项单位负责,合同的运行审批要按照《陕西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合同运行审批表》的程序完成,对于金额比较大的合同还应当由学校法律顾问对合同的合法性签署审核意见。

第四十六条 合同由学校法人或法人授权的代表签订。总价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合同,由校长签订,5万以下的项目合同受校长委托,由项目主管校领导签署,合同签署一式5份,其中监察处、国资处、财务处、项目主管部门及中标人各一份。 
  第四十七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包。 

第六章    委托招标、定向采购

第四十八条 对于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内的工程项目及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内的采购项目,如招标难度较大,学校内部无法自行完成招标采购活动,或者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及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范畴,由项目立项部门按规定完成相关审核后报国资处,国资处可委托招标代理公司完成项目招标采购活动。

第四十九条 公开招标项目符合下列情况的,可采用定向招标采购方式确定中标人:

1、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供应商投标的项目;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必须从特定供货商采购的项目;

3、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等必须向原供货商采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项目;

4、遇有不可预见的紧急事故,以至于无法以公开或邀请招标的程序适时办理,且确有必要者。 

5、项目经二次公告后,仍然只有一家供应商报名投标的项目。
   第五十条 对于需采取定向采购方式选择中标人的项目,项目立项部门必须提出书面报告,详细阐述选择定向招标采购的理由,并经部门领导签署意见,招标领导小组认可后送交国资处审核。

 第五十一条 项目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立项部门和使用部门根据市场情况,按照“货比三家,集体研究,谈判压价,择优选定”的原则,按照合理程序选择成交人。

第六章 附 

第五十二条 经过招标方式确定的中标人与学校签订合同以后,各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有义务督促合同的正确履行,因管理原因、人为因素等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引起经济纠纷给学校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五十三条 各单位和个人在招标采购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以至发生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者或违反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纪律,泄密或串通作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按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政策规定发生重大调整,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遵从国家和上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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